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地震局地震應急預案

(五)根據震情和災情,決定是否邀請中國地震局、鄰省地震局支援我省地震應急工作。 (七)地震應急工作結束後,對應急工作進行全面系統地總結。 (一)在局應急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地震現場工作,處理緊急震情事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我局地震應急工作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損失和社會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中國地震局地震應急預案》和《甘肅省地震應急預案》,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適用於我局處置地震突發事件的應急活動。本預案所稱的地震突發事件包括:
(一)地震災害事件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造成300人(含)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全省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含)以上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含)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重大地震災害事件:造成5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5(含)—7.0級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較大地震災害事件:造成20人(含)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0(含)—6.5級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4.一般地震災害事件: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5.0(含)—6.0級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二)有感地震事件:指人們感覺到的、未直接造成人員傷亡但有一定財產損失的地震或引起人員恐慌,對當地生產生活有一定影響的地震。本預案中指3.5≤M≤4.9級地震。
(三)礦震和水庫誘發地震事件:發生M ≥3.5級礦震或水庫誘發地震。
(四)地震謠傳事件:市、縣、鄉(鎮)或人口稠密地區出現地震謠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的地震事件。
(五)臨震地震預報事件: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含內部預測意見)或者發現重大短臨異常的地震事件。
(六)地震戒備:在重大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期間;在“五·一”、“十·一”、春節等重要節日期間,根據中國地震局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要求啟動的地震戒備。
(七)鄰省地震災害事件:地震發生在鄰省,但對我省造成震災損失或嚴重社會影響的地震事件。
(八)甘肅省周邊國家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在周邊國家造成甘肅境內社會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地震事件。
第三條 上述地震事件發生後,局屬各部門、單位和各地震台站立即自動按照本預案的要求,認真開展應急工作,確保各項應急工作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
第二章 應急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甘肅省地震局地震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局應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局的地震應急工作。
局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副局長擔任,相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為成員。各成員按其所在部門、單位的職能職責各負其責,開展相應的工作。
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或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地震臨震預報後,局應急領導小組自動轉為甘肅省地震局地震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局應急指揮部)。
局應急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應急救援處承擔。
