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地震事件
1.4.1 大陸地震災害事件
1.4.2 大陸其它地震事件
1.4.3 香港、澳門和台灣地震事件
1.4.4 國外震災事件
1.4.5 火山災害事件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及職責
2.1.1 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指揮部
2.1.2 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
2.1.3 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組
2.2 工作機構及職責
2.2.1 局機關司室
2.2.2 局直屬單位
2.2.3 省級及以下地震工作機構和台站
3 大陸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回響
3.1 臨震應急回響
3.1.1 中國地震局機關司室和局直屬單位
3.1.2 省級及以下地震工作機構和台站
3.2 震後應急回響
3.2.1 應急期開始
3.2.2 I級回響
3.2.3 Ⅱ級回響
3.2.4 Ⅲ級回響
3.2.5 Ⅳ級回響
3.2.6 提高或降低回響級別條件
3.2.7 應急期結束
3.2.8 區域聯動應急回響
4 大陸其他地震事件應急回響
4.1 有感地震應急回響
4.2 地震謠傳應急處置
4.3 特殊時期應急戒備
5 香港澳門和台灣發生地震應急回響
5.1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發生地震應急回響
5.2 台灣地區發生地震應急回響
6 國外震災應急回響
6.1 毗鄰震災應急回響
6.2 國外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回響
7 火山災害應急回響
8 附則
8.1 總結
8.2 預案管理
8.2.1 預案實施
8.2.2 預案演練
8.2.3 預案備案
8.2.4 預案修訂
8.3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履行中國地震局在國家地震應急回響中的職責,協調、有序、高效應對突發地震事件,最大程度地減少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減輕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協助政府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家地震應急預案》。
1.3 適用範圍
中國地震局應對突發地震事件(含火山災害事件)的應急活動。
1.4 地震事件
1.4.1 大陸地震災害事件
依據《國家地震應急預案》,根據災害程度,地震災害事件共分四級。凡符合下列地震災害事件分級判定條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為該級地震災害事件:
1.4.1.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1)造成了300人(含)以上人員死亡的地震。
(2)直接經濟損失占該省(區、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含)以上的地震。
(3)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含)以上的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1.4.1.2 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1)造成了5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人員死亡的地震。
(2)直接經濟損失占該省(區、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下且較嚴重的地震。
(3)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5級(含)以上、7.0級以下的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1.4.1.3 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1)造成了20人(含)以上、50人以下人員死亡的地震。
(2)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的地震。
(3)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含)以上、6.5級以下的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1.4.1.4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1)造成了20人以下人員死亡的地震。
(2)造成了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
(3)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含)以上、6.0級以下的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1.4.2 大陸其它地震事件
我國大陸發生的有感地震和地震謠傳及重大政治、社會活動期間地震戒備。
1.4.3 香港、澳門和台灣地震事件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區發生對於香港或澳門有較大影響的地震和台灣地區及台灣海峽發生的地震。
1.4.4 國外震災事件
毗鄰國家發生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的地震和國外發生且造成特別重大災害的地震。
1.4.5 火山災害事件
境內火山噴發或出現多種強烈臨噴異常現象。
1.5 工作原則
地震事件發生後,有關各級地震機構立即自動按照預案實施地震應急,並加強地震災害現場科學考察和研究工作。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由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履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由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在國務院領導下,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事件,在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各級地震應急隊伍、救援隊伍、保障隊伍等的活動進行協調,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事件,在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縣(市、區、旗)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各級地震應急隊伍、救援隊伍、保障隊伍等的活動進行協調,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包括有感地震、地震謠傳、特殊時期地震戒備以及火山災害等地震事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由事發地省(區、市)人民政府或以下級別地方人民政府領導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按照中國地震局的部署,局機關有關司室、直屬單位和災區省級及以下地震工作機構和台站根據職能分工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視震情和災情等情況,中國地震局組織、調配全國地震系統力量開展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並對地震現場應急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及職責
