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案確立
1949年6月16日,新政協籌備會決定成立國旗、國徽圖案初選委員會,同年7月14日至8月15日在《人民日報》等報紙發表徵求啟事。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期間,初選委員會從收到的3012幅圖案中選出38幅印發全體代表討論。經全體代表分組討論後,9月25日晚,毛澤東主席召開國旗、國徽、國歌、紀年、國都協商座談會。在關於國旗的討論中,會議研究決定去除原設計稿中意識形態濃厚,且與蘇聯國旗相仿的鐮刀斧頭標誌。最後形成以紅色為底色,四小星拱衛大星的五星紅旗方案。
毛澤東指出,五星紅旗這個圖案表現革命人民大團結,因此,又是團結,又是革命。
而《史記·天官書》中也提到:“五星分天之中,積於東方,中國利;積於西方,外國用(兵)者利。五星皆從辰星而聚於一舍,其所舍之國可以法致天下。”
這一設計滿足了各個階級,各文化,各民族人群對於國旗的需求和想像,因此得到了普遍的歡迎。
規定
1949年9月27日,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上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中,第四點規定:“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為紅底五星旗,象徵中國革命人民大團結。”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和政協主席團通過的制旗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為五星紅旗,長方形,紅色象徵革命,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象徵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大團結,星用黃色象徵紅色大地上呈現光明。一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3/10,居左;四星較小,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1/10,環拱於大星之右側,並各有一個角尖正對大星的中心點,表達億萬人民心向偉大的中國共產黨,如似眾星拱北辰。旗桿套為白色,以與旗面的紅色相區別。
歷史
1949年10月1日,第一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由毛澤東在天安門廣場首次升起。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以後,歷次憲法在倒數第三條當中均保留這個規定。
為了更好的維護國旗尊嚴和提高全民國旗意識,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發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實行。
為維護國旗的尊嚴,國家發布《國旗》和《國旗顏色標準樣品》兩項國家標準,規定了國旗的形狀、顏色、圖案、製版定位、通用尺寸、染色牢度等技術要求,並宣布於1991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確立過程
1949年7月4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六小組決定發出徵集國旗、國徽圖案和國歌詞譜的啟事。經過毛澤東和周恩來的修改審定的《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為徵求國旗國徽圖案及國歌詞譜啟事》, 於7月15日到26日間在《人民日報》、《北平解放報》、《新民報》、《大眾日報》、《光明日報》、《進步日報》和《天津日報》等各大報紙連續刊登。 該啟事中列出了國旗圖案的注意事項:
中國特徵(如地理、民族、歷史、文化等);
政權特徵(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形式為長方形,長闊三與二之比,以莊嚴簡潔為主;
色彩以紅色為主,可用其他配色。(草案中曾使用“以赤色為主”,周恩來後來將它改成了“以紅色為主”)
徵集國旗圖案的啟事發出後,當時在上海工作的曾聯松希望設計一幅國旗圖案來表達他對新國家的愛國熱情。時值七月中旬,他在自家的閣樓上開始了國旗圖案的設計。他想到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農紅軍是以五角星作為自己的標誌的,而且中國共產黨又是中國人民的大救星,進而決定用五角星來象徵它。而毛澤東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則指出當時人民由四個社會階級(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組成,因此他決定用四顆小五角星來象徵由四個社會階級組成的人民。在確定了五顆金星的位置和大小後(他曾構想在旗面的中心置放五顆金星,但因其在視覺上過於侷促、凝滯而放棄),他於八月中旬將自己的設計“紅地五星旗”寄給了籌備會。
1949年8月20日,國旗國徽評選委員會共收到了2992幅(一說為3012幅)國旗圖案,郭沫若、陳嘉庚等籌備會成員也提交了他們設計的樣稿。這些應徵圖案在臨時選閱室內進行了展示,評選委員會從中精選出38份草圖, 並將之彙編入《國旗圖案參考資料》,提交給新成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討論。曾聯松的方案最初並未入選,後來在田漢的主張下才被收為“復字32號”“紅地五星旗”,並根據小組討論的意見去除了類似蘇聯國旗的錘子鐮刀的標誌。
1949年9月23日,政協全體會議代表分組討論了國旗方案,但並未形成定論;會中有代表覺得32號方案中的四顆小五角星提法不妥,認為不應提到資產階級。毛澤東和大多數代表起初都贊成一顆星一條橫槓的4號圖案,但張治中後來向毛澤東表達了他的反對意願,認為一條橫槓有分裂國土、分裂革命之嫌,而且容易使人聯想到孫悟空的金箍棒。1949年9月23日當晚,彭光涵向周恩來推薦了32號圖案,而周對該設計感到滿意,並要求彭繪製較大的圖樣。此外,陳嘉庚也曾向毛澤東和周恩來提出建議,認為政權特徵比地理特徵更為重要,因此無需堅持使用象徵黃河的橫槓。兩天后,毛澤東在中南海召開了座談會,說明了他贊成紅地五星旗的理由,並在與會代表間取得了共識。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正式決定採納紅底五星旗的方案,並將其改名為“五星紅旗”。1949年9月29日,《人民日報》上刊發了新國旗的圖樣和製法說明,提供給社會各界製作使用。1949年10月1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開國大典上,五星紅旗首次在北京天安門廣場升起。第一面飄揚在天安門廣場上的國旗由女縫紉工趙文瑞縫製,她在9月30日下午1時完成了這項工作。(另外有國旗、國歌、國徽評選委員會的秘書彭光涵,北平市國營永茂公司的宋樹信等兩種說法)曾聯松最初並不敢確信五星紅旗是他設計的,因為在公布的圖案中,大五角星上沒有鐮刀和錘子。然而,中央人民政府辦公廳後來給他寄送了公函,正式告知他就是國旗的設計者,並隨信附帶了五百元人民幣作為酬謝。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後至今,五星紅旗一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定國旗。
