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土經濟學會

中國國土經濟學會是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原名中國國土經濟學研究會,成立於1981年,2006年初經民政部批准更名為中國國土經濟學會。著名經濟學家于光遠、杜潤生、王先進先後擔任理事長。現任理事長為第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民進中央原第一副主席張懷西,副理事長為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江澤慧,柳忠勤為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學會-概況

中國國土經濟學會原名中國國土經濟學研究會,成立於1981年,2006年初經民政部批准更名為中國國土經濟學會。著名經濟學家于光遠杜潤生先後擔任理事長,現任理事長為張懷西,第一副理事長為江澤慧、
中國國土經濟學會
副理事長為劉堪、孫鴻烈、陳洲其、吳明瑜、錢易、段應碧。柳忠勤為秘書長。
理事會由來自相關國家部委業務部門負責人,科研院所知名專家,部分地方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和相關企業界、新聞界代表組成。
黨和國家領導人對中國國土經濟學會的工作寄予厚望,從不同角度給予了大力支持。李嵐清、鄒家華、周光召、成思危、許嘉璐、王光英、布赫、趙南起等分別為本會工作題辭、致信或親自參加本會活動,布赫、趙南起、王丙乾、曲格平、楊振懷、何康等長期出任本會高級顧問。

學會領導

江澤慧,女,1939年1月生,中共黨員,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首席科學家,教授,博士生導師,木材科學與技術學科帶頭人。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中國科協常委,國家林業局黨組成員,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院長,中國林學會理事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員,中國花卉協會會長,中國竹產業協會會長,國際竹藤組織(INBAR)董事會聯合主席,國際竹藤網路中心董事會主席;國際木材科學院院士,加拿大Alberta大學名譽博士。
張懷西,男,漢族,1935年2月生,江蘇無錫人,民進成員,1951年11月參加工作,中國人民大學中共黨史系畢業,大學學歷。,民進中央常委、江蘇省副主委、無錫市主委。1993年至1997年江蘇省副省長,民進江蘇省副主委、主委、中央委員、常委、副主席。1997年任民進中央副主席、常務副主席,中國教育學會副會長,中華職業教育社副理事長。2003年3月在全國政協十屆一次會議上當選為第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第八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學會-學科

國土經濟學是從經濟角度研究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一門科學。站在大國土的理念上,本會既研究土地、礦產、海洋、能源、生物(動物、植物)、旅遊、氣候、文物、人口與勞動力等門類資源,又研究這些資源之間的相互作用。本會集學術研究、諮詢論證、科學普及、編輯出版、人才培訓和國際交流於一體。秘書處設有辦公室、學術部、編輯部、培訓部、科普部、外聯部、活動部等業務部門,同時設有學術指導委員會,小城鎮發展、環境與發展、海島開發、房地產資源、土地復墾、石灰岩地區開發以及古村落保護與發展專業委員會。主辦有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大型彩色月刊《今日國土》雜誌。

學會-團隊

中國國土經濟學會薈聚了一大批科技界、政界、學術界、企業界的知名人士和優秀人才。為了推動區域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針對中小城市建設和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經中國科協批准,從2001年起,在全國範圍內組織實施了“全國中小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實驗區”共建工程,從策劃區域經濟發展思路、解決城市發展面臨的實際問題、及時傳遞中央部委政策信息以及擴大對外宣傳等方面為中小城市提供有效服務,受到地方政府的一致好評。目前,已有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0多個市、縣(區)、鎮納入實驗區建設範疇。

學會-活動

中國國土經濟學會近年來開展了一系列在國內外產生重要影響的學術及社會活動,如1999年啟動、為時3年的“全國億萬中小學生保護資源教育與實踐活動”;2003年初揭曉的全國首次“中華十大名山評選活動”;2003年4月在北京舉辦的“中國城市森林建設研討會”;2004年4月在福建泉州舉辦的“中國山地住宅建設與發展研討會”;2004年10月在北京舉辦的“中國退耕還林高層論壇”;2005年8月在新疆烏魯木齊舉辦的“全國中小城市可持續發展研討會”;2006年9月在北京舉辦的“循環經濟理念與實踐學術論壇”;2006年11月在江西婺源舉辦的“中國古村落保護與發展國際研討會”等,都產生了較強的社會反響。
中國國土經濟學會充分發揮自己的學術權威優勢,先後為地方政府和企業舉辦了近百次諮詢論證活動。尤其是1999年1月就雲南省石林風景名勝區旅遊資源的開發與保護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的專題論證會;2000年9月組織首都政界、科技界、新聞界、企業界人士共40多人對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進行的考察及諮詢論證活動;2004年6月在廣東省惠陽市舉行的生豬批發市場項目論證活動;2005年12月在北京為山西省壺關縣舉辦的生態經濟發展規劃論證活動等,由於層次高、規模大、效果好,都受到了當地政府的熱烈歡迎和高度評價。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國土經濟學會(英文全稱 China Society of Territorial Economists (CSOTE) )。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國土經濟學研究和實踐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單位和從事國土經濟學研究、國土資源開發與保護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黨聯繫國土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稱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國國土經濟學研究,推動國土資源開發與保護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學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倡導民主辦會,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團結廣大科技工作者,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共同團結在中國共產黨周圍,為繁榮我國的科學技術事業,為促進科技戰線出成果,出人才,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和平里東土城路5號。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學會主要圍繞國土經濟學研究和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組織會員或聯合有關學術團體,開展國土經濟理論研究,從經濟的角度研究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
(二)組織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國土經濟及相關科研成果評選活動,不斷推進學科建設。
(三)認真組織低碳國土實驗區共建工程,推動科研成果向生產力的轉化。
(四)受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委託,編制國土經濟發展規劃,組織相關諮詢服務。
(五)編輯、出版國土經濟學術書刊,宣傳普及國土經濟知識。
(六)開展國土經濟領域管理、科研及相關人員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廣大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
(七)加強國土開發整治問題的研究與探討,向有關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
(八)幫助地方從事國土經濟研究的社會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休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例: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國土經濟方面的研究和教學工作,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經濟師、農藝師等以上技術職稱以及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2、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國土資源開發、保護及其相關業務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在研究、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科學教育組織管理部門從事本學科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者;或雖非高等學院本科畢業,但已具有相當於本條規定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和技術革新家。
(五)單位會員為在國土經濟學研究和實踐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單位,或相關低碳國土實驗區。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在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訂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他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名譽職務人選。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事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的評選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2009年9月19日第四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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