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可委員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以及與實驗室、檢查機構認可的相關方聯合成立的國家認可機構。英文名稱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LABORATORIES(英文縮寫:CNAL)。
認可委員會經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並授權,統一負責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認可及相關工作。
CNAL是由原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CNACL)和原中國國家出入境檢疫檢疫認可委員會(CCIBLAC)的合併重新組建的。CNACL和CCIBLAC均為亞太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APLAC)和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的正式成員。並簽署了ILAC—MRA(相互承認協定)和APLAC—MRA(相互承認協定)。
職能職責
經中國政府授權,CNAL的工作職責為:
一、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規範建立並運行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認可體系,制定並發布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認可方針政策和規則、準則、指南等規範性檔案;
二、對境內外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按照國際規範開展能力評價、作出認可決定,並對獲得認可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對認可委員會認可標誌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四、組織實驗室開展和參與國內外能力驗證活動;
五、組織開展與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認可相關的人員培訓工作,對評審人員進行資格評定註冊和後續管理;
六、為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為社會各界提供獲得認可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公開信息;
七、參加與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認可相關的國際活動,與有關認可機構和國際合作組織簽署雙邊或多邊認可合作協定;
八、受理對認可委員會認可工作及對認可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工作的申訴和投訴,負責調查並作出處理決定;
九、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十、開展與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認可相關的其他活動。
基本依據
CNAL按照ISO/IEC導則58《校準和檢測實驗室認可體系運作和承認的基本要求》和ISO/IECTR17010:1998《檢查機構的認可機構的通用要求》等建立和保持認可工作質量,配置足夠的資源以為國內外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提供認可服務。
CNAL將國際標準ISO / IEC170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基本要求》和 ISO / IEC17020《各類檢查機構運作的基本要求》作為認可準則,這兩份標準是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獲得CNAL認可的基本依據。
基本宗旨
推進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按照國際規範要求,不斷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實驗室和檢查機構以公正的行為,科學的手段,準確的結果,更好地為社會各界提供服務;統一對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評價工作,促進國際貿易。
質量承諾
客觀公正、科學規範、權威信譽、廉潔高效。
組成原則
--CANL由與認可工作有關的政府部門、實驗室與檢查機構、實驗室與檢驗機構的客戶以及技術專家組成。
--CNAL改選是在原CNACL和CCIBLAC的基礎上整合而成的,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在遵循國際規範的基礎上,考慮了工作的連續性,吸納了與實驗室認可工作密切相關的各方代表,因此本屆委員會的組成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代表性。此外,本屆委員會吸收了更多的政府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高校、科研機構的學術權威,充分體現了國家認可的行政和技術權威性。新的統一的認可機構的建立,標誌著我國新的認證認可體制的創建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認證認可工作要求的一項重要舉措,為形成我國認證認可工作的新格局,開創新局面,從而推進這一工作健康、有序發展奠定了基礎。相信新的一屆實驗室認可委員會一定能夠更有成效地開展工作,把實驗室認可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議事規則
--管理委員會議是認可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認可委員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管理委員會會議,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其決議須經超過半數的全體委員同意方為有效。
--認可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書面授權符合本規則5.2條所述條件的人員參加。
-- 認可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任和副主任領導認可委員會的工作,行使全體會議的權力。
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CNAL)由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評定委員會、申訴委員會、技術委員會和秘書處組成。
CNAL的委員會全體大會由33名委員組成,分別來自政府部門、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客戶、實驗室評價專家組成。
CNAL執行委員會是委員會全體大會的內設機構,在委員會全體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決定有關重大事宜。
秘書處是CNAL的常設機構,由秘書長負責,由業務管理處、認可評審處、評審員處、研究開發與能力驗證處4個部門組成。
委員會
評定委員會
1評定委員會的職責
1.1評定委員會是認可委員會的內設機構,負責對被評定機構與認可條件的符合性進行審定,並作出認可決定。
2評定委員會的組成
2.1評定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遵循利益均衡原則。
2.2評定委員會主任應是認可委員會委員,人選由認可委員會委員推薦,由管理委員會全體大會通過並報委員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批准。任期四年,可以連任。換屆方法與初始產生程式相同。
2.3 評定委員會的其他組成人員由該委員會主任提名,報認可委員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批准。
技術委員會
1技術委員會的職責
1.1技術委員會是認可委員會的內設機構,負責向認可委員會提供與認可工作有關的技術支持,特別是在加強認可技術研究、制定認可規則/準則、拓展認可領域、完善評審/評定技術和提高認可工作科學性、有效性等方面為認可委員會提供技術依據。 技術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包括:
(a)跟蹤國際認可規範的發展動態,加強認可技術研究;
(b)負責起草認可規則、準則和政策;
(c)為認可評審/評定提供技術支持;
(d)負責制定與認可有關的技術指南檔案;
(e)參與各專業能力驗證的設計、組織、評價提供技術支持;
(f)為秘書處內部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g)在處理申訴、投訴、爭議過程中提供技術支持。
2技術委員會的組成
2.1 技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顧問一名,委員若干名。技術委員會主任應是認可委員會委員,人選由認可委員會委員推薦,經秘書處審查資格後報委員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批准,任期四年,可以連任。換屆方法與初始產生程式相同。 技術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由該委員會主任與秘書處協商提名,經秘書處審查資格後報委員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批准。
2.2 技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按專業領域設若干分技術委員會,每個分委員會設一名主任,由技術委員會主任指定。分委員會成員由技術委員會委員推薦,經秘書處審查資格後報技術委員會主任批准。
2.3 技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成立臨時工作組,進行特定的工作任務。
申訴委員會
1申訴委員會的職責
1.1申訴委員會主要負責對CNAL的相關申訴作出決定。
申訴委員會是認可委員會的下設機構,負責接受和處理來自社會各方對認可委員會做出的與認可有關的決定的申訴。
2 申訴委員會的組成
2.1 申訴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員若干名。申訴委員會的組成必須充分考慮人員代表性和公正性,並遵循各方利益均衡的原則。
2.2申訴委員會主任應是認可委員會委員,由全體委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以連任。換屆方法與初始產生程式相同。
2.3申訴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人選由該委員會主任與秘書處協商提名,經審查資格後報認可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2.4 申訴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在認可委員會下設的其他專門委員會及秘書處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