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少年兒童基金會

中國少年兒童基金會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於1981年7月28日成立,是我國第一個為兒童少年教育福利事業服務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 於1981年7月28日成立,是我國第一個以募集資金的形式,為兒童少年教育福利事業服務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組織。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宗旨是:為撫育、培養、教育兒童少年,輔助國家發展兒童少年教育福利事業,特別是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兒童少年教育福利事業。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
20多年來,中國兒基會匯聚社會愛心,為我國兒童公益事業做出了一定貢獻。
中國兒基會曾資助了幼稚園、兒童福利院、少年宮、SOS兒童村、兒童活動中心、學校等兒童生活、學習和活動場所,還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公益活動,為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1989年,推出了旨在救助我國貧困地區失學女童重返校園的公益項目“春蕾計畫”。
1996年,為推動“春蕾計畫”的深入實施,使那些國中或高中畢業後沒能繼續升學的春蕾女童回鄉後依靠自己的雙手勤勞致富,中國兒基會特別設立了“春蕾女童實用技術培訓專項基金”,並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應。截止到目前,“春蕾計畫”已經在全國普遍實施,共募集資金6億多元,救助貧困失學女童達170餘萬人次。“春蕾計畫”已經發展成為多視角、多方位促進女童全面發展的兒童公益項目。
2000年,為呼籲全社會給孩子們提供安全健康成長的良好社會環境,中國兒基會推出了又一個大型公益項目——“中國兒童安全健康成長計畫”,簡稱“安康計畫”。“安康計畫”推出後,通過在全國各地捐建“安康教室”、“安康圖書站”、“安康宣傳欄”、“社區兒童德育中心”、救助“貧困弱視兒童”等項目,幫助孩子們安全健康地成長。
為了整合更多的社會資源,深入實施“春蕾計畫”和“安康計畫”兩個品牌項目。
2002年,中國兒基會創造性地策劃並推出了新的大型公益活動——“中國兒童慈善活動日”,為社會各界奉獻愛心搭建公益平台。在“中國兒童慈善活動日”活動中,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分別授予“公益明星單位”、“中國兒童慈善家”等榮譽稱號,並將他們的名字鐫刻在北京八達嶺長城的“中國兒童慈善功德碑”上,實現了捐贈者和公益組織、公益效應和社會效益的雙贏。
為進一步創新勸募模式,中國兒基會堅持“零錢慈善”理念,在全國各地設立了萬台視頻募捐箱。2003年、2006年,緊緊抓住我國科技信息迅猛發展的時機,先後與中國移動公司和中國聯通公司合作,在我國率先推出了“8858”、“9592”手機公益簡訊募捐項目。隨後又開通了“12361”固定電話募捐特服號碼,為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奉獻愛心提供了全新便捷的捐贈平台。
20多年來,中國兒基會恪守為我國兒童教育福利事業竭誠服務的宗旨,用誠信凝聚了社會愛心,用執著和奉獻譜寫了一曲曲兒童公益事業的動人樂章,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支持和讚譽,先後被中央機關和國家有關部委授予“全國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先進集體”、“抗擊‘非典’先進全國性社會團體”、“全國先進民間組織”、“中國扶貧獎‘勸募模式創新獎’”、 “中華慈善獎”等榮譽稱號。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中國兒童少年教育福利事業是一項恩澤後代,造福民族,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社會公益事業。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簡稱為“中國兒基會”。英文譯名為:“CHINA CHILDREN AND TEENAGERS′FUND”。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撫育、培養、教育兒童少年,輔助國家發展兒童少年教育福利事業,特別是貧困地區的兒童少年教育福利事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發起單位和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全國婦聯。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建國門內大街1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依法開展資金募集活動;
(二) 通過開展義演、義賣等活動募集資金;
(三) 依法利用無形資產開展互惠合作募集資金;
(四) 接受來自國內外的捐贈;
(五)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六) 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項資助活動;
(七) 組織開展有利於兒童少年身心健康成長的各項公益活動,如:夏令營、冬令營、知識競賽、體育競賽、文化娛樂等;
(八) 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以及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之間的友好往來和互相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11—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熱愛兒童公益事業;
(三) 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四) 能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財產;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 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權利
1、 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推薦理事候選人;
3、 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 獲得為本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5、 對本基金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 義務
1、 履行本基金會的宗旨;
2、 熱愛兒童少年,維護兒童少年的合法權益,為推動中國兒童少年教育福利事業發展盡力工作;
3、 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4、 執行本基金會的章程和各項決議;
5、 完成本基金會安排的工作;
6、 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設立名譽職務;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書面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批准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和終止事宜;
(六)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領導辦公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三)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四)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重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八)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九)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十)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十一)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十二)處理其他相關事務;
(十三)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收入來源於:
(一) 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 投資收益;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基金和資產的合法增值;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輔助國家發展兒童少年教育福利事業,重點資助災區、偏遠貧困地區或少數民族地區等興辦兒童少年教育、文化、福利等項目;
(二) 符合捐贈者意願的資助項目;
(三) 開展募集基金有關活動;
(四) 表彰為兒童少年教育福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人員;
(五) 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需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金額高於200萬元的股權等投資活動;
(三)金額高於1000萬元的非常規類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投資活動;
(四)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兒童教育福利事業支出;
(二)經業務主管單位支付給國家或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救濟、救災應急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6年10月1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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