第五條 局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部署、指揮全局地震應急工作,按照《甘肅省地震應急預案》履行甘肅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事機構的職責,主要職責為:
(一)宣布全局進入應急工作狀態,或依據震情變化解除應急狀態。
(二)及時向中國地震局和甘肅省人民政府匯報震情、災情和應急工作情況,落實上級有關領導對地震應急工作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三)視震情發展趨勢向甘肅省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甘肅省地震應急預案》的建議。甘肅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成立後,履行甘肅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根據震情和災情,適時向甘肅省人民政府提出應急反應規模、救援與防禦措施等建議。
(四)根據地震應急工作需要,統一調度局屬各部門、單位和全省市、縣(區)地震局力量,組織、派遣地震現場工作隊,開展地震觀測、震情分析、災情收集上報、現場調查、災害損失評估、科學考察、建築物安全鑑定、穩定社會秩序等工作。
(五)根據震情和災情,決定是否邀請中國地震局、鄰省地震局支援我省地震應急工作。
(六)根據地震應急工作需要,暫停職工休假、探親、出差等,召回在外人員,終止與地震應急無關的其他工作,酌情調動全局的人、財、物,保證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七)地震應急工作結束後,對應急工作進行全面系統地總結。
(八)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地震應急模擬演練。
第六條 地震現場工作隊負責震區現場工作。
地震現場工作隊隊長由分管地震應急工作的副局長或局應急領導小組指定的其他相關人員擔任,隊員一般從局地震應急現場工作隊中選派,在現有隊員緊張的情況下,應急救援處可在全局範圍內調派人員參加現場工作。
地震現場工作隊的主要職責:
(一)在局應急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地震現場工作,處理緊急震情事件。
(二)組織實施地震現場觀測、震情分析、災情收集上報、現場異常調查和落實、地震災害調查、災害損失評估、地震地質考察、烈度評定、建築物安全鑑定、地震現場工作總結等項工作。
(三)保證地震現場應急通訊暢通,保持與局應急領導小組的通訊聯繫。撰寫現場工作簡報、傳輸有關圖片及數據資料。
(四)組織完成地震災害損失初評估報告,提交局應急指揮部。
(五)指導、配合和協助震區市、縣(區)政府做好震區地震應急各項工作;協助地方政府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有關地震應急的新聞發布工作。
(六)組織協調中國地震局或其他省地震局派往現場的地震現場工作隊共同開展工作,處置現場應急其他事項。
第三章 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回響
第七條 省內發生M≥5.0級地震後,全體職工立即進入應急工作狀態。各部門和單位工作職責、時限、程式如下:
(一)地震速報台網中心應在震後12分鐘內完成地震參數的初步測定,速報中國地震局震情值班室、局震情值班室和局應急指揮中心。
(二)局震情值班室收到速報地震參數後立即啟動地震應急簡訊群發系統,收到簡訊的局領導、局應急領導小組成員、部門負責人、現場工作隊員、預報中心工作人員、應急救援處、應急指揮中心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須在上班時間10分鐘內、白天休息時間20分鐘內、夜間30分鐘內到崗開展應急工作,應急期間,暫未安排工作任務的人員應在三樓會議室集中待命。
(三)應急救援處會同震害防禦處、監測預報處按中國地震局的要求,迅速收集震情、災情、社會影響等,填寫災情速報表,震後1小時內速報中國地震局震災應急救援司。並隨時將餘震情況、重要災情、重要震情報局應急指揮部負責人。首次速報後要及時了解和掌握災情發展動態,按震後1、2、6、6、6、…小時的時間間隔或局領導要求向中國地震局震災應急救援司報告或傳真動態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災情應隨時報告。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災情速報表由分管應急工作的副局長簽發;分管應急工作的副局長不在時由其他局領導簽發;局領導不在時由應急救援處處長簽發。較大地震災害、重大地震災害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災情速報表一般由局長簽發,局長出差時由分管應急工作的副局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長簽發,緊急情況下也可由應急救援處處長簽發。應急救援處在震後1小時30分鐘內提出第一批地震現場工作隊員名單,報局應急指揮部。
(四)現場工作隊要在1小時20分鐘內準備好現場工作設備、基礎資料、表格、圖件、食品、藥品、經費和個人生活用品等,並裝箱打包,做好隨時出發準備。
