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

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

民主集中制由列寧最早提出,概括地說,就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它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民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黨章》對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六條基本原則: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上級組織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民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

基本原則

(1)“四個服從”的原則,“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最基本的原則)

(2)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3)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4)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民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5)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6)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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