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eration),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所屬的在國家民政部正式登記的全國性一級學會。學會原由中國科協副主席、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王選院士擔任會長,現任會長是首批中國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同志。理事會成員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領導;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社科院和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高等學府的著名專家、學者;國內有影響的首鋼、中石化集團等企業代表。是一個高層次、高水平、高素質的橫跨經濟和技術兩大領域、聯繫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資源、致力於推進企業之間、企業和政府、研究機構、國際組織之間的交流和合作的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基本內容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eration),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所屬的在國家民政部正式登記的全國性一級學會。學會原由中國科協副主席、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王 選院士擔任會長,現任會長是首批中國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同志。理事會成員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領導;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社科院和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高等學府的著名專家、學者;國內有影響的首鋼、中石化集團等企業代表。是一個高層次、高水平、高素質的橫跨經濟和技術兩大領域、聯繫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資源、致力於推進企業之間、企業和政府、研究機構、國際組織之間的交流和合作的社會團體。

促進會圍繞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主要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組織與提供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信息與諮詢服務;

(二)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理論研討與投資項目洽談;

(三)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

(四)宣傳與普及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經濟、技術、法律與業務知識;

(五)組織編輯出版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科學及其相關學科的信息類、學術類、套用類書刊;

(六)促進與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與技術培訓;

(七)維護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八)表彰本會會員中優秀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評審優秀論著和成果;

(九)組織與開展其它與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有關的各項社會活動。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TECHNICAL COOPERATION,縮寫:CAIETC。

第二條本團體是中國從事促進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專業工作者、理論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聯合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指導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倡導“進取、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以促進中國與世界融通、技術與經濟融通、資源與才智融通為己任,積極促進政府部門、學術界、企業界在經貿技術領域的協作,促成國際金融界、科技界、企業界來華投資合作,為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本團體圍繞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面向海內外,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組織與提供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信息與諮詢服務;

(二)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理論研討與投資項目洽談;

(三)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

(四)宣傳與普及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經濟、技術、法律與業務知識;

(五)組織編輯出版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科學及其相關學科的信息類、學術類、套用類書刊;

(六)促進與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與技術培訓;

(七)維護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八)表彰本會會員中優秀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評審優秀論著和成果;

(九)組織與開展其它與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有關的各項社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從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全國性的與本團體業務相關的社團。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履行入會程式,即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五個人會員為從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履行入會程式,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提供;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 年6月6日第四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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