(五)辦公室在震後1小時內將初步了解到的震情、災情、社情上報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和中國地震局辦公室。首次速報後要及時了解和掌握災情發展動態,按震後1、2、6、6、6、…小時的時間間隔或局領導要求向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和中國地震局辦公室報告或傳真動態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災情應隨時報告;向省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通報情況;在地震災害發生1小時內,負責將關於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的信息在網上公布;震後趨勢判定意見形成後,及時報送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協;負責上級領導、支援人員和來訪人員在蘭期間的接待工作;做好新聞採訪、報導的組織和協調工作;承擔局應急指揮部的文秘工作。
(六)震害防禦處立即與震區市(州)、縣(區)地震局聯繫,交流信息,參與匯總災情。指導震區市(州)、縣(區)地震局開展地震現場工作和地震災情速報。配合應急救援處組織開展地震災害損失快速預評估、震災損失評估、科學考察、建築物安全鑑定等工作。
(七)監測預報處負責組織協調震後震情監測預報工作,組織實施地震現場流動(微震、強震動、前兆)觀測;組織開展震情跟蹤和異常落實工作;向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上報震情跟蹤工作;參加預報中心震情會商;配合應急救援處組織開展地震現場應急工作。
(八)預報中心在震後2小時內組織召開緊急會商會議,儘快提交初步地震趨勢判定意見,按規定報送有關領導機關、單位及部門。應急期間,預報中心要視情況隨時召開會商會。
(九)監測中心負責保障監測和網路通訊系統的正常運行;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開展現場流動觀測;負責將餘震序列及時上網(一般2小時上網一次,特殊情況1小時上網一次);配合應急救援處進行地震現場災害圖像的傳輸等工作;安排震區所在台站進行地震災情速報,通過台站了解震情和災情。
(十)震區所在台站除按規定做好日常觀測工作外,要立即組織人員了解災情,及時上報應急救援處;非震區台站要堅持24小時震情值班制度,做好日常觀測等工作。
(十一)應急指揮中心在震後1小時內啟動指揮技術系統,開通地震應急通信鏈路,啟動地震應急基礎資料庫,在大螢幕上顯示災區的有關信息。1小時30分鐘內對災區的地震災害損失做出初步評估,形成地震應急輔助決策方案,開通視頻會議系統,實時獲得地震災害現場的情況。保障局應急指揮部與現場指揮部之間的實時通訊。
(十二)計畫財務處在震後1小時內做好有關應急裝備、物資的調配和地震現場工作經費的準備工作。
(十三)機關服務中心負責做好現場和局應急指揮部後勤保障和服務工作。震後1小時內準備好赴現場的車輛、藥品,保證辦公樓水、暖、電供應。負責地震應急期間辦公區的安全保衛工作。建立司機地震應急值班制度,確保車輛保障。
(十四)信息中心在震後1小時內提供地震現場工作和局應急指揮部所需的地形圖、地質圖和行政區圖及其他資料。
(十五)人事教育處配合應急救援處進行地震應急工作人員的調配和協調工作。
(十六)西部強震預測研究室、黃土地震工程研究室、蘭州地震工程研究院的科研人員要整理好科學考察、現場調查所需的基礎資料,隨時準備趕赴現場。
(十七)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審計處、離退休幹部管理處、開發部按局應急指揮部的統一安排開展相應工作。
第八條 局應急指揮部根據已掌握的震情和災情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地震現場工作隊須在震後2小時內出發。
第九條 地震現場工作隊到達震區後的工作任務和程式:
(一)1小時內採用一切通訊手段(固定電話、手機、衛星電話等)與局應急指揮部聯絡,報告初步了解的震情、災情和社情。以後至少每6小時報告1次災情,收集到新的突出災情和社情要隨時報告。
(二)2小時內會同震區市(州)、縣(區)地震局及當地有關部門建立地震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地震現場工作,開通地震現場指揮部與局應急指揮部的通訊設備,與局應急指揮部保持實時聯繫。
(三)在地震現場指揮部的安排部署下,立即開展現場考察,按照先災情後烈度的原則,首先調查人員傷亡和破壞情況,並立即報局應急指揮部,利用地震現場圖像傳輸系統將震害圖像及時傳送至應急指揮中心資料庫伺服器和中國地震局。
(四)根據《地震現場工作第1部分:基本規定》(GB/T18208.1-2006),開展地震觀測工作,4小時內架好微震儀和強震儀,並開始正常記錄,及時上報餘震參數及活動情況,必要時開展臨時前兆觀測。
(五)對地震序列進行分析,進行震後趨勢判斷,判定地震類型,收集地震巨觀異常並進行核實,在現場工作期間,每天至少進行一次地震現場震情分析會商。
(六)根據《地震現場工作第3部分:調查規範》(GB/T18208.3-2000)和《地震現場工作第4部分:災害直接損失評估》(GB/T18208.4-2005)做好震害調查和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七)必要的情況下要根據《地震現場工作第2部分:建築物安全鑑定》(GB 18208.2-2001),對地震現場建築物在震後地震應急期間、預期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進行鑑定或評定。
(八)每天至少向局應急指揮部報一期現場工作簡報。及時將工作情況向震區政府通報。
