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第五屆第四次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2006年9月10日公布)
第一條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的相關要求和《中國基督教教會規章》(以下簡稱“教會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人員是指“教會規章”中的“教牧人員”,即主教(或稱“監督”)、牧師(包括個別教會傳統中相當於牧師的長老)、教師(或稱“副牧師”)、長老、傳道員(或稱“教士”)。
第三條 教職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
(二)信仰純正,符合聖經的要求,以聖經和《使徒信經》所歸納的內容為信仰依據,尊重不同信仰特點。
(三)堅持三自原則,能團結信徒走愛國愛教、榮神益人的道路。
(四)甘心奉獻,具有牧養教會的使命和託付,遵守“教會規章”的有關規定,依據各自的職責,行使教會的聖事和禮儀。
(五)有優良的品德和行為見證。
教職人員的認定,不以是否接受教會工資為條件。
第四條 教職人員除具備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按職稱不同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主教應有神學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年齡在四十歲以上,擔任牧師超過十年,有豐富的教牧經驗,有較深神學造詣,積極推動神學思想建設,有若干指導性論文或著作,能團結同工和信徒,品德高尚,深受信徒愛戴和敬重。
牧師應受過正規神學教育,其中神學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畢業者,需具有至少二年的牧會工作經歷;神學專科或聖經學校(二至三年)畢業者,需具有至少三年的牧會工作經歷。
教師應受過正規神學教育,其中神學本科(四年)畢業者,需具有至少一年的牧會工作經歷;神學專科或聖經學校(二至三年)畢業者,需具有至少兩年的牧會工作經歷。
長老應具有高中畢業(或相當於高中)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教會工作經歷,受過一定正規神學教育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認可的至少一年時間的培訓。
傳道員應受過正規神學教育,或具有國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信仰經歷,並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認可的縣(市、區、旗)以上基督教兩會的培訓班培訓合格。未按立聖職的神學院校畢業生,按傳道員予以認定。
第五條 主教由基督教全國兩會(以下簡稱“全國兩會”)常務委員會認定。
牧師、教師、長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認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基督教兩會的,可由全國兩會認定。
傳道員由設區的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認定,設區的市(地、州、盟)沒有基督 教兩會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認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基督教兩會的,可由全國兩會認定。
第六條 主教人選由全國兩會會務會議提出,提出前應認真聽取主教人選的工作單位或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的意見,然後由全國兩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過。
牧師、教師人選,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教會堂務組織推選,經所在設區的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應廣泛聽取意見並進行審核。
長老人選,須由本人申請,所在教會堂務組織同意,由當地基督教兩會推薦,經所在設區的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進行審核。
傳道員需經所在堂、點推選,經縣(市、區、旗)基督教兩會報設區的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同意。
第七條 聖職不得私相授受,聖職的按立儀式須在教堂內公開舉行。
祝聖主教至少需三位主教參加按手,可以請德高望重的牧師共同參加按手;按立牧師需一位主教和至少兩位牧師共同按手,或至少三位牧師共同按手;按立教師至少需三位牧師共同按手;按立長老至少需三位牧師、長老(其中一人必須是牧師)參加按手。
聖職的按立儀式一般由認定該教職的基督教兩會組織,其中長老的按立儀式也可委託該教職人員所在設區的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組織。
傳道員不是聖職,由縣(市、區、旗)基督教兩會宣布和派立。
第八條 被認定的教職人員,應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規定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完成備案後,由認定其教職的基督教兩會發給全國兩會統一製作的“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證”。
第九條 執事和未受聖職的義工如果參與講道,也應參照傳道員的條件或要求予以認定。
第十條 神學院校的老師如參與講道,應經相關的教會報所屬基督教兩會予以認定。神學院校的老師如要按立聖職,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在本辦法生效前已經按“教會規章”產生的教職人員,一般不再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重新認定,但要按《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備案後發給“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證”。
第十二條 教職人員應履行“教會規章”所規定的職責。
第十三條 教職人員所在的基督教兩會負責依據“教會規章”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教職人員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誡、暫停教會職務、撤銷教會職務、革除聖職等懲處。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違反“教會規章”;
(三)行為嚴重不端;
(四)散布異端邪說。
第十五條 對主教的懲處由全國兩會會務會議提出,並通報其工作單位或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兩會,革除主教聖職須經全國兩會常委會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過;對牧師、 教師的懲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兩會提出,對長老的懲處由設區的市(地、州、盟)兩會提出並申報,革除聖職的懲處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兩會正式會議審議決定。對傳道員的懲處由設區的市(地、州、盟)兩會正式會議審議決定。
撤銷懲處時程式同上。
第十六條 對教職人員做出或撤銷暫停教會職務、撤銷教會職務的懲處決定,應向原備案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做出革除聖職的懲處決定,應同時取消其被認定的教職人員資格,並報原備案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相關基督教兩會定期組織對其認定的教職人員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教職人員辭去教職,由認定其教職的基督教兩會取消其教職人員資格,並報請原備案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全國兩會常委會討論審議通過後施行,本辦法的修改應經全國兩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全國兩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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