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於2009年1月16日,經陝西省基督教兩會主席、會長擴大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教職人員的隊伍建設,提高教職人員自身素質,抵制異端邪說和分裂教會活動,規範教職人員認定及備案程式,維護教職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宗教事務條例》、《陝西省宗教事務條例》、《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中國基督教教會規章》和《陝西省基督教教會規章》的有關規定,並結合陝西省基督教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章教職人員認定的條件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人員指“教會規章”中的“教牧人員”,即:牧師、教師(或稱“副牧師”)、長老、傳道員(包括講道的執事)。
第三條 教職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要求。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
(二)信仰純正,符合聖經的要求,以聖經和《使徒信經》所歸納的內容為信仰依據,尊重不同信仰特點及禮儀。
(三)堅持三自原則,能團結信徒走愛國愛教、榮神益人的道路。
(四)甘心奉獻,具有牧養教會的使命和託付,遵守“陝西教會規章”的有關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
(五)有優良的品德和行為見證。
教職人員的認定,不以是否接受教會工資為條件。
第四條 教職人員的條件
(一)牧師應有受洗後八年以上的信仰經歷,受過三年專科以上的全日制正規神學教育,年齡在60周歲以下,並具有牧會工作經歷。神學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畢業者,畢業後需具有至少四年以上的牧會工作經歷;神學專科(三年或四年)畢業者,畢業後需具有至少五年以上的牧會工作經歷。
(二)教師(副牧師)應有受洗後七年以上的信仰經歷,受過三年以上的全日制正規神學教育,年齡在60歲以下,並具有牧會工作經歷。神學本科(四年)以上畢業者,需具有三年的牧會工作經歷;神學專科(三或四年)畢業者,需具有至少四年的牧會工作經歷;金陵協和神學院三年函授班結業者,需五年教會牧養經歷。任教師兩年以上者,可以申請牧師聖職。
(三)長老應有受洗後六年以上的信仰經歷,有高中畢業(包括相當於高中文化)文化程度,年齡在65歲以下,具有五年以上服務教會的經歷;需受過一定神學教育、省基督教“兩會”一年制教牧人員培訓班脫產培訓或金陵協和神學院三年函授班結業。
(四)傳道員應受過一定的神學培訓,並經教堂或縣(市、區)教會組織派立的傳道人員(包括講道的執事),可以主領聚會、講道及牧養教導信徒,協助管理教堂或聚會點。
第三章 教職人員認定的程式
第五條 在本辦法生效前,對已經按一定規章和程式產生的聖職人員,由所在縣(區、市)基督教“兩會”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二至三條的要求,對轄區內堂點的聖職人員進行審核後,報設區市、楊凌區基督教“兩會”審核,再報省基督教協會認定,由省基督教協會發給“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證”。
第六條 在本辦法生效前,對已經按一定規章和程式產生的傳道員,由所在堂、點組織民主推選,經當地縣(區、市)基督教“兩會”委員會會議根據本辦法第二章進行審核後,報所在設區的市、楊凌區基督教“兩會”常委會審核同意後,予以認定。傳道員認定後,由設區的市、楊凌區基督教“兩會”,報省基督教協會備案後,發給“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證”。
第七條 按規章程式新按立的聖職人員,完成備案手續後,按立當天由省基督教協會發給“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證”,給予認定。
第八條 省兩會和聖經學校的同工由基督教協會予以認定。
第九條 按《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教職人員取得認定資格後應向當地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條 沒有縣(區、市)教會組織的,由所在設區的市基督教“兩會”代行;設區的市、楊凌區沒有基督教兩會組織的,由省基督教協會代行。
經認定及備案的聖職人員在《陝西基督教》刊物上進行公告。
第四章教職人員處分的程式
第十一條 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誡、暫停聖職、停止聖職等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經勸誡不改變者,同時還要註銷其“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證”。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違反教紀教規;
(三)行為嚴重不端;
(四)散布異端邪說;
(五)違背三自原則。
第十二條 對聖職人員的處分由其所在的堂點管理組織提出,經縣(區、市)基督教“兩會”常委會表決、簽署意見後,報設區市、楊凌示範區教會組織,由設區市、楊凌示範區教會組織進行調查核實,通過常委會表決後,將初步處理意見上報省基督教協會,由省基督教協會決定。
省兩會和聖經學校的聖職人員的處分由省基督教協會決定。
第十三條 對傳道員的處分由其所在的堂、點管理組織提出,縣(區、市)基督教“兩會”常委會表決、簽署意見後報設區市、楊凌示範區教會組織,由設區市、楊凌示範區基督教“兩會”常委會決定。
第十四條 撤銷處分時程式同上。對教牧人員的處分和撤銷決定,應向原備案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註銷其“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證”的程式參認定程式。
第十五條 沒有縣(區、市)教會組織的,由設區的市、楊凌區基督教“兩會”代行;設區的市、楊凌區沒有基督教“兩會”組織的,由省基督教協會代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基督教“兩會”主席、會長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權、解釋權亦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