中國建築材料流通協會章程

中國建築材料流通協會章程,是全國性的建築材料流通業的行業性組織,是由全國建材流通企業、建材生產企業、建材與家居商品市場、建材物流與信息化服務企業以及科研和教育部門、相關社會團體、相關專家學者等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建築材料流通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Circul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CBMC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全國性的建築材料流通業的行業性組織,是由全國建材流通企業、建材生產企業、建材與家居商品市場、建材物流與信息化服務企業以及科研和教育部門、相關社會團體、相關專家學者等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行業合法權益,開展行業自律,樹立行業良好信譽,加強與國際同行業的友好往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的代管。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向政府部門反映本行業企業和會員在經濟體制改革和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企業合法權益;
2.對行業工作進行指導,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信用評價,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3. 開展調查研究,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相關經濟信息,建立信息網路,創辦刊物,開展諮詢服務,舉辦報告會、研討會;
4.積極推進行業技術進步,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組織科技成果及新產品的推廣套用;
5.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推動行業發展,致力於建材商品生產和流通的節能減排,推廣建材商品綠色標識,倡導自然、簡約、樸素、綠色建材商品消費觀;
6.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之間的相關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7.參與組織相關產品的交易市場、電子交易平台、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設,組織展銷、展覽;
8.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9.參與相關產品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有關活動,配合相關部門建立健全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維護國家建材流通產業安全;
10.開展國內外經濟交流與合作,聯繫相關國際組織,協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協調對外貿易爭議;
11.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12.參加全國或區域性的維護消費者權益、建立企業誠信、整頓經濟秩序、安全檢查等專項整治工作,監督會員依法經營和活動,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查處會員的違法行為;
13.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主要由建材流通企業、建材生產企業、建材與家居商品市場、建材物流與信息化服務企業以及科研和教育部門、相關社會團體等單位會員和專家學者等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全國建材流通和生產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本協會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會員登記表;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3.獲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諮詢和培訓等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有委派或更換會員代表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無特殊情況,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討論和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6.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負責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匯報協會工作,並提出下一階段工作的安排計畫;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國家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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