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Constitution
(中國人民美術家協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年月日通過)
第一條中國人民美術家協會是中華各民族美術家組成的人民團體,是政府聯繫美術界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美術事業、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國家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團結、組織全國各民族美術家、美術工作者,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弘揚、培育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致力於繁榮社會主義美術事業,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和諧文化,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關法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各項法律,堅持文藝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按照美術規律和特點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第二章
章程(任務)
第四條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發揮組織、引導、維權的作用,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美術創作、美術評獎、成果展示、理論研究、學術討論、書刊出版、調查研究、人才培訓、對外交流和權益保護等項工作,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堅持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美術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
第六條鼓勵並組織會員深入社會、深入生活,在藝術創作中努力反映社會主義時代精神和人民民眾創造歷史的精神風貌,努力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樣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條著眼於世界文化發展的前沿,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美術傳統,學習、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舉辦各種形式的美術展覽和評獎活動。提倡體裁、題材、藝術形式及風格、流派的多樣化。對優秀美術成果和在美術各方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美術工作者,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八條努力加強美術理論建設,積極開展學術研究和美術評論,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引導中華美術事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開展人才培訓工作,不斷提高美術創作和理論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學術水平;發現、培養和扶持美術人才,發展和壯大會員隊伍。
第十條遵循藝術規律,發揮專家優勢,設立人民美協藝術委員會和各門類藝術委員會,積極開展學術活動。
第十一條努力辦好協會所屬報刊和網站。遵循美的文藝方向,及時反映全國美術創作、理論研究以及有關活動的情況,反映本會和所屬各團體會員工作狀況,促進創作繁榮,加強理論研究,擴大信息交流。
第十二條尊重各民族美術傳統和特色,培養少數民族美術家,促進各民族美術的發展,加強各民族之間的美術交流,鞏固和擴大全國各民族美術家的大團結。
第十三條增進同各省市、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等美術家的聯繫、交流與團結,為弘揚中華民族藝術文化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十四條推進中外美術交流,積極參加和開展國際美術活動,擴大友好往來,增進同世界各國美術家的友誼。推動中華美術走向世界,努力為世界美術的繁榮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五條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各文化藝術單位及社會各界的密切合作,發展我國美術事業;根據國家政策,促進美術文化產業的發展。
第十六條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七條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香港、澳門、台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美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美協,視為本會團體會員。各全國性產業文聯所屬美協,凡贊成本會章程,提出申請並經本會主席團審議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
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文化主管部門視同於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中國人民美術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介紹其會員加入本會,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團體會員有退會自由。
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開展符合章程的各項活動。
第十八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台、海外華人,在美術領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較高的思想文化素質,符合入會條件,贊成本會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並經所在的團體會員或有關部門推薦,報本會審批、履行手續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各省市、台灣地區、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外華人的美術家和美術工作者,符合入會條件,贊成本會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並經報本會批准並履行手續後,也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依據本章程另行制訂個人會員入會條件細則,經主席團批准後,由駐會領導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按時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及為協會建設做出奉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進行監督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二十條會員如違犯國家、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法律法規或違反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經駐會領導機構討論決定,可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會籍、取消會籍的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中國人民美術家協會章程》;
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和有關單位推舉產生;各團體會員一名主持日常會務工作的負責人為全國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
第二十三條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候選人由各團體會員和有關部門按商定名額推選後提名。各團體會員一名主持日常會務工作的負責人作為代表該團體會員的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工作變動後由團體會員另行推舉更替人選,報本會主席團備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駐會副主席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名譽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
第二十六條為我國美術事業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等美術家,經主席團審批,可授予名譽顧問、名譽理事、名譽會員。
第二十七條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駐會副主席召集,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二十八條主席團成員和理事會理事,有對本會建設、發展和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和奉獻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於違犯國家法律、法規,違反本會章程或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經民主程式,予以調整、罷免或撤換。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國家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撥給本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本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任意改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美術家協會簡稱人民美協。中國人民美術家協會的英文名稱是“ThePeople's ArtistsAssociationofChinese”。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全國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全國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人民美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