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酒店用品行業協會

成都酒店用品行業協會

成都酒店用品行業協會,於2003年正式成立,第一個純民間性的協會組織的全國酒店用品行業。

協會簡介

成都酒店用品行業協會是經成都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於2003年7月18日正式成立的全國酒店用品行業第一個純民間性的協會組織,由成都市商務局主管。通過6年時間的發展,協會工作在探索中前

成都酒店用品行業協會logo成都酒店用品行業協會logo
進,在前進中提高,為推動我國西部地區酒店用品行業的整體進步與產品市場升級,有效地發揮了行業協會的重要作用,已經在全國酒店用品行業中成為一個典範,廣東、西安、重慶等同行先後多次前來學習、取經,中國飯店協會供應與採購專委會吸收為團體會員、四川省旅遊協會吸收為團體會員,2005年被成都市人民政府評為“市先進民間組織”、2008年四川省民政廳授予“四川省5.12抗震救災先進社會組織”。
地址:成都市五塊石蓉北商貿大道一段32號西南酒店用品批發商城508室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成都酒店用品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成都市所管轄的行政區劃範圍內日用陶瓷、玻璃製品、清潔設備及用品、酒店和餐飲布草、床上用品、客房洗漱低耗品、酒店和餐飲家具、酒店電器(含製冷設備、電腦設備)、廚具設備及廚房雜件、咖啡酒吧設備用品、會所茶樓設備用品、酒店和餐飲飲品、酒店和餐飲原材料(海鮮和農副土特產品及輔料)、鈦金製品及大堂設備、酒店智慧型辦公系統、酒店安防設備、酒店和餐飲裝飾裝修(含字畫及民間工藝品)、酒店燈飾等製造廠家及經銷商(包括外地廠家駐蓉直銷處、辦事處)自願組成,並經成都市民政局註冊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推進酒店用品行業和諧、健康發展,規範有序和科學發展當地酒店用品,推動地方酒店業、餐飲業及整個旅遊產業的整體進步,合理地開展酒店用品的生產及銷售工作,使其成為帶動全體酒店用品行業經濟不斷發展的群團性組織。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成都市商務局業務指導和成都市民政局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成都市五塊石蓉北商貿大道一段32號西南酒店用品批發商城5-8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將開展以下活動:
1、開展行業研究,加強市場考察與調研,為政府提出有關酒店用品行業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經政府授權進行酒店用品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3、創辦行業刊物,建設酒店用品行業宣傳陣地,加強本行業的對外宣傳。開展信息交流,推廣先進經驗,整合行業資源,提供諮詢服務。
4、組織酒店用品行業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5、組織和參與酒店用品行業及相關的展銷會、展覽會。
6、開展酒店用品行業企業的行檢行評,促進產品及經營質量監督工作。
7、組織酒店用品行業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8、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9、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推進《會員公約》的全面執行。
10.、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11、參與制定本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12、配合工商部門參與酒店用品行業內企業準入、企業生產和銷售經營許可證的發放,簽署行業意見。為酒店用品行業企業提供銀行貸款的資信證明、為酒店用品行業企業提供競標所需的企業實力及誠信證明。
13、規範本行業行為,打擊不正當競爭,嚴禁互相殺價,維護整個行業健康發展的經營秩序。
14、及時反映會員的正當要求,切實保護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15、大力發展酒店用品行業的公益事業。
16、完成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務。
17、開展酒店用品行業的優秀(先進)企業評選,並通過相關媒體大力推廣和宣傳,提高行業先進企業的社會知名度,擴大企業社會影響力。
第三章會員及《會員公約》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遵紀守法,合法經營,近三年內無不良經營記錄。
2、承認本協會章程,自覺執行《會員公約》。熱愛和關心協會組織,維護協會聲譽和社會形象,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各種活動,並按期繳納會費。
3、具有自願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4、入會企業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和行業知名度,其典型性和代表性受到行業認可。
5、本會會員一律以企業名義申請加入,不接受個人名義會員。企業會員在協會內擔任的職務,該企業的負責人則擔任相對應的職級。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入會企業向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副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3、由會長最終審批後,協會辦公室下發正式入會檔案及發給會員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與本協會的各種活動;
3、獲得本協會各種服務、行業先進評選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擁有對協會工作的知情權;
5、優先獲得會員企業利益保護權、行業信息先知權、業務推薦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協會《章程》、《會員公約》和各種決議、決定;
2、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及社會形象;關心、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各種活動及會議,回響協會倡議及號召。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4、按照規定按時、按量交納會費。每年年終會員參加會員大會,須自覺帶足應繳納的下年度會費,在專門設立的會費收繳處,由協會財務人員集中直接收取。逾期半年不交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5、積極向本協會反映行業情況,並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向本協會提出,並交回會員牌。會員如果逾期6個月不繳納會費或不參與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因會員原因自願退會或者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自動退會,而造成中途退會者,會費沒有滿期的,上會費不退。