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指揮部、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或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組組成,指揮部或現場工作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啟動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指揮部,履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成立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事件,啟動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指揮部,成立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事件,視情啟動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指揮部,成立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或向災區派遣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組。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事件,視情成立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或向災區派遣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組。
2.1.1 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指揮部
(1)統一領導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工作。
(2)向國務院報告震情和災情等信息。
(3)建議啟動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並履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4)向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匯報工作。
(5)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緊急救援隊伍參與抗震救災行動。
2.1.2 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
(1)統一指揮和協調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
(2)向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指揮部報告震情和災情等信息。
(3)向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指揮部匯報工作。
(4)指揮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災區省級及以下地震工作機構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和台站,根據《地震現場工作規定》開展現場應急工作,協助災區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5)協調鄰省(區、市)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協助災區省級地震工作機構開展地震現場應急工作。
2.1.3 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組
(1)向中國地震局報告震情和災情等信息,並適時匯報地震現場工作組工作。
(2)指導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和災區省級及以下地震工作機構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和台站,根據《地震現場工作規定》開展現場應急工作,協助災區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3)協調鄰省(區、市)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協助災區省級地震工作機構開展地震現場應急工作。
2.2 工作機構及職責
2.2.1 局機關司室
(1)震災應急救援司:提出地震應急回響級別建議;組織、協調地震現場應急各項工作;組織並審核提出災情、社情、經濟、人文和救災等基本情況以及震害快速評估結果和輔助決策意見;匯總提出派遣各級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和調用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建議方案,會同有關司室具體組織派遣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並協調開展工作;組織開展現場災害損失評估、建(構)築物安全性鑑定和科學考察工作;就國際救援需求會同國際合作司提出建議;牽頭對境內國際國內地震災害現場的各級地震應急隊伍、救援隊伍、保障隊伍等的活動進行協調;總結地震應急工作。
(2)局辦公室:值守地震應急;向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報送派遣救援隊、我國政府進行援助、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向災區發慰問電等建議;匯總、分辦地震應急各類信息;向國務院報送震情、災情、社情和救災等信息;向有關部門、單位通報地震應急情況;管理地震事件應急工作的新聞報導。
(3)監測預報司: 審核提供震情和地震序列等信息;提出派遣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中監測預報人員建議方案並組織實施;根據《地震現場工作規定》,組織管理地震現場監測、震情會商、震後趨勢判斷和預報工作;協調災區及其鄰省(區、市)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
(4)震害防禦司:組織、協調地震現場強震觀測;參與災區地震現場建(構)築物安全性鑑定和科學考察工作;協助災區政府部門做好地震次生災害預防,協同指導災區重建工作。
(5)國際合作司:與聯合國人道主義事務協調辦公室協調接受國際搜尋與救援隊伍來華救援事宜,並負責境內有關涉外事務的落實,涉台問題報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批准。
(6)發展與財務司:負責地震應急救援經費的調整和追加申請落實工作。
(7)其他司室:按照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參與地震應急工作。
2.2.2 局直屬單位
(1)中國地震應急搜救中心:派出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並按照《地震現場工作規定》開展現場應急工作;提供災情、社情、抗震救災和地震現場應急工作等信息保障;為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和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提供信息通訊技術、裝備、交通及其他物資等保障工作;參與地震現場災害損失評估和建(構)築物安全性鑑定;提供地震現場應急救援輔助決策建議。
(2)中國地震台網中心:速報地震參數;及時傳送地震信息簡訊;提供災區社會、經濟和人文等基本情況以及輔助決策意見;提出震後趨勢判斷的初步意見;保障信息網路的暢通和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正常運作;派出本單位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隊員參加現場應急工作。
(3)中國地震局機關服務中心:負責為中國地震局首腦機關應急區提供通訊、交通、安全、電力、食宿等後勤保障服務。
(4)其他直屬單位:按照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地震現場工作規定》參加地震應急工作。
2.2.3 省級及以下地震工作機構和台站
(1)災區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領導下,按照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部署開展應急工作,向災區省(區、市)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報告震情、災情、社情和震後趨勢判斷等信息。
(2)派出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按照《地震現場工作規定》開展現場應急工作。
(3)協調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地震災害救援隊伍實施緊急救援。
(4)為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和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提供保障。
(5)其他省級地震工作機構根據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指揮部的統一調度和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地震現場工作組的現場統一指揮、協調,參加災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
