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印章行業協會

中國印章行業協會

中國印章行業協會於1993年成立,是經民政部批准、由從事印章業生產、經營、研究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行業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中國印章行業協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商業聯合會的指導和管理。

發展歷史

中國印章業有著悠久的歷史,是我國優秀民族文化結晶,改革開放使印章業迅速發展,已形成一個傳統工藝與現代工藝相結合的宏大產業,在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中國印章行業協會是經民政部批准、由從事印章業的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根據民政部的規定,中國印協的活動地域面向全國,具有行業管理,業務培訓,展覽展示,信息交流,國際合作,諮詢服務等職能,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中國印協適應時代的發展,以國家的政策、法規為指導,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多次舉辦產品技術展示會,推廣先進技術和先進工藝,編輯印章作品和行業專刊,促進了印章行業的改革和發展。

中國印協代表印章行業的方向和利益,有廣泛的民眾基礎,會員遍及全國,在國內外享有很高聲譽.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事業中,中國印協願與各界人士攜手合作,共同開創印章行業的美好未來。

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按市場化的原則規範和發展協會,不斷推動中國印章行業的改革與發展。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政策法規、協助政府加強和改進行業管理,維護行業信譽,促進印章行業的發展。

二、組織對印章行業發展的理論、方向、規劃、政策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協會的組織建設和宣傳工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行業廣大民眾的願望和要求,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四、擴大行業的交流與合作,舉辦產品技術展示會和各種交流活動,推廣先進技術和傳統工藝,提高行業的技術水平。

五、組織業務技術培訓和評定,制定行業技術標準,收集、編印優秀的印章作品和技術資料,開展諮詢服務活動。

六、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的聯繫、交流與友好往來,及時掌握先進技術和信息,促進印章行業的進步與繁榮。

組織機構

中國印章行業協會 中國印章行業協會

組織結構示意圖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中國印章行業協會(英文譯名: CHINA SEAL TRADE ASSOCIATION縮寫 CSTA)。

第二條:中國印章行業協會是由從事印章業生產、經營、研究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全國性的行業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中國印章行業協會的宗旨是:略

第四條:中國印章行業協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印章行業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凡依法成立的印章企事業單位、團體及相關單位,擁護本協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二、個人會員:熱心從事印章技藝研究有一定造詣的專家、藝術家、工藝師和科技工作者;對印章行業改革與發展有重要貢獻的人員;關心支持印章行業發展的知名人士;擁護本協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經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有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需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的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主持本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

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5年10月17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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