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貴陽市委員會

一、貴陽市政協的歷史發展1950年2月,貴陽市首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召開,推選出貴陽市第一屆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 協商委員會是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並且代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職能,是政協貴陽市委員會的前身。 1980年10月召開的政協貴陽市第五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標誌著貴陽市的人民政協事業步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貴陽市委員會(簡稱政協貴陽市委員會或貴陽市政協)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組織,是貴陽市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
一、貴陽市政協的歷史發展
1950年2月,貴陽市首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召開,推選出貴陽市第一屆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協商委員會是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並且代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職能,是政協貴陽市委員會的前身。1954年7月,貴陽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貴陽市共召開過三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了三屆協商委員會。這三屆協商委員會組織各界人士進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積極參與抗美援朝、鎮壓反革命、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禁菸禁毒和愛國衛生運動等中心工作,為貴陽市的生產恢復和社會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
1955年3月27日至31日,政協貴陽市第一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召開,在1955年到1966年的四屆任期內,政協貴陽市委員會在貴陽市委的領導和上級政協的指導下,團結和依靠廣大政協委員、市級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圍繞中心工作進行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為貴陽市完成社會主義改造、加快社會主義建設,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貴陽市的人民政協事業有了很大發展。“文化大革命”期間,政協貴陽市委員會同全國其他政協組織一樣,被迫停止了一切活動,使貴陽市的人民政協事業遭受了巨大損失。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我國的人民政協事業重新恢復了生機和活力。1980年10月召開的政協貴陽市第五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標誌著貴陽市的人民政協事業步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從五屆到九屆,政協貴陽市委員會委員不斷增多,組成界別不斷擴大,分別從第四屆委員會的197名委員、21個界別逐步發展到第十屆委員會的473名委員、29個界別。市政協自身建設不斷加強,工作機構不斷健全,工作條件不斷改善,為不斷開創新的工作局面奠定了基礎。
二、貴陽市政協的主要職能
根據《政協章程》規定,貴陽市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參加市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
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貴陽市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是政協舉行的各種協商會議,其中包括:政協委員會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的各黨派、無黨派愛國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的代表參加的協商座談會等,以及政協負責人或委員應邀列席市委召開的常委會、全委會或人大常委會舉行的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常務委員會,市政府舉行的部署工作、研究重大問題的常務會議和全體會議,聽取有關情況,直接參與協商討論。此外,還通過舉辦情況通報會、議政會、聽取意見座談會等進行協商活動。
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地方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是通過政協委員會全體會議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意見、建議;通過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議案;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或有關視察、考察報告;參加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
參政議政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的拓展與延伸。其內容除政治協商、民主監督規定的內容外,還包括選擇人民民眾關心、黨政部門重視、政協有條件做的課題,組織調查和研究,積極主動地向黨政領導機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通過多種方式,廣開言路、廣開才路,充分發揮委員專長和作用,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獻計獻策;廣泛參與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活動,對一些共同關心的事項開展評議等等。
三、貴陽市政協的組織機構
根據政協章程規定,貴陽市政協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其成員由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民族和各界代表人士協商提名,經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政協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由上屆常務委員會協商並決定,每屆任期五年。
按照政協章程規定,貴陽市政協設立辦公廳,下設研究室、秘書處、人事處、信息處、委員聯絡處以及各專委會辦公室等處(室),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設立提案委員會、經濟科技委員會、教文衛體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文史和學習委員會、港澳台僑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共8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的工作機構。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專門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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