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賦稅制度
如果隱瞞土地,少繳或不繳租稅,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如果部佐已向農民徵收田租,而不上報,就以“匿田”論處。此外,秦王朝還徵收“戶賦”和“口賦”(即人頭稅)。
漢朝賦稅制度
基本制度
漢王朝建立後,承襲秦制,“既收田租,又出口賦”(《漢書·食貨志》)。漢律要求農民按田畝如實向國家報告應繳租額,報告不實或家長不親自報告,要罰銅二斤,還要把未報的農作物及賈錢沒入縣官。
與秦差異
漢與秦所不同的是,漢初鑒於秦亡的教訓,被迫採取“休養生息”政策。
漢高祖(公元前202~前195在位)時規定十五稅一;
景帝(前157~前141在位)時改為三十稅一,但這並不能說明漢代人民的負擔輕,因為早期封建王朝對人民的征斂中,往往按丁口徵收,即重征人頭稅,漢王朝除征田賦外,還征“算賦”、“口錢”和“更賦”。算賦、口錢是人頭稅。
漢高祖四年始為算賦,“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算”,賈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
惠帝六年(前189)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出五算;
文帝(前180~前157在位)時減輕算賦三分之一,民賦四十錢。口錢是未成丁的人口稅;
武帝(前140~前87在位)用兵,國用匱乏,“民三歲以至十四歲,出口錢人二十三”。
魏晉南北朝賦稅制度
計畝而稅、計戶而征
魏武帝初興,實行計畝而稅、計戶而征的賦稅法令:每畝粟四升,戶絹二匹、綿二斤,余皆不得擅興。
《占田令》
晉武帝(265~290在位)統一後,於280年頒布《占田令》,規定:丁男(十六至六十歲)按五十畝繳田租,丁女按二十畝繳田租。如戶主為次丁男(十三至十五歲,六十一至六十五歲)按二十五畝繳租,為次丁女的不繳租。五十畝,收租稅四斛,即每畝八升。除田租外,還要繳納戶調,丁男作戶主的,每年繳絹三匹、綿三斤;戶主是女的或次丁男的,戶調折半交納。晉武帝死後,內亂即起,這個《占田令》並沒有得到長久實施。南朝賦稅苛重混亂。
均田制
北魏實行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頒布《均田令》,主要內容是:十五歲以上的男子授種植穀物的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男子每人授種植樹木的桑田二十畝,產麻地方男子授麻田十畝,婦人五畝。次年,頒布徵收租調的法令,規定一夫一婦每年交納租粟二石調帛一匹,十五歲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分別負擔相當於一夫一婦的租調額。並建立“三長制”,即“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責三長清查戶籍、徵收租調和徭役。
唐朝賦稅制度
唐初頒布的均田令規定:丁男(二十一歲為丁男)和十八歲以上的中男,各受田一百畝,其中八十畝為口分田,二十畝為永業田。受田丁男,承擔交納賦稅和服徭役的義務。武德七年(624)頒布“租庸調法”,規定:每丁每年向國家交納租粟二石;調隨鄉土所出,每年交納絹(或綾、)二丈,綿三兩;不產綿的地方,即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此外,每丁每年還要服徭役二十日,閏月加二日;如無徭役,則納絹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如果政府額外加役,加二十五天,免調;加役三十天,租調全免。每年的額外加役,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天。租庸調法還規定依照災情輕重,減免租庸調的具體辦法唐中葉,面臨安史之亂以來的財政匱乏和尖銳的階級鬥爭,統治者著手整理財賦制度。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楊炎制定了兩稅法。兩稅法的實行是土地兼併改變了土地占有狀況在賦稅制度上的反映。安史亂後,百姓田地“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併”(《唐會要》卷85),以丁戶為本的租庸調法不再適用。兩稅法從按人丁課稅轉到按財產課稅,體現了賦稅的發展規律。同時,它將各種捐稅加以合併,分夏、秋兩季徵收,簡化了稅制,故宋、元、明、清皆兼采之。
宋朝賦稅制度
宋朝王安石變法。其中,與賦稅制度有關的法令,有方田均稅法、募役法。
方田均稅法
熙寧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
募役法
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僱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
明朝賦稅制度
明代行一條鞭法,徵收貨幣地租,既促進了農產品商品化,商業發展衝擊了農業,佃戶人身依附關係弱化,又為明清時期資本主義萌芽提供了勞動力,清代繼續施行,部分丁銀攤入田畝徵收,部分丁銀按人丁徵收。到乾隆時通行全國,攤丁入畝後,地丁合一,丁銀和田賦統一以田畝為徵稅對象,簡化了稅收和稽徵手續。
清朝賦稅制度
清廷入關後,宣布以明代的一條鞭法征派賦役,並免除一切雜派和“三餉”。但由於軍需頻繁,常常橫徵暴斂,雜派無窮。一條鞭法雖然把徭役銀挪向地畝征派,但丁銀從未被廢除。
康熙(1662~1722)時,人民的丁銀負擔極為繁重,山西等地每丁納銀至四兩,甘肅鞏昌至八、九兩。農民被迫逃亡,拒絕交納丁銀,以至形成丁額無定,丁銀難收。
於是康熙五十一年宣布,以五十年(1711)全國的丁銀額為準,以後額外添丁,不再多征,叫作“聖世滋丁,永不加賦”。
雍正(1722~1735)時,清朝政府又進一步採取了“地丁合一”、“攤丁入畝”的辦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銀(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萬兩、丁銀三百三十五萬餘兩)平均攤入各地田賦銀中,一體徵收。從此,丁銀就完全隨糧起征,成為清朝劃一的賦役制度。攤丁入畝的做法:將丁銀攤入田賦徵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所以無地的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擺脫了千百年來的丁役負擔;地主的賦稅負擔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緩和了土地兼併;而少地農民的負擔則相對減輕。同時,政府也放鬆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的進步。
清代鹹豐(1851~1861)以前的稅法,大抵因襲明代;較明代所增加者有契稅、當稅和牙稅等項。
順治四年(1647)規定:民間賣買土地房屋者,由賣主依賣價每一兩納稅銀三分,官於其契尾鈐蓋官印以為證。
雍正七年又將契稅每兩加征一分,以充科場費用。
乾隆十四年又定契稅之法,嚴格契約的印製、填寫及保存,無“契尾”者,照漏稅律例論罪,並提高稅率,買契為9%,典契為4.5%。
“牙稅”系征自牙行的一種特別營業稅。雍正年間規定,“牙帖”(經營牙行的執照)由戶部頒給,每五年發給新帖一次,依牙行之資本、賣買成績等,令納稅五十兩至一千兩不等,每年還要徵收一定的牙稅。“當稅”系當鋪的營業稅。順治九年制定典鋪稅例,規定各當鋪每年納稅五兩,康熙五年又規定當鋪徵稅制,依等級每年征銀五兩、四兩、三兩、二兩五錢,其後成為當稅的標準。雍正六年制定當帖規則,令納帖費,其額各地不同。以後產生種種附加 稅,當稅亦漸增高,每年五兩者,至光緒(1875~1908)年間增至五十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