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

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

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簡稱城發會)是以研究城市經濟、社會和生態發展問題為中心,為城市改革開放、建設和管理服務為宗旨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

發展歷程

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是1984年由北京、天津、上海、廣州、重慶、太原、深圳等市的市長和許滌新、劉國光、孫尚清等著名經濟學家共同倡議發起,經時任國務院副總理萬里同志批示成立的。萬里同志親自出席了同年12月在人民大會堂隆重舉行的成立大會,並作了重要講話。1994年6月在西安市召開的城發會第三屆代表大會上,萬里同志再次致詞祝賀,對城發會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對城發會今後的工作寄予了殷切的期望。2000年6月城發會在深圳召開第四屆代表大會,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李瑞環,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長萬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院長李鐵映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光英、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馬萬祺等分别致信致詞祝賀,對21世紀的中國城市發展及城發會新世紀的工作指明了方向。2005年6月,城發會在杭州市隆重召開城發會第五屆代表大會暨慶祝成立20周年紀念大會,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五屆理事會領導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鐵映為總顧問,于光遠、馬洪、王岐山、王茂林、王夢奎、王鴻舉、李學舉、李成瑞、張德江、汪光燾、徐匡迪、韓正、童大林、戴相龍、魏禮群等為顧問,霍英東、馬萬祺、莊世平、余彭年等為港澳地區顧問。著名經濟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特邀顧問劉國光和全國政協常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厲有為任名譽理事長;大會選舉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原陝西省省長程安東任新一屆理事會理事長。
城發會自成立以來,在開展城市發展問題的綜合研究,加強城市之間的交流與聯繫,擴大中外城市之間的合作,促進城市工作者同有關專家、學者相互協調,探索城市發展的規律性,共同研究城市改革開放、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管理中的新問題,以及在組織國內外城市之間的友好交流活動,借鑑外國先進經驗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獲得了社會各界和各城市的普遍好評,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化城市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現在狀況