退會後的企業,如果繼續懸掛協會會員牌,視為對協會侵權行為。協會有權予以制止,直到訴諸法律。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法和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除名的會員,會費不退,會員牌收回。
第十四條本協會員必須自覺遵守以下《會員公約》。
1、會員單位必須承認協會《章程》,自覺遵守《會員公約》和協會《工作制度》的規定。
2、會員單位必須熱愛協會組織,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與協會活動,主動按時交納會費。
3、會員單位要自覺維護協會整體形象,樹立協會良好的社會聲譽,不做任何有損協會組織和會員之間利益的事情。
4、會員單位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如會員單位在自查或檢查中發現假冒偽劣商品,應立即停銷並將商品及生產企業、供貨廠商的名稱通報協會,由協會通報全體會員(通報時可附協會意見)。
5、會員單位可將犯有貪污盜竊和違紀違法行為而被開除或辭退的員工名單通報協會,並通過協會通報全體會員單位不得再錄取使用。
6、會員單位必須遵守政府法令,依法經營。
7、會員單位生產、銷售的產品均應遵守市場價格,不得哄抬物價或者競相壓價。
8、禁止在經營過程相互詆毀與誹謗他人企業及產品的行為。
9、對有違紀違法行為、違反本公約有關條款情節嚴重的會員單位,協會視其具體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協會內部通報;
(2)、協會網站和行業相關媒體廣泛通報;
(3)、協助有關執法部門進行查處;
(4)、通報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5)、通報全省酒店、餐飲、會所等採購商。
(10)、會員單位要相互交流信息,整合資源,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11)、違反協會《章程》、《會員公約》、《工作制度》的會員單位,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可以取締其會員資格,並對外發布除名公告。
(12)、本公約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生效。
(13)、本公約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職數、產生及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組織結構。
本協會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主要領導集體由會長、秘書長、法人代表、2位常務副會長組成。會長負責協會的全面工作,把握協會發展方向,決定和決策協會的重大日常事務。秘書長負責協會日常工作的具體執行與處理,分管協會辦公室。法人代表負責監督和修改協會整體工作,承擔協會整體法律責任。常務副會長主要負責協助會長推進工作,按照其分工各負其責。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1、決策和主持協會主要工作;2、督促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副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4、代表本協會參加對外交流和交往。其責任是帶領本協會朝著和諧團結、科學健康、規範有序、優質服務、會員滿意的方向發展。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2、負責協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3、主持召開副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4、決定協會階段性具體工作安排;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6、代表協會對外交流和交往。
協會最高權力機關是全體會員大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副會長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執行會員大會權力。
本協會層級管理模式:協會領導集體會議-副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本協會職能管理模式:會長-(法人代表、秘書長)-常務副會長-辦公室。
本協會下設辦公室,為協會主要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1人,由常務理事會議任聘。辦公室其他工作人員聘用、待遇由會長決定。根據協會發展需要,辦公室可以下設工作部門。
第十六條 協會負責人的職數、任期及產生和罷免
會長:1人,任期一屆(三年),可以連任三屆,由協會副會長會議提名3-5名正式候選人名單(其中會長、法人代表、秘書長可以分別推薦1名候選人,但推薦的候選人要經副會長會議通過後方能成為正式候選人),全體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得票最多者當選;會長的罷免由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執行。
常務副會長:2人,任期一屆(三年),可以連任三屆,由會長提名、副會長會議通過產生。常務副會長的罷免由副會長會議執行。
法人代表:1人,只能副會長以上人員中產生,由上屆法人代表提名推薦,副會長會議通過。法人代表的罷免及更換由副會長會議執行。
秘書長:1人,任期一屆(三年),可以連任三屆,由副會長會議在副會長中選舉產生。秘書長的罷免由副會長會議執行。
本協會的會長、秘書長、法人代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2)、在本行業內具有較高的企業影響力,社會聲譽好,個人社會活動能力強,社會資源網路豐富,社會及行業認可度高,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發展;(3)、會長、秘書長、法人代表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本協會副會長。
副會長由若干人組成,任期一屆(三年),可以連任三屆,由常務理事會議在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副會長以上單位標準:(一)企業及企業負責人在行業內具有影響力,有良好的社會形象;(二)長期熱愛協會工作,具有奉獻精神,支持協會發展;(三)積極按時參加協會會議和各種活動;(四)必須原任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職務;(五)按時、按量繳納會費;(六)服從協會統一安排。連續三次不參加副會長會議,視為自動退會,會費不退;原副會長在協會統一規定收費時間三個月後不交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不再擔任協會相應職務。
第五章會員大會、副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及其會議制度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協會主要領導(會長);
