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定核安全、輻射安全、電磁輻射、輻射環境保護、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有關的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
負責核設施核安全、輻射安全及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負責核安全設備的許可、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進口核安全設備的安全檢驗。
負責核材料管制與實物保護的監督管理。
負責核技術利用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防護工作。
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
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
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
負責部核與輻射應急回響和調查處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
負責反應堆操縱人員、核設備特種工藝人員等人員資質管理。
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
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相關國際公約的國內履約。
指導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相關業務工作。
歷史沿革
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制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核安全局的創建、核安全局的成熟、核安全局併入環境保護部(原國家環保總局)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國家核安全局的創建(1984—1989)
1984年10月成立國家核安全局,獨立客觀地進行民用核設施核安全監督。核安全局由國家科委代管,國家科委副主任任國家核安全局局長。具有獨立的人事、外事、財務權以及機關行政管理、基建後勤職能。
第二階段:國家核安全局的發展(1990—1998)
國家核安全局繼續由原國家科委代管,國家科委副主任任國家核安全局局長。保留獨立的人事、外事、財務權以及機關行政管理、基建後勤職能。
第三階段:國家核安全局併入國家環保總局(1998-2008)
1998年機構改革,國家核安全局併入國家環保總局,設立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司(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全國的核安全、輻射安全、輻射環境管理的監管工作。2003年以後,國家環保總局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的牌子。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任國家核安全局局長。2008年3月國家環保總局升格為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環境保護部副部長任國家核安全局局長。
最新訊息
3月15日16時發布了全國省會城市和部分地級市輻射環境自動監測站實時連續空氣吸收劑量率監測值,結果表明,我國輻射環境水平未受到日本核電事故的影響。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總工程師柴國旱表示,雖然總體上說目前日本的核安全狀況很嚴重,但是,考慮到其與我國距離較遠,而且根據目前的氣象條件,近期輻射不會擴散到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