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化工學會

中國化工學會

中國化工學會(Chemical Industry and Engineering Society of China ,CIESC),全稱中國化學工業與工程學會,是由全國化工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的、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我國化工科技事業的重要力量。

基本信息

組織宗旨

團結和組織化工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化工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化工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化工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在我國化工科技領域開展如下活動:
(一)積極開展科學技術交流,組織重點化工科學技術課題的研討和考察活動。
(二)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科技開發和科技論證、項目評估、技術諮詢、軟課題研究、科技成果鑑定和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三)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普及化工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
(四)開展國際化工科學技術交流,加強同國外的化工科學技術團體和化工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作與交往,舉辦國際學術會議、講座和展覽,促進國內外技工貿合作。
(五)編輯出版化工科技書刊。
(六)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在學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學會工作人員。
(七)組織會員參加學會舉辦的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呼聲。
(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興辦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實體,開展有償服務活動。

組織結構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設19個分支機構(即專業委員會),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學會在業務上受本會指導;本會辦事機構(學會總部)掛靠在中國石油化學工業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化工學會,英文譯名為TheChemicalIndustryandEngineeringSocietyofChina,縮寫為CIESC。
第二條本會是由化工科技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結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簡稱“中國科協”)的組成成員,是發展我國化工科技事業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組織化工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和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思想,推動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化工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化工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化工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化工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推動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振興我國化工事業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鬥。
本會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的精神,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按照《章程》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開展科學技術交流,組織重點化工科學技術課題的研討和考察活動,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第七條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評價,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任務。
第八條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普及化工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
第九條開展國際化工科學技術交流,加強同國外的化工科學技術團體和化工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作與交往,舉辦國際學術會議、講座和展覽,促進國內外技工貿合作。
第十條編輯出版化工科技書刊。
第十一條發現並推薦科學技術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優秀化工科技工作者和在學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學會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推動建立和完善科學研究誠信監督機制,促進科學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第十三條組織會員並團結動員化工科技工作者參加學會舉辦的活動,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會員
第十四條根據中國化工學會改革及發展的需要,切實建立以會員為主體的組織體制,充分發揮學會在“三服務一加強”(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加強自身建設)中的主導地位和作用,制定並實施“中國化工學會會員制條例”(另行修訂)。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指以組織或單位名義加入的會員。個人會員是以個人名義加入的會員。
第十六條在建立以“會員”為主體的組織體制過程中,加大直接吸收個人會員的力度,重視發展“三資”企業、民營企業入會,強化為“會員”的服務功能。
第十七條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二十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特殊情況下,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其代表經各專業委員會、地方學會及有關方面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二十二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批准理事會理事的增補,但增補的比例不得超過原理事總數的20%;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決定授予榮譽職務;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組成原則
(一)理事會人數,原則上根據學會會員數量,按一定比例確定,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二)理事、常務理事在本專業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權威性。
(三)年齡結構合理,專家、學者、產學研一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與管理人員比例適當。
(四)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審定。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辦理調整手續。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對化工科學技術的發展有突出貢獻或對本會的發展有顯著貢獻,並擔任過本會常務理事的專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為本屆榮譽職務。
第二十八條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化工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熱愛、關心學會工作;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中國科協同意並經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專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四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理事長因出國出差或公務繁忙等原因不能及時履行本條有關職責時,可委託副理事長代理其有關職責。
第三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企事業等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協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中國科協審查同意,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是依據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和“中國科協全國學會組織通則(試行)”及參照中國科協八大修訂的章程制訂。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2年4月23日中國化工學會第39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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