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內容
(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第七屆常務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第五屆常務委員會第六次(聯席)會議2008年1月8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中國教會堅持按自治、自養、自傳(簡稱“三自”,下同),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辦好教會,積極開展神學思想建設,引導信徒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三條 由於各地教會的背景和發展情況不盡相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務組織可根據本規章制訂相應的規章,但不得與本規章相牴觸,不得制定任何宗派名義的規章。
第四條 中國基督教協會在教務方面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務組織負有聯繫、服務、指導與督促的責任。
第二章 信仰
第五條 中國教會以整本聖經和《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所歸納的內容為信仰依據,基本要點如下:
三位一體的上帝(神)是自有永有的。
上帝(神)是個靈。上帝(神)是慈愛的、公義的、聖潔的、信實的。上帝(神)是全能的父,創造、掌管宇宙萬物的主,保守和眷顧著整個世界。
耶穌基督是上帝(神)的獨生子,由聖靈感孕,道成肉身,是完全的上帝(神),也是完全的人。他為拯救人類來到世界,見證父上帝(神),傳講福音;他被釘死在十字架上,埋葬,復活後升天,將來還要再來,施行審判。
聖靈是保惠師,使人知罪、悔改,賜給人智慧和能力等各樣恩賜,引導人認識上帝(神),進入真理,使人能夠過成聖的生活,為基督作出美好的見證。
教會是基督的身體,基督是教會的元首。教會是使徒所傳的、唯一的、聖潔的、普世的。有形教會是蒙上帝(神)選召、信奉耶穌基督為主的會眾所組成的團契,是使徒根據耶穌的命令所設立的。教會的使命是傳揚福音、施行聖禮、教導和牧養信徒、廣行善事,為主作見證。教會既是普世的,也是地方的。中國教會要在愛中建立自己,在基督里合而為一。
聖經是上帝(神)默示的,是聖靈感動人寫成的。聖經在信仰上具有最高的權威,也是信徒生活的準則。因著聖靈的引導,不同時代的人都能從聖經中得到新的亮光。必須遵照按正意分解的原則,不隨私意解經,不斷章取義。
人是按上帝(神)的形象被造的,人不能稱為神。上帝(神)賦予人類使命來管理他所創造的世界。人因罪虧缺了上帝(神)的榮耀,因著耶穌基督,使人藉著信,靠他的恩典罪得赦免,得蒙救贖,復活,享永生。
基督將再來。按照聖經教導,沒有人知道基督再來的日期,任何確定基督再來日期的做法都是違反聖經教訓的。
基督徒的信心與行為是一致的,基督徒在世上要活出基督,榮神益人。
第三章 教會
第六條 世界各地的教會由於其文化環境、歷史經歷、社會制度不同,在信仰中的領受也不盡相同,會產生不同的神學認識和理解。中國教會在普世教會的團契生活中,與世界各地教會聖徒相通,互為肢體,友好交往,彼此分享,互相尊重;同時又是獨立自主自辦的教會,與境外教會無隸屬關係,不受境外教會的支配。
第七條 教會既是基督徒的屬靈團契,應按聖經教訓建立基督的身體;又是社會的團體,須按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合法登記等義務。
第八條 各地教會應按三自原則,在教務組織和三自愛國組織的指導下和支持下,團結信徒自覺遵守本規章,同心合意做好各項聖工;支持神學教育,積極開展社會服務,促進社會和諧。
第九條 中國教會堅持聯合禮拜,同時考慮到信徒中不同的靈性經驗和需要,以堅持三自原則為前提,在信仰傳統及禮儀上求同存異、彼此尊重、彼此接納、不分門別類、不互相攻擊;須遵循聖經的教導,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
第四章 聖禮
第十條 中國教會根據聖經的教導和教會的不同傳統,主要實行兩種聖禮,即洗禮(包括點水禮和浸禮)和聖餐禮(亦稱擘餅)。
洗禮是主耶穌所命定的,表明接受洗禮者與主同死,同埋葬,同復活。中國教會承認點水禮和浸禮同樣有效,因為聖靈在洗禮中作工,使信徒成為新人。
聖餐禮是主耶穌親自設立的,聖餐用的餅與杯分別表明了他的身體和血。信徒領受聖餐,為的是記念主。藉著聖靈的工作,聖餐禮重申信徒與基督的關係,使信徒的信心得堅固,靈命得豐盛;增進合一的團契生活。
受過洗禮的信徒,方可領受聖餐。
第十一條 聖禮由主教、牧師(包括個別教會傳統中相當於牧師的長老,下同)、教師(或稱“副牧師”,下同)主持,長老受牧師委託也可以主持聖禮;不可委託非聖職人員主持聖禮。
第十二條 聖禮須在教堂內按一定禮儀公開、莊重舉行。
第十三條 年老、病重的信徒,在教會安排下可以在家庭內接受聖禮。
第五章 信徒
第十四條 初來教會追求福音真道及參加聚會活動者稱慕道友;慕道友中參加教會聚會一定時間後,自願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悔罪改過,行為端正,遵紀守法者,可向教會報名參加慕道班,系統學習聖經要道及信徒本分。經教牧人員考問信德合格者,可以接受洗禮。慕道友受洗後,方可登記入冊,成為教會的信徒。
第十五條 信徒應遵行聖經教訓,遵守教會規章制度,尊重教牧人員,樂意奉獻,支持教會各項事工,對教會盡責。
