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息協會電子政務專業委員會

2、對本專委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2、對本專委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2、協調本專委會各部門的工作;

基本信息

性質

中國信息協會電子政務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是由從事電子政務管理、運營與工程技術研究的機構及個人組成的,是經業務主管部門和國家民政部批准登記註冊的中國信息協會所屬的分支機構。
專委會接受中國信息協會的領導,在中國信息協會章程範圍內結合自己的業務特點開展活動,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的道路。

宗旨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團結全國電子政務的管理者、從業者與工程技術支持者及研究者、搭建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公眾的橋樑,動員社會力量,共同發展中國的電子政務事業。作為政府與社會的中介組織,本專委會認真貫徹政府意圖,維護行業利益,協調行業關係,服務會員單位。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發揮溝通、諮詢、服務的功能,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會員服務。努力提高電子政務的經濟與社會效益,共同推進中國電子政務的發展。

業務職能

○ 宣傳中國政府有關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方針與政策,提升社會各界對電子政務工作的認識。
○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與要求,協助政府推進為公眾服務的政府入口網站、專業網站的建設。
○ 組織電子政務的理論、技術研究和經驗交流,開展電子政務技術培訓,提高我國電子政務的管理與技術水平。
○ 組織會員自律,共同維護電子政務工程市場的誠信原則與職業道德,營造公平競爭與合作的市場環境。
○ 為會員提供網站、內刊、公開刊物及年度的行業報告資料等宣傳服務。
○ 加強國際合作,促進國際交流,擴大會員的視野,為會員創造國際合作的機會。

會員

專委會實行會員制,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承認中國信息協會和本專委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專委會,參加專委會組織的活動,支持本專委會的工作;
3、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等,範圍主要包括:
( 1 ) 各級政務部門及其所屬的信息機構;
( 2 )相關協會、學會 、研究會和其他相關的社會團體等;
( 3 )系統集成、軟硬體開發、資料庫建設等生產、研發機構、公司等;
( 4 )網路平台設計建設、運營託管維護、信息內容服務、建設投資企事業單位、媒體網路機構等 ( 5 )在電子政務領域有一定專長和貢獻的個人。
專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專委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3、參加本專委會的 各種活動,擁有優惠及優先權; 
4、享有本專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專委會會員要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專委會決議; 
2、完成本專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維護本專委會聲譽及會員間的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本專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4、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5、積極向本專委會反映情況,溝通信息,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發展壯大專委會組織做貢獻;
6、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專委會,會員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年不繳納會費的,則視為自動退會。
7、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組織結構

專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組成。
專委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幹事等組成,辦公地點在北京。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一、中國信息協會電子政務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是由從事電子政務管理、運營與工程技術研究的機構及個人組成的,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民政部批准登記註冊的中國信息協會所屬的分支機構。
二、本專委會的宗旨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團結全國電子政務的管理者、從業者與工程技術支持者及研究者,搭建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公眾的橋樑,動員社會力量,共同推動中國的電子政務事業的發展。作為政府與社會的中介組織,本專委會要貫徹政府意圖,維護行業利益,協調行業關係,服務會員單位。堅持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發揮溝通、諮詢、服務的作用,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會員服務。 三、專委會接受中國信息協會領導,在中國信息協會章程範圍內開展活動。
四、專委會辦公地點設在中國信息協會。在人事財務管理、重要業務活動、對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贈等方面,接受中國信息協會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五、宣傳中國政府有關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方針與政策,提升社會各界對電子政務工作的認識。
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與要求,協助政府推進為公眾服務的政府入口網站、專業網站的建設。
七、組織電子政務的理論、技術研究和經驗交流,開展電子政務技術培訓,提高我國電子政務的管理與技術水平。
八、組織會員自律,共同維護電子政務工程市場的誠信原則與職業道德,營造公平競爭與合作的市場環境。
九、為會員提供網站、內刊、公開刊物及年度的行業報告資料等宣傳服務。
十、加強國際合作,促進國際交流,擴大會員的視野,為會員創造國際合作的機會。
第三章 會 員
十一、本專委會在中國信息協會授權範圍內發展會員。本專委會實行會員制,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承認中國信息協會和本專委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專委會,參加專委會組織的活動,支持本專委會的工作;
3、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等,範圍主要包括:
(1)各級政務部門及其所屬的信息機構;
(2)相關協會、學會、研究會和其他相關的社會團體等;
(3)系統集成、軟硬體開發、資料庫建設等生產、研發機構、公司等;
(4)網路平台設計建設、運營託管維護、信息內容服務、建設投資企事業單位、媒體網路機構等;
(5)在電子政務領域有一定專長和貢獻的個人。
十二、本專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專委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3、參加本專委會的各種活動,擁有優惠及優先權;
4、享有本專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十三、本專委會會員要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專委會決議;
2、完成本專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維護本專委會聲譽及會員間的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本專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4、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5、積極向本專委會反映情況,溝通信息,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發展壯大專委會組織做貢獻。
十四、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專委會,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年不繳納會費,則視為自動退會。
十五、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十六、本專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專委會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會成員;
3、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通過重要決議,決定本專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項。
理事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十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組成。
十八、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辦事機構負責人組成理事長辦公會,負責專委會日常工作的組織領導。行使常務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2、提出理事會需要討論的各種議案和工作計畫;
3、籌備召開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
4、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取消會員資格,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報理事會確認;
6、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討論決定專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8、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十九、秘書處是本專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職責是:
1、負責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組織貫徹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2、協調本專委會各部門的工作;
3、負責組織開展國際、國內各種交流活動,出版發行會員專刊,及時溝通會員信息,並根據 會員要求提供相關服務。
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幹事等人組成,辦公地點設在北京。
二十、本專委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專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為專職,負責本專委會日常管理和對外聯繫;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一、在特殊情況下,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確因工作需要仍需擔任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職務,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二十二、本專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三年;但同一職位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二十三、理事長為本專委會指定代表人,常務副理事長為本專委會擔任日常工作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擔任指定代表人,應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本專委會指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四、本專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專委會簽署有關工作檔案。
4、如因特殊情況,由常務副理事長擔任本專委會指定代表人,經理事長授權,可由指定代表人代表本專委會簽署檔案或由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工作檔案。
二十五、本專委會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組織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3、協調本專委會內部各部門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做出決定;
二十六、本專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1、協助組織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2、落實本專委會安排的各項日常工作;
3、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七、本專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及贊助;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八、本專委會經費必須用於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執行國家財務制度和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十九、本專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三十、對本專委會工作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審議。
三十一、本專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三十二、本專委會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八章 附則
三十三、本章程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十四、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專委會的理事會。
三十五、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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