(九)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應在10天內完成地震災害直接損失初步評估,30日內完成地震災害直接損失評估;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應在5天內完成地震災害直接損失初步評估,20日內完成地震災害直接損失評估;較大地震災害和一般地震災害事件應在3天內完成地震災害直接損失初步評估,10日內完成地震災害直接損失評估。
第十條 甘肅省地震災害損失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應急救援處)收到地震災害直接損失初評估報告後,組織召開地震災害損失評定委員會會議,對災害直接損失評估結果進行審定,並將結論意見上報甘肅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
第四章 有感地震、礦震或水庫誘發地震事件應急回響
第十一條 省內發生M≥3.5級有感地震、礦震或水庫誘發地震後,採取下述應急行動:
(一)地震速報台網中心應在12分鐘內完成地震參數的精確測定,在規定時限內向中國地震局震情值班室、局震情值班室和應急指揮中心速報。
(二)局震情值班室迅速用簡訊告知局應急領導小組負責人及成員,應急救援處、辦公室、震害防禦處、監測預報處和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及有關工作人員,收到簡訊後須在上班時間10分鐘內、白天休息時間25分鐘內、夜間35分鐘內到崗,立即投入應急工作。應急期間,暫未安排工作任務的人員應在三樓會議室集中待命。
(三)預報中心在震後3小時內完成緊急會商並提交初步地震趨勢判定意見,按規定報送有關領導機關、單位及部門。
(四)應急救援處會同震害防禦處、監測預報處立即組織收集並匯總震情、災情、社會影響等填寫災情速報表,震後1小時內速報中國地震局震災應急救援司,並隨時將餘震情況、重要災情、重要震情報局應急指揮部負責人。之後要根據實際情況續報,如有新的突出災情應隨時報告。災情速報表一般由分管應急工作的副局長簽發,夜間或緊急情況下可由應急救援處處長簽發。應急救援處在震後根據了解到的災情建議是否派出現場工作隊。
(五)辦公室在震後1小時內將震情、災情報告省委和省政府辦公廳。同時要做好新聞採訪、報導的組織和協調工作,統一管理對外訊息的發布。
(六)應急指揮中心在震後1小時內啟動應急指揮中心大螢幕顯示系統,顯示有關信息。
(七)局應急領導小組視情向省政府提出穩定社會的對策和建議。
(八)應急救援處、震害防禦處、監測預報處和辦公室應注意社會對地震的反應,迅速匯總基本情況,並根據事態的發展,視情況採取措施。
(九)局應急領導小組視震情、社情決定應急狀態的結束與延續或應急性質的轉化。
第五章 地震謠傳事件應急回響
第十二條 在市(州)、縣(區)所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區出現地震謠言,並向周圍地區擴散,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採取如下應急行動:
(一)由辦公室視地震謠言的影響程度,上報中國地震局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局應急領導小組視情派出領導和專家,到謠言發生、擴散地區調查謠言的影響情況,分析謠言的起因,向當地政府提出平息地震謠言的對策。
第六章 臨震地震預報事件應急回響
第十三條 當省政府發布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後(含內部預測意見)或者發現重大短臨異常後,採取如下應急行動:
(一)局應急領導小組召開會議,部署臨震應急工作,視情況決定應急規模,宣布全局或部分部門、單位進入應急狀態,適時向省政府報告震情發展和有關應急工作落實情況,提出應急對策。
(二)應急救援處負責會同監測預報處和震害防禦處組織有關人員做好赴預報區開展相關工作的準備,酌情確定新增觀測項目或開展加密觀測工作。通知有關市(州)、縣(區)地震局和地震台站進入應急工作狀態,落實應急期間加強值班,做好震情跟蹤、異常落實,開展巨觀異常收集與上報,以及災情信息速報的工作措施,檢查、協調各部門、單位應急工作情況。加強與台站、有關市、縣(區)地震局的聯繫,及時向中國地震局報告震情,並根據需要提出派專家組支援。
(三)監測中心保證監測系統正常運轉,數據連續可靠,確保通訊網路暢通,觀測數據及時入網,檢查備震儀器設備,保證應急工作需要。
(四)監測預報處和預報中心按有關規定強化短臨預報跟蹤,視情況派遣短臨預報跟蹤組赴現場開展震情短臨跟蹤工作,提交震情跟蹤報告,及時核實異常,加密會商,對異常提出判斷意見或對震情提出預測意見,根據震情變化提出短臨預報延期或撤銷的意見。
(五)應急指揮中心要保證應急指揮中心技術系統的正常運轉。
(六)震害防禦處迅速組織開展震害預測工作,協助預報區地方政府強化防震減災知識宣傳,重點宣傳防震、避震以及自救、互救知識。
(七)根據震害預測結果,應急救援處負責草擬向省政府提出部署社會應急工作的建議。
(八)辦公室督促檢查局應急領導小組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統一管理對外訊息的發布等事宜。
(九)人事教育處根據局應急領導小組會議決議,宣布暫時取消職工休假、探親,召回在外人員。
(十)其他部門和單位根據部門職責和局應急領導小組會議決議,全力以赴做好地震應急的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 對於省政府發布破壞性地震預報後的應急工作,在預報期滿的前一天,局應急領導小組根據震情會商的結果,向省政府提出臨震預報延期或撤銷的建議;當省政府做出撤銷預報意見的決定後,地震應急工作結束。對於其他震情應急工作,局應急領導小組可依據震情變化,適時決定應急工作的延續與解除。