第十六條 信徒應是好公民,要愛國愛教,遵紀守法,家庭和睦,鄰里和諧,服務社會,造福人群,對社會盡責。
第十七條 信徒如有嚴重行為不端,隨從異端,教牧人員應予以教育規勸。屢勸不聽且情節嚴重者,堂點管理組織報本地教務組織核實審定後,可停止其聖餐,以至除名。
第六章 聖職
第十八條 全國各地教會目前採用的聖職有:主教、牧師、教師、長老。
接受以上聖職者為聖職人員。
聖職受任男女平等。
經當地教務組織認可的傳道員(或稱“教士”,包括參與講道的執事和義工,下同)與聖職人員統稱為教牧人員。
第十九條 教牧人員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身心健康;具有純正的基督教信仰及敬虔的靈性生活;良好的品德和行為見證;對基督的奉獻心志及為教會服務的經歷;愛護信徒,為大多數信徒所愛戴;愛國守法,在教內外有好名聲。
堅持三自原則,團結信徒走愛國愛教的道路,對不同信仰彼此尊重。
第二十條 聖職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主教須有神學本科以上學歷,年齡在四十歲以上,擔任牧師超過十年,有較深神學造詣,積極推動神學思想建設,有若干指導性論文或著作,有豐富的教牧經驗,能團結同工和信徒,品德高尚,深受信徒愛戴和敬重。
牧師應受過正式神學教育,並具有牧會工作經歷。神學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畢業者,需具有至少兩年的牧會工作經歷;神學專科或聖經學校(二至三年)畢業者,需具有至少三年的牧會工作經歷。
教師應受過正式神學教育,並具有牧會工作經歷。神學本科(四年)畢業者,需具有至少一年的牧會工作經歷;神學專科或聖經學校(二至三年)畢業者,需具有至少兩年的牧會工作經歷。任教師一年以上者,可以申請牧師聖職。
長老應有高中畢業(包括相當於高中文化)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服務教會的經歷。參與講道的長老,需受過一定神學教育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認可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 不同聖職具有不同職責:
主教主要在詮釋基督教教義,推進神學思想建設,規範聖事,指導、牧養教牧人員和信徒的靈性生活方面負較大責任,但無特殊的行政職權。
牧師主要負責教堂各項事工,管理堂、點;主持聖禮;牧養、教導信徒。
教師協助牧師管理堂、點,牧養、教導信徒,可以主持聖禮。
長老協助牧師、教師管理堂、點,其職責僅限本堂及所屬聚會點,牧養、教導信徒,受牧師委託也可以主持聖禮。
第二十二條 聖職的按立手續如下:
主教候選人由基督教全國兩會會務會議提出,提出前應徵求主教候選人本人意見,並認真聽取主教候選人所在單位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的意見;然後由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過。
凡申請牧師聖職的人員,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教會教會管理組織推選,由當地教務組織推薦,經所在設區的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應廣泛聽取意見並進行審核。考核通過後,方可予以按立。
教師申請牧師聖職,須經過按立牧師同樣的申請、推選、推薦、考核手續。
凡申請長老聖職的人員,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教會教會管理組織推選,由當地教務組織推薦,經市(地、州、盟)教務組織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務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務組織審核同意後,可委託市(地、州、盟)教務組織選派牧師、長老三人以上組成按立小組予以按立。
第二十三條 聖職人員的按立應符合《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簡稱“認定辦法”,下同)的有關規定。祝聖主教至少須有三位主教參加按手,可以請德高望重的牧師共同參加按手;按立牧師須有一位主教和至少兩位牧師共同按手,或由至少三位牧師共同按手;按立教師至少須有三位牧師共同按手;按立長老至少須有三位牧師、長老參加按手,主禮者必須是牧師。
聖職的按立儀式須在教堂內公開舉行;聖職不得私相授受。聖職人員在按立儀式結束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相應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傳道員應按《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的要求予以認定,並在相應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教牧人員如有嚴重行為不端,違反教會章程,散布異端邪說或觸犯刑律者,經調查屬實後予以懲處,包括:勸誡、暫停教會職務、撤銷教會職務、革除聖職等。
對主教的懲處由基督教全國兩會會務會議提出,並通報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革除主教聖職須經全國兩會常委會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過。
