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鄉發展研究會

中國城鄉發展研究會是由海內外多家政府、企業參與,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會員由來自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經濟體、各級政府、企業實體、城市發展研究機構、投資顧問機構、參與中國最早區域經濟建設的行業企業、媒體等;以及關注、支持中國城市經濟建設的各地企業社會團體等組成。

研究會概況

2004年5月10日,中國城鄉發展研究會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會議通過了《中國城鄉發展研究會章程》;選舉中國城鄉發展研究會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中國城鄉發展研究會顧問、名譽會長、特約常務理事;討論通過《中國城鄉發展研究會服務公約》和促進協會成員行為自律公約。

協會宗旨

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推進投資體制改革和完善資本市場;
2. 發揮政府與投資主體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3. 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維護投資主體合法權益,嚴格實行行業自律;
4. 促進投資決策與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

協會任務

1. 貫徹招待政府的經濟政策,促進中國投資業的發展;
2. 提供巨觀經濟信息,引導投資活動;
3. 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見,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的建議;
4. 開展投資理論研究,組織專家調研和經驗交流活動;
5. 為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提供:招商引資、項目決策、法律、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等諮詢服務;
6. 為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推薦投資項目、介紹合作夥伴、招商引資;
7. 為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的人員提供專業培訓、專業講座和現場考察;
8. 負責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水平認證制度的實施;
9. 促進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的對外交往和經濟合作;
10. 促使協會成員行為自律、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11. 辦理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國城鄉發展研究會
第二條 協會宗旨: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堅持改革開放;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推進投資體制改革和完善資本市場;發揮政府與投資主體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貫徹國家的巨觀調控政策,維護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嚴格實行行業自律;促進投資決策與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三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1. 積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巨觀經濟政策,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不斷深化投資體制改革,促進中國城市投資的健康發展,為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2. 充分發揮政府與投資主體、投資主體與投資主體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貫徹政府的產業政策和投資政策,提供巨觀經濟信息,引導投資活動;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投資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議。
3. 隨著政企分開和政府機關改革的推進,協會要逐步增強投資管理職能,充分發揮投資協會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4. 堅持共同需求的原則,圍繞在實踐中普遍遇到的重大問題,廣泛開展投資理論研究、政策調研和經驗交流,探討各類投資主體的定位、發展戰略、經營模式,科學決策與管理等,促進各類投資主體的健康發展。
5. 促進多元投資主體格局的形成和資本市場的完善,推進投資活動的市場化、法制化、規範化。
6. 為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提供法律、會計、審計、工程諮詢、監理、資產評估等諮詢服務。
7. 為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推薦投資項目,介紹合作夥伴,招商引資,拓展投資渠道,協助做好招投標工作,提供市場預測、分析、促進經濟合作。
8. 組織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國內外專業培訓和考察,提高決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9. 積極促進中國投資業與國際接軌,與境外投資機構監理廣泛的聯繫,加強國際交往和經濟合作,擴大對外投資,成為投資業的對外視窗。
10. 建立會員之間的電子信息網路,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加強信息交流,擴大對外宣傳。
11. 加強投資主體自律建設,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權益。
12. 主管部門交辦和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第四條 協會以單位會員為主,並吸收個人會員。
第五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1. 擁護協會章程;
2. 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3. 單位會員中,國有投資主體是指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省會城市政府出資設立或授權的以及少數地級市政府出資設立或授權的資產規模大、有一定影響力的國有投資公司、控股公司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非國有投資主體是指淨資產、總資產達到一定規模和具有一定影響的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合作企業、以及非國有投資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資投資主體是指由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機構、跨國公司、投資基金、投資諮詢顧問公司、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投資經營的機構和企業;
4. 個人會員是在投資研究和投資管理方面有造詣的領導和知名專家學者。
第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 向專業委員會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2. 經專業委員會考察同意和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該專業委員會和協會會員;
3. 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協會和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 獲得本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4.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對協會其他會員的違法行為的檢舉權和本人的申述權;
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2.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3. 執行協會會員自律要求;
4. 完成協會和專業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5. 單位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6.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和專業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協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協會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與城市投資業務由密切聯繫的領導同志擔任協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業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投資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協會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和會長授權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批准協會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協會秘書長和秘書長授權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專業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專業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6.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協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實行總會、專業委員會兩級組織體系。各專業委員會在協會章程的總原則下,制定工作條例,參加協會活動,獨立開展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協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或上級主管單位按規定核撥的經費;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各種渠道籌集的協會發展基金;
7.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4年5月10日中國城鄉發展研究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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