目前,城發會有團體會員城市500多個,根據章程規定,這些城市的現任市長擔任城發會的理事或常務理事;城發會還聘請了近百名著名專家、學者擔任特邀理事。
城發會的常設機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主要有:秘書處、學術委員會、聯絡部、研究諮詢部、培訓部、城市研究所、網路部、中國城市年鑑社、市長參考編輯部、事業發展部、中小城市發展委員會、城市藝術專業委員會、城市投融資建設專業委員會、建設委員會等;為促進中國特色低碳城市的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為宗旨,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低碳城市工作組於2011年5月正式成立。
協會主辦
《中國城市年鑑》由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主辦,是一部全面反映中國城市現狀的綜合性大型工具書,是一部具有編年史性質、代表國家各城市形象的國家級年鑑,它有很高的權威性和實用價值,在國內外享有較高的聲譽。每年11月由中國城市年鑑社出版,向國內外發行並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領導、各省省委書記和省長、各城市市長贈閱。官方網站:中國城市發展網
中國城市發展網 
中國城市發展網是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委託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網路部負責開展發製作的,網路部是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的下屬部門,旨在通過現代化的信息技術手段,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的傳播優勢和全國661個城市的資源優勢,建立中國各城市的信息資料庫,建立中國城市的網路檔案館。同時藉助強大的中國社會科學院城市專家優勢和社會資源優勢,籍由專業運營團隊,利用市場化運作手段,建立全國性城市服務網路,使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為全國各地城市發展發揮更大的作用,更好地開展國家賦予的各項工作,為中國城市發展及社會大眾提供更好的服務。部門負責人由城發會任命,並在其直接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網站
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網站是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主辦的政策發布、研究會新聞動態的行政入口網站,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的傳播優勢傳播城發會信息動態、檔案傳輸等重要信息。
《市長參考》(月刊),官方網站為中國城市發展網。)《市長參考》編輯部的主要任務是編好《市長參考》月刊,做好該刊的出版發行工作,並從本身的特點出發,開展其他為城市服務的活動;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英文譯名為:CHINA RESEARCH SOCIETY OF URBAN DEVELOPMENT(縮寫CRSUD)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它是由城市有關單位、企業、團體以及社會有關人士自願結成的,為研究城市發展,推進城市改革開放和建設管理的全國性社會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遵守憲法、國家各種法規及政策,理論聯繫實際,開展城市改革和發展問題的綜合研究,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中國城市化和城市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和國家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東四南大街演樂胡同11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及其主要任務:
(一)圍繞城市改革和發展方面的理論和實際問題,開展研究和交流活動,以促進國內城市之間和國內外城市之間的信息交流和經濟文化聯繫;
(二)根據研究會宗旨,辦好《中國城市年鑑》和《市長參考》等刊物,為促進城市的改革和發展提供信息,交流經驗,積累資料;
(三)對城市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城市管理和其他與城市發展有關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專題研究。接受各城市和有關單位的委託,進行調查研究,為城市發展的各類問題提供諮詢服務;
(四)圍繞城市發展中的共性和現實“熱點”問題,組織專題討論,提出研究成果,供決策層參考;
(五)與有關單位合作,舉辦講座、培訓班,培訓有志於對城市發展問題研究的人才和城市高級管理幹部;
(六)組織本會會員,就城市發展方面的有關問題,進行國際學術交流考察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一)城市與城市發展的有關部門、科研和教學單位、有關企業以及經當地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地區性的城市發展研究會、研究組或研究中心,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二)各城市的黨、政負責人及其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有實際經驗的城市工作者,從事城市科學、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等學科的研究和教學的理論工作者,有志於城市發展研究的企業界和其他各界人士,申請並經批准,均可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和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並願為實現本會宗旨而努力者;
(二)從事城市領導、管理的人員;從事城市問題教學、研究的專家學者以及城市中有影響的企業家,積極要求加入本會者;
(三)在城市發展學科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或有志於對城市發展問題的研究者和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研究批准;
(三)由研究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有選擇地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會議和活動;
(三)有權免費得到或優先訂閱本會出版的各種圖書、刊物;
(四)有權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三)按照本會下屬編輯部的要求向《中國城市年鑑》和《市長參考》以及網站提供稿件,協助編輯部進行出版發行方面的有關工作;
(四)按照規定按期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重要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應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各團體會員一般由本單位負責人一人作為團體會員代表。個人會員若干人可推舉一人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由研究會秘書處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可以連任。各城市的理事一般由城市的現任市長或副市長擔任,也可指定其他城市領導擔任。理事調離或退出城市領導現職,由接任領導遞補或其他同志擔任。理事會設顧問、名譽理事長、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根據秘書處的建議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責成秘書處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五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為保持工作的延續性,每屆改選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二)常務理事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常務理事每五年改選一次,連選可以連任。為保持工作的延續性,每屆改選的常務理事不超過常務理事總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可根據需要,個別地增補常務理事;
(四)顧問和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禮聘。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榮譽理事和特邀理事
(一)凡對本會作出重要貢獻的個人,經秘書處提名,理事長同意,向常務理事會通報後,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禮聘為榮譽理事;
(二)凡與本會有密切關係的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專家、學者可聘為特邀理事。特邀理事總數最多不超過理事總數的1/4。特邀理事與理事享有同等權利。特邀理事由秘書處提名,經理事長同意,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聘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議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續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查批准本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五)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和下屬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常務理事會領導、協調、管理下屬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下屬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長決定,批准任命;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一般任期五年,如不能勝任者,也可隨時調整;
(四)決定秘書處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聘請財務監督人員和法律顧問;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下屬機構
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
(一)本會設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名。正副秘書長組成秘書處,負責全面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規定,並對本會所屬各單位進行經常的管理,根據工作需要還可設秘書長助理若干名;
(二)秘書處向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秘書處的工作在理事長和副理事長領導下進行;
(三)在秘書處內設立精幹的辦事機構和工作部門。
第三十二條 設立學術委員會。主要任務是組織在全國有影響的專家學者,經常開展理論研究和學術活動;定期向海內外招標、組織重大的城市問題課題研究,發布課題研究最新動態和成果;定期組織有關城市理論前沿和實踐經驗的學術交流;與有關機構合作,承擔城市委託課題研究。
第三十三條 本會下設聯絡部、中國城市年鑑社(《中國城市年鑑》編輯部)、《市長參考》編輯部、研究諮詢部、事業發展部、培訓部、城市問題研究中心(所)、中國城市發展網路中心等機構,並依法開辦若干經濟實體。
(一)聯絡部為秘書處的日常辦事機構。主要任務是溝通和密切聯繫各會員單位,及時了解和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蒐集、保管有關文檔;開展宣傳活動,發展吸收新的城市會員;組織徵收團體會員會費的工作;
(二)中國城市年鑑社的主要任務是編好年鑑,做好年鑑的出版發行工作,並開展各項為城市服務的活動;
(三)《市長參考》編輯部的主要任務是編好《市長參考》月刊,做好該刊的出版發行工作,並從本身的特點出發,開展其他為城市服務的活動;
(四)研究諮詢部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城市間的經驗交流、學術考察活動,開展為城市建設、改革、發展、管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活動;
(五)事業發展部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與企業的合作,吸收知名企業、事業單位團體會員,並適時開展與本會有關的其他活動及協作項目;
(六)培訓部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城市管理方面的人才和業務培訓,積極推進城市教學機構的組織籌辦;
(七)城市問題研究中心(所)的主要任務是進行城市競爭力研究和相關專題研究,開展其他為城市服務的學術活動;
(八)中國城市發展網路中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研究會主辦的網站正常運行,完善軟硬體設施,不斷豐富欄目內容,並開展為城市服務的相關活動;
(九)為加強本會與各城市的聯絡和承擔《中國城市年鑑》、《市長參考》的撰寫工作,在各會員城市聘請理事聯絡員和寫作負責人,人選由所在城市的理事確定,並報秘書處備案,理事聯絡員和寫作負責人作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三十四條 設立中小城市發展委員會。相對獨立地開展中小城市的有關活動。今後根據工作需要還將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等分支機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包括國外捐贈);
(三)政府、企業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基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應按期交納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5年6月第五屆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秘書處。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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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負責人由城發會任命,並在其直接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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