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國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國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者:編輯、剪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本書是一本紀實性很強的法條,圍繞著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成立的前前後後不僅登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還有其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等法律。本書對旨在全面了解澳門法律背景的讀者有較大的幫助。

基本信息

作者:編輯、剪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ISBN:10位[7503632860]13位[978750363286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1-05
定價:¥28.00元

編輯推薦

本書是一本紀實性很強的法條,圍繞著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成立的前前後後不僅登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還有其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等法律。本書對旨在全面了解澳門法律背景的讀者有較大的幫助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屬檔案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屬檔案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附屬檔案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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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

第十二條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國有關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嚴受到侵犯。
第十三條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並受保護。
外交代表的文書和信件不受侵犯。外交代表的財產不受侵犯,但第十四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轄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
(二)外交代表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公務範圍以外的職業或者商業活動的訴訟。
外交代表免受強制執行,但對前款所列情況,強制執行對其人身和寓所不構成侵犯的,不在此限。
外交代表沒有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
第十五條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條規定享有豁免的人員的管轄豁免可以由派遣國政府明確表示放棄。
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條規定享有豁免的人員如果主動提起訴訟,對與本訴直接有關的反訴,不得援用管轄豁免。
放棄民事管轄豁免或者行政管轄豁免,不包括對判決的執行也放棄豁免。放棄對判決執行的豁免須另作明確表示。
第十六條外交代表免納捐稅,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通常計人商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內的捐稅;
(二)有關遺產的各種捐稅,但外交代表亡故,其在中國境內的動產不在此限;
(三)對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稅;
(四)為其提供特定服務所收的費用。
第十七條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個人和公共勞務以及軍事義務。
第十八條使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運進的自用物品,按照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免納關稅和其他捐稅。
外交代表的私人行李免受查驗,但中國有關機關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裝有不屬於前款規定免稅的物品或者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禁止運進、運出或者檢疫法規規定管制的物品的,可以查驗。查驗時,須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權人員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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