第七章 應急戒備
第十五條 在重大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期間及“五·一”、“十·一”、春節等重要節日期間,根據中國地震局和省政府的要求啟動應急戒備時,採取下述應急行動:
(一)辦公室負責安排局領導和各部門應急值班工作;負責對外統一宣傳工作,按要求將應急戒備情況上報省政府辦公廳和中國地震局辦公室
(二)震害防禦處(地方地震工作處)負責安排市(州)地震局做好應急值班工作。
(三)應急救援處根據震情需要負責制定地震應急對策方案。
(四)監測預報處負責安排預報中心做好震情值班、震情會商、地震活動趨勢分析、向辦公室提供震情答覆口徑等工作;安排監測中心加強地震監測工作。
(五)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戒備期間的準備工作和相應的值班工作。
第八章 鄰省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回響
第十六條 地震發生在鄰省,但對我省造成震災損失或嚴重社會影響時。根據初步判定的震災損失或影響程度,採取如下應急反應:
(一)鄰省近場發生M≥5.0級地震,地震速報台網中心應在15分鐘內完成地震參數的測定;鄰省遠場發生M≥6.0級地震,地震速報台網中心應在30分鐘內完成地震參數的測定,並在規定時限內向中國地震局震情值班室和局震情值班室速報。
(二)局震情值班室收到速報地震參數後立即啟動地震應急簡訊群發系統,應急救援處立即會同震害防禦處了解地震是否對我省鄰近震中地區造成了震災損失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如果是,則由應急救援處通知二次啟動簡訊群發系統,收到簡訊的人員須在上班時間10分鐘內、白天休息時間30分鐘內、夜間40分鐘內到崗,立即投入應急工作。
(三)應急救援處會同震害防禦處、監測預報處立即組織收集並匯總震情、災情、社會影響等填寫災情速報表,震後1小時內(夜間可延遲20分鐘)速報中國地震局震災應急救援司,並隨時將餘震情況、重要災情、重要震情報局應急指揮部負責人。之後要根據實際情況續報,如有新的突出災情應隨時報告。應急救援處要根據了解到的情況建議是否向災區派出現場工作隊。
(四)辦公室在震後1小時內(夜間可延遲20分鐘)將初步了解到的震情、災情、社情上報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和中國地震局辦公室。之後根據實際情況續報,如有新的突出災情應隨時報告。
(五)根據災情的發展,由局應急領導小組確定是否擴大應急規模。
(六)局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中國地震局的派遣、或應受災省份的邀請、或根據區域聯動實施方案及已掌握的災情,適時派出現場工作隊支援鄰省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第九章 甘肅省周邊國家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回響
第十七條 當甘肅省周邊國家發生有較大影響的地震時,採取如下應急反應:
(一)預報中心向辦公室提供震情,由辦公室向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報告。
(二)應急救援處和震害防禦處要調查了解甘肅境內社會生產生活受到影響情況。
第十章 總結和獎懲
第十八條 地震應急工作結束後,各部門、單位和地震現場工作隊及各專業工作組、有關技術人員,都必須認真整理地震應急工作的各種技術資料和管理資料,由應急救援處負責匯總,在3個月內統一立卷歸檔。
第十九條 各部門、單位和地震現場工作隊及各專業工作組要對地震應急工作進行總結。
局應急領導小組在各部門、單位和現場工作隊總結的基礎上進行全面總結。現場工作隊的總結由隊長指定人員負責完成。局應急領導小組的總結由應急救援處負責完成。總結內容包括應急工作概況、應急工作的領導指揮、應急工作的程式和效果、應急宣傳、主要經驗以及存在的問題等。對地震監測、預報、考察、震害評估等工作要提交專題技術總結。
參加地震應急工作的全體工作人員,要按照地震應急工作崗位職責,對本人參加應急工作的情況進行總結。
第二十條 對在地震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在臨震應急期或震後應急期不堅守崗位,不及時掌握震情、災情,臨陣脫逃或者玩忽職守的人員,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為了使我局地震應急工作能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各部門、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能職責,制定地震應急工作實施細則,將地震應急工作責任落實到人,使工作內容更加明確具體。
第二十三條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於印發〈甘肅省地震局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甘震發〔2004〕7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預案由應急救援處負責解釋。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