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協會

十、 二、 二、

協會概況

寧波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協會由寧波市經委、寧波市保知辦、寧波市行業辦發起,現有團體會員300餘家,個人會員20餘人。
協會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法律維權中心、專利服務中心、專家委員會、智慧財產權講師團等各大服務機構對會員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司法維權、事務處理、行政程式提供幫助和指導。同時,協會同中國專利作息中心、上海市智慧財產權服務中心、美國美瑞律師事務所、中國(寧波)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等多家機構保持著長期合作,在企業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海外維權、企業智慧財產權體系和戰略制定、長三角智慧財產權聯動機制、企業信息共享等方面發揮作用。協會通過刊物、網站和通訊員群及時發布協會的相關信息、動態及智慧財產權檔案。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寧波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協會
英文名: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NINGBO
簡 寫:NBIP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熱愛智慧財產權事業的有關單位和人士自願結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專業性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全市智慧財產權工作者的紐帶,是發展寧波市智慧財產權事業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廣大智慧財產權工作者和智慧財產權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促進智慧財產權知識的普及和人才成長,維護智慧財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為振興寧波市經濟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寧波市科學技術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所在地:寧波市江東區桑田路722弄16號40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智慧財產權及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 開展智慧財產權理論研究,組織學術活動,提高學科水平,促進智慧財產權法制建設;
二、 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增強科技工作者和廣大民眾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意識;
三、 表彰獎勵優秀智慧財產權工作者,舉薦人才;
四、 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供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智慧財產權鑑定與評估、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成果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任務;
五、 建立智慧財產權諮詢、信息和法律服務機構,推薦和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技術項目,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六、 開展法律援助,代理訴訟,人民調解,維護智慧財產權人和知識產權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化解會員糾紛,促進良性競爭;
七、 編輯出版智慧財產權刊物;
八、 開展國際民間學術交流和合作;
九、 開展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 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單位會員包括:會員單位、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會長單位、會長單位。
個人會員包括: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在本學科、專業領域有一定影響的組織和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一、 單位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承認本會章程,熱心智慧財產權事業,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民眾團體。
二、 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獲得碩士以上學位,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三年以上,大專畢業五年或中專畢業八年以上,擁有法律或智慧財產權專業教育經歷,從事智慧財產權工作;
(二) 從事智慧財產權立法、司法、教學、研究和管理三年以上,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人員;
(三) 符合(一)或(二)項條件,並且積極參與保護智慧財產權公益事業,熱心支持協會的社會知名人士、科學家、教育家和社會活動家。
三、 名譽會員的條件:
對寧波市智慧財產權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中外籍專家、學者、企業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個人申請入會,須經本會會員介紹或者單位推薦,報本會核准;
三、 單位會員由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 授予名譽會員稱號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寧波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協會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免費或優惠獲得協會有關資料、信息和檔案。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可向本會提出並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意見及要求;
六、 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智慧財產權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七、 會員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接受協會邀請承擔有關任務,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及時把通訊地址的變動以及所有會籍變動的情況通知本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繳回會員證。喪失會員資格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取消會籍。
會員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由本會通知本人;在二年內仍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按自動退會辦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制訂和修改章程;
四、 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審議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聘請協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 籌備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和理事會全體會議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執行領導職能。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會長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全體會議休會期間,由會長執行委員會執行領導職能。會長執行委員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
第二十四條 會長執行委員會須有2/3以上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執行委員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名副會長和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選舉產生;
五、 審查年度財務計畫和月度財務報表;
六、 決定由秘書長提出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際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受委託負責對本協會財務開支的審批,負責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財務審查。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有關部門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如有國家撥款和社會資助的,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管理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在於2009年3月15日在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上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可生效,正式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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