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是各屆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屆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開展全黨工作的主要形式。

 

 定義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中共中央全會”,中共中央全會是各屆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屆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開展全黨工作的主要形式。

黨章有關規定

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

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

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歷史淵源

召開中央全會的體制雖然自黨誕生之初即從法規上已經確立,但在長期革命戰爭年代和在新中國成立後的若干非常時期,事實上未能正常和有效運行,甚至若干個別時段近乎“名存實亡”。比較而言,從1989年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後,這種中央全會領導制度才日益趨於正常完備,步入成熟的民主化、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2002年11月,經黨的十六大選舉產生中央委員會和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揭開了我們黨的中央領導制度史上的新的篇章。
中央全會在黨的歷史上通常都有重要標識意義,這固然緣由黨章所賦予具有的地位,同時又因為它所作出決定的內容具有戰略性質。在黨內領導幹部和部分學者中,視中央全會為“出戰略”的地方並不過分。這在進入新世紀以來黨的十六大後各次中央全會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突出。通過定期的政治局會議和中央全會這個平台,先後討論和作出了包括堅持科學發展觀、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一系列重大戰略思想和具體決策部署。雖然每次全會內容各有側重,但在整體上緊密聯繫、互相銜接,貫通著始終如一的鮮明主題: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七大提出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偉大目標的歷史任務,充分表現了我們黨對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性特徵的深刻認識和科學把握,既承前啟後,又繼往開來,持續不斷地把馬克思主義中國化向前推進的努力。

有關中共中央全會職責的規定

按照黨章規定中共中央全會應該履行下列職責:

1、維護和保證全黨黨員的權利,黨章第四條有關黨員的權利規定為:

第四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檔案,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2、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黨的最高領導機關職責,黨章第十條第(一)、(三)點規定:

第十條 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

(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

3、在必要時召集黨的全國代表會議,黨章第十二條、第二十條規定:
第十二條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 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4、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黨的最高領導機關職責在必要時調整包括政治局、政治局常務委員會、黨的總書記在內組成和人員,派出代表機關和開展巡視工作,黨章第十三條規定為:

第十三條 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

5、決定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黨章第十五條規定:

第十五條 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
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說明:按照黨章有關規定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決定有關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的時包括政治局、政治局常務委員會、黨的總書記等都要服從中共中央全會的決定。

6、開展需要中共中央全會決定的黨的建設工作,黨章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七條 黨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都必須重視黨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民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注意研究黨內外的思想政治狀況。

7、決定和正常召集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黨章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第十八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九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四)修改黨的章程;
(五)選舉中央委員會;
(六)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8、履行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的職責,黨章第二十一條規定:

第二十一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9、選舉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決定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批准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組成人員,黨章第二十二條、四十三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 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四十三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

10、作出對需要黨的中央委員會決定的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的處分決定,黨章第四十條規定:

第四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複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11、其他屬於中央委員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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