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保護協會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是由企事業單位和專利工作者自願組成,以企事業法人會員為主的非營利性、全國性社會團體。

概況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民政部主管下的民間團體,由企事業單位和專利工作者自願組成,以企事業法人會員為主的非營利性、全國性社會團體,是企事業單位自己的組織。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的成立是政府管理企業專利工作的機制轉變,保護協會將站在企業的立場上,從企業利益出發為企業謀利益。

組織原則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直接面向企事業單位服務,其組織原則是在自願的基礎上吸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為會員。各地方以自願的原則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並可以團體會員的形式加入到全國協會中來。

組織機構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選舉理事會、決定重大事項。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於2003年10月9日在北京召開。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
名譽會長:
第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工程院院長 徐匡迪
第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王 選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嚴義塤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姜 穎
會 長: 郭曉東
秘書長: 胡佐超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於2009年5月25日在北京召開,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
名譽會長: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國科學院院長 路甬祥
中國工程院院長 徐匡迪
國家知識產權局顧問(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局長) 姜 穎
會 長:國家知識產權局顧問(國家知識產權局前局長) 王景川
副會長兼秘書長:肖魯青,為本協會法人代表。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我國專利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受有關政府部門和會員委託,在境內外舉辦各種與專利有關的活動,為會員提供專利信息、諮詢和法律等方面的服務;
(二)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管理、保護、運用專利的經驗,提高會員專利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拓展其工作範圍與內容,強化會員自我保護、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的機制;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並提供相關服務;
(四)協助政府專利執法部門及法務部門處理涉及會員的專利糾紛,並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委託,組織協調會員參加有關專利的國際訴訟,對會員遭遇的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五)適應會員需要舉辦專利培訓班、研討會和組織境外考察活動等,提高會員專利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六)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溝通,增進會員之間的了解與合作;
(七)開展與境外相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調查研究,就專利保護所需的公共環境相關政策、法規和做法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介紹企事業單位專利保護工作開展動態和國內外有關專利管理與保護信息;
(十)舉辦本會的年會及其他相關業務會議;
(十一)履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行使的職責,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工作職能

專利保護並不是僅在發生專利糾紛時才有保護問題。在今天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下,正確引導我國的企事業單位增強專利保護意識,自覺運用專利制度提高自身的競爭實力,在參與競爭中既注重自身權利的維護又尊重他人的權利,以保證在市場經濟的軌道上快速自我發展,這是一個長效的、積極主動的保護過程。
協會將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事業法人會員依法管理,提高會員開展專利工作的水平,促進企事業專利工作的健康發展;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促進國內專利保護環境的不斷改善,增強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溝通信息、交流經驗,積極開展國際企事業專利保護、管理的交流與合作。
協會作為非官方民間組織,適應中國入世後WTO規則要求,與國外同類組織交流和協調,保護國際市場競爭中我國企事業單位的智慧財產權。該協會是會員利益的代言人,代表會員的利益與政府對話,使政府更好地為企事業服務,同時也為政府部門決策服務;代表企事業會員面對國際組織,解決在國際競爭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積極開展信息交流服務,通過準確的信息引導,實現會員的良性發展;與國外相應組織建立聯繫與合作關係,開展國際交流活動。
保護協會將為會員組織各種活動;為會員定期通報國內外有關工作動向及相關法律政策;舉辦各種培訓班和研討會,以及其他考察活動;受會員委託,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為會員開展專利戰略研究諮詢服務和專利技術產業化可行性研究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服務宗旨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遵循憲法及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向會員提供有關專利保護方面的特色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內設機構

會員管理與綜合部:

負責會員發展、會員管理及組織相關活動;開展網路信息服務和運行協會網站;承擔協會綜合性事務等。

法律研究與事務部 :

為會員提供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和維權服務;收集和反映會員對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修改的意見;協助政府部門開展法律援助;開展相關法律研究;組織智慧財產權培訓。

信息交流與合作部:

開展智慧財產權專題研究及信息服務;組織對外交流合作活動;編輯出版協會刊物。

協會章程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專利保護協會,英文名稱:Patent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PPA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與專利保護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專利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專利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事業法人會員依法管理、保護、運用專利,提高會員開展專利工作的水平,促進企事業專利工作的健康發展,帶動創新,提高綜合競爭力;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促進國內專利保護環境的不斷改善;增強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協調各方之間的關係;溝通信息、交流經驗,積極開展國際間的企事業專利保護、管理的交流與合作;維護本行業領域職業道德風尚;促進會員在我國專利事業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我國專利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受有關政府部門和會員委託,在境內外舉辦各種與專利有關的活動,為會員提供專利信息、諮詢和法律等方面的服務;
(二)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管理、保護、運用專利的經驗,提高會員專利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拓展其工作範圍與內容,強化會員自我保護、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的機制;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並提供相關服務;
(四)協助政府專利執法部門及法務部門處理涉及會員的專利糾紛,並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委託,組織協調會員參加有關專利的國際訴訟,對會員遭遇的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五)適應會員需要舉辦專利培訓班、研討會和組織境外考察活動等,提高會員專利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六)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溝通,增進會員之間的了解與合作;
(七)開展與境外相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調查研究,就專利保護所需的公共環境相關政策、法規和做法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介紹企事業單位專利保護工作開展動態和國內外有關專利管理與保護信息;
(十)舉辦本會的年會及其他相關業務會議;
(十一)履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行使的職責,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是指具有法人資格,提出入會申請並獲批准的企事業單位及地方相關專利保護社會團體和少數中介機構。中介機構限於以贊助會員身份加入協會,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只參加協會業務活動。
個人會員是指從事專利工作的人員以及智慧財產權界專家學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並具有良好信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包括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及執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25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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