(6)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地震工作機構和台站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地震工作機構的協調、指導下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3 大陸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回響
3.1 臨震應急回響
當省(區、市)人民政府發布地震臨震預報,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對於預報區可能造成地震災害、或者涉及預報區周邊重要地區的臨震應急時,地震部門應急回響如下:
3.1.1 中國地震局機關司室和局直屬單位
局機關司室和局直屬單位根據職責落實以下工作:
(1)向國務院報告,視情建議召開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通報情況、部署應急準備工作。
(2)組織、協調預報區的震情跟蹤和應急準備,必要時向預報區派出震情跟蹤專家小組,加強震情跟蹤。
(3)直屬單位地震監測力量和應急人員根據中國地震局的調配,進入預報區加強地震監測和震情跟蹤,並協助預報區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對預報區重大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和易發次生災害源等進行應急危險評估。
3.1.2 省級及以下地震工作機構和台站
(1)預報區省級及以下地震工作機構和台站開展強化震情跟蹤、加密觀測、會商,對預報區的各種基礎設施、重大生命線工程和易發次生災害源等進行危險評估和震害預測工作。
(2)向省(區、市)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提出備震和應急工作建議,視情協調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做好緊急救援準備。
(3)強化對預報區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等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
(4)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地震工作機構和台站在本級政府的領導和上級地震工作機構的協調、指導下,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做好應急準備。
3.2 震後應急回響
3.2.1 應急期開始
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中國地震局及所屬有關單位進入應急狀態,根據地震災害事件級別,中國地震局進行應急回響,啟動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回響的同時,中國地震局宣布本部門震後應急期開始。
3.2.2 I級回響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實施I級回響,啟動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指揮部。
3.2.2.1 中國地震局機關司室和局直屬單位
局機關司室和局直屬單位根據職責落實以下工作:
(1)向國務院報告震情和災情等信息,提請啟動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履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成立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並向災區派出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開展現場應急工作。
(3)加強震情監測、分析預報和震後趨勢判斷;向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及時報送和續報震情和災情等信息。
(4)向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建議派遣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並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各級地震應急隊伍、救援隊伍、保障隊伍等的活動進行協調。
(5)向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國際救援隊伍是否來華開展救援工作的初步意見。
(6)視情協調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調用飛機進行航空遙感、航空攝影,快速獲取災情信息。
(7)向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抗震救災工作建議。
(8)協助災區省(區、市)人民政府做好抗震救災和社會穩定工作。
3.2.2.2 省級及以下地震工作機構和台站
災區省級及以下地震工作機構須迅速啟動相應應急預案並開展以下工作:
(1)向省(區、市)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速報地震參數。
(2)及時向省(區、市)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報告和續報震情、災情、社情和震後趨勢判斷等信息。
(3)向省(區、市)人民政府提請啟動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立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地震應急指揮部,並履行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為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和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提供保障。
(4)派出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在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和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的指揮下,根據《地震現場工作規定》開展地震現場應急工作;協調省(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災害救援隊伍和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實施緊急救援。
(5)視災區地震應急需求,其他省(區、市)省級地震工作機構根據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指揮部的統一調度和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協調,幫助災區省級地震工作機構開展現場應急工作。
(6)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地震工作機構和台站服從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和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在省級地震工作機構的協調、指導下,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3.2.3 Ⅱ級回響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事件,實施Ⅱ級回響,啟動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指揮部。
3.2.3.1 中國地震局機關司室和局直屬單位
局機關司室和局直屬單位根據職責落實以下工作:
(1)向國務院報告震情和災情等信息,在國務院領導下組織、協調地震應急工作。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2)成立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並向災區派出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開展現場應急工作。
(3)加強震情監測、分析預報和震後趨勢判斷;向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及時報送和續報震情和災情等信息。
(4)向國務院建議派遣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並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各級地震應急隊伍、救援隊伍、保障隊伍等的活動進行協調。
(5)向國務院提出國際救援隊伍是否來華開展救援工作的初步意見。
(6)視情協調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調用飛機進行航空遙感、航空攝影快速獲取災情信息。