3、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商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須有1/2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原則上一年召開一次,一般情況下在每年年末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召開,須有1/3會員提議或者經常務理事會議決定。
協會換屆原則上在每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進行,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協會7月18日成立周年慶典由全體會員參加。原則上每三年舉行一次大型慶典活動,每年的慶典採用不同方式進行小型聚會慶祝。
第二十一條 副會長會議。
副會長會議原則上每2個月召開一次,在每個雙月的20日(即2月20日、4月20日、6月20日、8月20日、10月20日、12月20日)下午3:00準時召開,開會地點另行確定。
副會長會議職權:(1)選舉產生和罷免協會有關人員;(2)決定協會相關重大事宜;(3)決議決定協會重大工作;(4)商討研究協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議。
常務理事會議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展開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副會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審議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報告工作和財務報告;聽取和審議協會日常工作情況匯報;
5.決定會員除名;決定行業先進評選;
6.決定設立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主要辦事機構人員的聘任;
8.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制定行規行約;討論行業違規處理意見;
9.通過協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的人選;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1/2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在每個季度最後一月的30日召開(即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會議地點和時間及議程,按照協會辦公室具體通知為準,各常務理事會務必準時參加。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副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的會議制度。
1、本協會最高權力是會員大會,副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討論決策協會日常工作的重大事項,是協會實行集體領導的具體體現。
2、按照《章程》規定,副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由協會會長主持召開。會長有事缺席,可以臨時委託秘書長代理主持召開,副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按照總人數過半人員參加會議即可召開,所作決議、決定有效。
3、常務理事、副會長必須履行職責,積極參與協會事務管理,充分尊重自己的權利,討論決定協會重大事務。副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度,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所作出的決議、決定,以本次會議實到人數過半通過有效。
4、副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按照協會辦公室發出通知的時間和地點準時召開,應參加會議的人員原則上不得缺席,因事不能到會必須向會長請假,同時指派單位其他人員參加。連續三次不出席會議者視為自動退會,會費不退。
5、副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實行簽到制度,到會人員必須先簽到之後,方能進入會議席位參加會議。對於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記錄需要簽字確認的,參會人員必須在記錄上籤字備案。
6、副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的臨時召開,有1/3副會長提議和1/3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相應的臨時會議。
第六章財務管理及其財務制度
第二十七條財務管理。
本協會在沒有設立經濟實體之前,財務收入基本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對協會的財務具體進行管理,由會長把關、財務組(會計、出納)負責。實行出納報賬、管理現金;會計管賬不摸錢。現金支取由財務組負責,報銷者直接在出納處報賬領取現金。
第二十八條財務管理辦法。
把全年的收入總數按照全年需要開支的項目進行預算安排,根據開支項目的重要性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資金。各項開支必須按照預算執行,在預算內開支,嚴禁突破預算。
在支出管理上,堅持先申請後審批再支出的原則,即資金使用者提出支出申請,經會長同意後由財務劃出支票支付現金。
為確保協會財務管理有序推進,協會支出資金的申請由秘書處擔任,資金使用者先向會長提出資金申請其用途、數量等,會長向財務組通報,經財務組同意後使用。申請資金人員沒有資金審批權,資金審批人員沒有資金申請權。
第二十九條 項目開支比例。每年五月底會費收繳結束以後,由財務人員根據當年收入狀況,對整個資金進行切塊預算,並將預算結果報告副會長會議。其資金支出項目一般為:(1)專職人員工資 ,(2)辦公、通訊、網路,(3)協會周年慶典及年終團拜會,(4)來人來訪接待,(5)出差上訪交流,(6)協會愛心捐助, (7)廣告宣傳,(8)其他支出
第七章資產管理、使用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本協會的會計和出納人員,必須由會長提名、副會長會議通過,會計和出納的更換須經副會長會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物管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印章管理
本協會主要印章:公章、法人代表章和財務章三枚。公章由法人代表或會長直接管理,法人代表章由法人代表管理,財務章由會計直接管理。其他銀行預留的會計私章,由會計自己管理。印章管理實行誰管理誰負責,凡因印章管理出現問題,給協會造成了損失,由印章管理者承擔責任。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表決通過有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可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1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議。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子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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