對牧師、教師的懲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提出; 對長老的懲處由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提出並申報,革除聖職的懲處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正式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對傳道員的懲處可參照第二十五條的辦法,由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正式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撤銷懲處時程式同上。實施懲處和撤銷懲處都需報送相應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七章 教會(教堂、聚會點)組織及管理
第二十八條 設立教堂應有如下條件:
較多的信徒;專設的聚會場所;負責牧養信徒的聖職人員;管理組織或籌備管理組織;教堂規章制度;一定的經濟來源。
第二十九條 設立聚會點應有如下條件:
一定數量的信徒;固定的聚會場所;本地基督教兩會認定的講道人員;管理組織或籌備管理組織;聚會點管理辦法;一定的經濟來源。
第三十條 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基督教兩會應認真考慮信徒聚會的需要,根據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條件,協助教堂、聚會點(簡稱堂、點,下同)的建設,做到合理布局。
第三十一條 有條件的教堂應設立主任牧師(或相當於主任牧師的在職長老),主任牧師主持堂務活動,牧養信徒,並帶領信徒抵制異端、抵禦滲透,積極宣傳和貫徹基督教兩會的各項決定。
第三十二條 設立堂、點管理組織
教堂建立教會管理組織(由至少七人組成),聚會點設立教務管理小組(由至少三人組成)。教會管理組織由主任牧師、教牧人員和一定數量的信徒代表組成,成員由本堂、點信徒代表會議選舉或協商產生,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連選可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堂、點管理組織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信徒意見,分工合作,同心合意治理教會。
第三十三條 堂、點管理組織應對教會事工進行管理,包括:
安排各種聚會、禮拜及聖禮,使之有秩序進行,以心靈和誠實敬拜上帝(神),避免發生混亂。
講道人員須由教牧人員擔任,以提高牧養質量,防止有人散布異端邪說,分裂教會,或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對信徒特別是義工進行培訓,提高對信仰的認識及守法意識,防範異端的侵擾;加強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認識。
編訂信徒名冊;妥善整理、保管堂、點史料及檔案。
健全堂、點管理組織、會議制度等,定期開會議事。決議事項須經組成人員半數以上通過。有關重大問題的決定(如大宗購置、推薦聖職人員等)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通過。
退休教牧人員在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根據堂、點需要及本人自願,可以被邀請講道。
教會事工接受本地教務組織的指導與督促。教務組織討論與堂、點有關的問題,應與堂、點管理組織充分協商,認真聽取意見;經協商後所作出的決定,堂、點管理組織應認真貫徹實行。
第三十四條 堂、點管理組織應對其財務進行管理。
堂、點管理組織應成立財務小組,制定財務管理制度,並在工作中嚴格遵守,包括奉獻箱開箱、記賬、出具收據、現金存入銀行等手續。教牧人員或堂、點負責人及其親屬不擔任出納或會計。
堂、點管理組織應定期公布收支簡況,接受當地基督教兩會的監督,必要時信徒代表會議可報請本地基督教兩會審查賬目或請有關部門進行審計。
制定嚴格的財務審批制度。重大的支出應經堂、點管理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五條 堂、點管理組織應對其財產及事務進行管理。
堂、點財產屬教會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應由堂、點管理組織負責保管,並應明確專人或小組負責,並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用於聚會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的教牧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作為實物投資或者饋贈他人。
做好總務工作,包括房產管理與維修,水電管理及安全工作等。
第三十六條 堂、點組織要堅持教會的自治、自養和自傳,抵制來自境外各種形式的破壞和干擾。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章由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時同。
第三十八條 本規章由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