(7)向國務院提出抗震救災工作建議。
(8)協助災區省(區、市)人民政府做好抗震救災和社會穩定工作。
3.2.3.2 省級及以下地震工作機構和台站
災區省級及以下地震工作機構須迅速啟動相應應急預案並開展以下工作:
(1)向省(區、市)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速報地震參數。
(2)及時向省(區、市)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報告和續報震情、災情、社情和震後趨勢判斷等信息。
(3)向省(區、市)人民政府提請啟動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立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地震應急指揮部,並履行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為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和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提供保障。
(4)派出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在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和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的指揮下,根據《地震現場工作規定》開展地震現場應急工作;協調省(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災害救援隊伍和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實施緊急救援。
(5)視災區地震應急需求,其他省(區、市)省級地震工作機構根據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指揮部的統一調度和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協調,幫助災區省級地震工作機構開展現場應急工作。
(6)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地震工作機構和台站服從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和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在省級地震工作機構的協調、指導下,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3.2.4 Ⅲ級回響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事件,實施Ⅲ級回響,視情啟動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指揮部。成立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或向災區派遣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組。
3.2.4.1 中國地震局機關司室和局直屬單位
局機關司室和局直屬單位根據職責落實以下工作:
(1)向國務院報告震情和災情等信息;組織、協調地震應急工作。適時向國務院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2)向災區派出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開展現場應急工作。
(3)加強震情監測、分析預報和震後趨勢判斷。
(4)視情向國務院建議派遣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開展救援工作。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各級地震應急隊伍、救援隊伍、保障隊伍等的活動進行協調。
(5)指導省級地震工作機構開展地震應急工作,協助災區省(區、市)人民政府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3.2.4.2 省級及以下地震工作機構和台站
災區省級及以下地震工作機構須迅速啟動相應應急預案並開展以下工作:
(1)向省(區、市)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速報地震參數,並及時報告和續報震情、災情和震後趨勢判斷等信息。
(2)成立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地震應急指揮部,視情向省(區、市)人民政府提請啟動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並履行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為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和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提供保障。
(3)派出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在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和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的指揮下,根據《地震現場工作規定》開展地震現場應急工作;協調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實施緊急救援。
(4)視災區地震應急需求,其他省(區、市)省級地震工作機構根據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和指揮,幫助災區省級地震工作機構開展現場應急工作。
(5)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地震工作機構和台站服從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和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地震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在省級地震工作機構的協調、指導下,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3.2.5 Ⅳ級回響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事件,實施Ⅳ級回響,視情成立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或向災區派遣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組。
3.2.5.1 中國地震局機關司室和局直屬單位
局機關司室和局直屬單位根據職責落實以下工作:
(1)向國務院報告震情和災情,組織、協調地震應急工作。適時向國務院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2)向災區派遣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開展現場應急工作。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各級地震應急隊伍、保障隊伍等的活動進行協調。
(3)加強震情監測、分析預報和震後趨勢判斷。
(4)指導省級地震工作機構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3.2.5.2 省級及以下地震工作機構和台站
災區省級及以下地震工作機構須迅速啟動相應應急預案並開展以下工作:
(1)向省(區、市)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報告和續報震情、災情和震後趨勢判斷等信息。
(2)視情成立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地震應急指揮部,成立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地震現場指揮部,在省(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協調地震應急工作,為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組和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提供保障。
(3)派出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在本部門地震應急指揮部和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組的領導下和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的協調、指導下,根據《地震現場工作規定》開展地震現場應急工作;視情協調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實施緊急救援。
