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絕熱隔音材料協會

中國絕熱隔音材料協會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基本信息

協會概況

中國絕熱隔音材料協會成立於1987年3月,是在民政部正式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經濟團體(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證:社證字3201號)。“中國絕熱隔音材料協會”更名為“中國絕熱節能材料協會”。
協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從事絕熱隔音材料的生產、行銷、施工、設計、施工、科研、教育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不受部門、地區、所有制限制組成的自律性、全國性行業組織。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協會的宗旨是:服務、協調、指導、諮詢。即遵循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對絕熱隔音行業活動進行協調、指導;為會員及其他組織提供諮詢、服務;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絕熱隔音材料行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的工作原則是:公平、公正、公開;服務為本,協調為先,民主辦會,共同發展。
協會現有會員400餘家。主要由從事岩礦棉、玻璃棉、矽酸鋁纖維、矽酸鈣、泡沫石棉、泡沫塑膠、泡沫玻璃、膨脹蛭石、膨脹珍珠岩、矽酸鹽複合絕熱塗料、吸聲製品、輕型複合板、微珠製品、硅藻土製品、各種複合絕熱製品、專用機械生產、製造、設計、研究單位組成。協會集中了本行業最具規模、實力和代表性的企業,代表了我國絕熱隔音材料行業的整體水平。
協會設有秘書處等四個工作部門、7個專業委員會。創辦有會刊《保溫材料與節能技術》雜誌(雙月刊)。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絕熱節能材料協會,英文譯名:China Insulation & Energy Efficiency Materials Association,縮寫CIEEM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從事絕熱節能材料與隔聲材料及相關配套產品的生產、使用、施工、流通、科研設計、設備製造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不受部門、地區、所有制限制自願組成,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範圍內,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受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部分行業管理任務,協助政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促進絕熱節能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為社團法人,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的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11號,郵編:10083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收集和統計行業基礎資料,向政府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的建議,並參與行業政策、法規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二)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產品展覽,為企業決策導向;根據委託單位的要求,組織有關專家對新技術、新產品、產品質量及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進行評價、論證、推廣、診斷和諮詢;組織可行性研究,承攬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任務; 
(三)組織短期專業培訓、成人教育、知識更新等多層次的人才培訓; 
(四)不斷推進行業技術創新,知識創新,促進行業的發展;
(五)推動橫向經濟聯繫,協助會員解決原料供應、商品生產、運輸、銷售等問題,促進行業生產的發展; (六)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的產品質量標準及規範等技術檔案;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調解會員糾紛,協調行業之間的關係;
(八)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九)開展與國外同行業民間組織和經濟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十)承辦主管部門、名級政府、社會團體委託事項及臨時性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團體(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按政府規定登記註冊的事業單位、在地方主管機關批准註冊的社團組織等;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對絕熱節能材料行業發展有貢獻的國內外知名人士,可由理事會授予本會名譽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常設辦事機構討論通過; (三)會員單位應指派一名負責人為單位代表參加本會活動; (四)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有權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對本會提供的科技、經濟信息、新技術及新產品轉讓享有優先權、優惠權; (四)有權參加本會的活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執行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參加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本行業的專業技術、科技成果、技術創新成果等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又不說明理由申請減免者,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研究本行業的其它重大事宜;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審查本會向政府提出的各種報告; (十二)聘請熟悉並熱心本行業的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顧問。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時最高年齡不超過65歲,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熟悉行業業務,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法定代表人應由會長或副會長、秘書長擔任,但必須是協會在職人員,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收費辦法見附屬檔案)。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2年6月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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