(4)視災區地震應急需求,其他省(區、市)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在中國地震局的組織、調配下,幫助災區省級地震工作機構開展現場應急工作。
(5)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地震工作機構和台站服從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地震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在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的協調、指導下,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3.2.6 提高或降低回響級別條件
視震情、災害程度、災區救災能力、人口疏密情況和社會影響等綜合因素,中國地震局可提高或降低回響級別。
3.2.7 應急期結束
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基本完成、震情形勢基本趨於穩定、災情基本得到控制、災區生活基本恢復正常、災區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工作基本結束,中國地震局宣布本部門震後應急期結束。
3.2.8 區域聯動應急回響
當大陸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省(區、市)級行政區劃交界處,或發生在某省(區、市)級行政區劃邊緣,但地震造成的影響或地震災害損失波及或影響到相鄰省(區、市)時,由震中所在地省(區、市)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在本省(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牽頭實施區域聯動應急,視情可由災害損失較重的省(區、市)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在本省(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牽頭實施區域聯動應急,其它受地震災害波及或影響的相鄰省(區、市)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參加區域聯動應急,共同處置跨省(區、市)間的地震災害事件。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指揮部協助牽頭實施區域聯動應急工作的省(區、市)人民政府進行指揮、協調。具體聯動應急工作按照中國地震局組織制定的區域聯動應急工作方案執行。
4 大陸其他地震事件應急回響
4.1 有感地震應急回響
當大中城市、人口較密集的城市群、大型水庫、核電站等重要設施場地及其附近地區發生有感地震,但沒有造成災害,震中所在地和周邊相關省(區、市)省級地震工作機構按有關速報規定,確定地震參數,進行震情會商和震後趨勢判斷,上報省(區、市)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同時向省(區、市)人民政府提出應對和處置建議,並組織實施。中國地震局收集震情與社情,提出震後趨勢判斷報告國務院,同時通報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中國地震局協調、指導相關省級地震工作機構開展地震應急工作,並視情派出專家組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4.2 地震謠傳應急處置
出現地震謠傳並造成社會影響時,事發地省級地震工作機構迅速調查、分析,將有關情況上報省(區、市)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並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地震謠傳;中國地震局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務院,並視情派出專家組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4.3 特殊時期應急戒備
在重大政治、社會活動期間,有關省級地震工作機構應加強震情值班、地震監測、異常上報與核實、信息報送與震情會商等工作,並將應急戒備情況上報省(區、市)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中國地震局進行應急戒備,加強震情值班、地震監測、震情會商等工作,確定統一的宣傳口徑,並將應急戒備情況適時上報國務院。
5 香港澳門和台灣發生地震應急回響
5.1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發生地震應急回響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發生地震,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區發生對於香港或澳門有較大影響地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周邊大陸相關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和中國地震局駐深圳辦事處負責收集災情,了解對港澳地區及其周邊大陸相關省的受災影響,提出震後趨勢判斷意見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並根據事件影響程度採取職能範圍內相應應急措施;中國地震局加強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周邊大陸相關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和中國地震局駐深圳辦事處地震應急工作的指導,並將震情、災情上報國務院,同時抄送國務院港澳辦。必要時中國地震局調配全國地震系統力量協助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5.2 台灣地區發生地震應急回響
台灣地區及台灣海峽發生地震時,事發地鄰近省份省級地震工作機構負責收集災情,並了解對事發地鄰近省份的受災影響,提出震後趨勢判斷意見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中國地震局加強對事發地鄰近省份省級地震工作機構應急工作的指導,並將震情、災情上報國務院,同時抄送國務院台辦,並就大陸和國際對台開展救助工作提出建議。
6 國外震災應急回響
6.1 毗鄰震災應急回響
毗鄰國家發生地震,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時,相關省(區、市)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啟動地震應急預案,開展現場應急工作,同時將有關情況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中國地震局視情部署和組織有關應急工作。
6.2 國外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回響
國外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時,中國地震局負責收集震情、災情並向國務院報告;向國務院提出派遣中國國際救援隊實施國際救援建議,並組織實施。
7 火山災害應急回響
當火境內山噴發或出現多種強烈臨噴異常現象,中國地震局派出地震與火山現場應急工作隊會同當地省級地震工作機構,進行火山噴發實時監測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監測,必要時向災區所在縣(市、區、旗)人民政府提出人口撤離或遷移建議;中國地震局收集各種情況,適時向國務院報告。
8 附則
8.1 總結
地震應急工作結束後,各級地震工作機構對應急工作進行總結,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措施。
8.2 預案管理
8.2.1 預案實施
本預案由中國地震局制訂並組織實施。
8.2.2 預案演練
震災應急救援司根據地震應急工作實際情況,制訂演練計畫,適時組織不同形式和規模的演練。
8.2.3 預案備案
本預案報國務院備案。各省級地震工作機構和有關直屬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地震應急預案,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8.2.4 預案修訂
中國地震局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0年制訂的《中國地震局系統地震應急預案》(中震發測〔2000〕2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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