禮儀
法規
1990年6月28日,中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並於同日通過第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該法於1990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國旗法》不僅規定了國旗的製法、懸掛場合及懸掛方式,還強調了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因此每個公民與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升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定:為確保國旗的聖潔和完整,天安門廣場上空的國旗基本上幾天更換一面。每逢重大節日,必須更換新國旗。即使國旗不受損,懸掛的最長時間也不得超過10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二條規定:國旗“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這裡的“應當”,就是“應該”和“理所當然”的意思。現實中,有些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怕麻煩、圖省事,只見國旗“早晨升起”,不見“傍晚降下”,甚至一升起就任憑國旗經受風吹日曬雨淋,即使褪色、破損也不更換。尤其是那些在建築物高處升掛國旗的單位,“只升不降”更是普遍。類似行為不僅有損國旗的權威,更嚴重違反了國旗法相關規定,必須制止和糾正。
天安門廣場的國旗旗桿最初是1949年開國大典上毛主席升旗時用的那根旗桿,高22米 。由於升旗的系統是由電力控制,升旗這個差使理所當然地被交給了懂電的人。開國大典上,毛澤東站在天安門城樓上按下開關,國旗就升起來,那個開關就是由胡其俊所在的北京電力局設計的。因此,此後升旗的任務就由北京電力局負責。
1991年5月1日重新修建了國旗旗桿,高度達32.6米。 1991年,當國旗護衛隊代替了國旗班負責升旗時,旗台進行了改造,已經不需要翻越護欄才能進入了。胡其俊用過的22米高的旗桿,如今變成了32.6米高,升旗的人數也從3個,變成了36個。
更換旗桿基於兩種考慮,一是已站立了42年的國旗旗桿確實有些老化;二是天安門廣場及長安街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高大雄偉的人民大會堂、中國國家博物館和毛主席紀念堂修建起來了,旗桿的高度已明顯顯低,與之不相襯。改建後的國旗桿基座頗有講究,共分為三層:內層四周是高80厘米的漢白玉欄桿,東西兩邊各有2米寬的出入通道;第二層是環繞基座的2米多寬的赭色花崗岩帶,象徵“人民江山萬代紅”;第三層是5米寬的綠化帶,四季常青,象徵社會主義祖國欣欣向榮。國旗基座四周是用56個黃色銅墩連成的護欄,象徵56個民族手拉手心連心,團結在國旗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定:升旗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當國旗在2分07秒的時間內降到國旗桿底座時,一名戰士迅速用雙手將國旗托住,而後另一名戰士將旗面均勻地打成摺疊狀,此動作精確在13至15把之間。
中國的航空公司中只有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可以在飛行器上噴繪中國國旗。
其他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有關規定,國旗的升掛使用有以下幾種情況:
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出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以及邊防哨所、海防哨所等處,均應每日太陽升起時升掛國旗。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政協地方委員會,應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以外,也應每日升掛國旗。在國家法定的節慶日,各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都應升掛國旗。企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都可升掛國旗。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和大型文體活動,也可升掛國旗。
如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對國家、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士逝世,應下半旗致哀。對於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也可以下半旗致哀。其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和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人逝世時,以及當發生了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的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務院決定。而當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逝世時,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委員會或國務院決定。
附:歷次下半旗列表
次數 | 致哀對象 | 致哀對象身份 | 日期 | 場所 | 依據 |
1 | 任弼時 | 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 | 1950年3月 | ||
2 | 史達林 | 蘇共中央總書記、蘇聯部長會議主席 | 1953年3月7日-9日 | ||
3 | 克萊門特·哥特瓦爾德 | 捷克斯洛伐克總統 | 1953年3月19日 | ||
4 | 岡奇金·布曼增迪 | 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主席 | 1953年9月25日 | ||
5 | 史達林 | 蘇共中央總書記、蘇聯部長會議主席 (紀念史達林逝世一周年) | 1954年3月5日 | ||
6 | 波萊斯瓦夫·貝魯特 | 波蘭統一工人黨中央委員會第一書記 | 1956年3月16日 | ||
7 | 安托寧·薩波托斯基 | 捷克斯洛伐克總統 | 1957年11月18日 | ||
8 | 彼得魯·格羅查 | 羅馬尼亞大國民議會主席團主席 | 1958年1月10日 | ||
9 | 格奧爾基·達米揚諾夫 | 保加利亞國民議會主席團主席 | 1958年11月30日 | ||
10 | 威廉·皮克 |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總統 | 1960年9月10日 | ||
11 | 帕特里斯·盧蒙巴 | 剛果民主共和國首任總理 | 1961年2月18日 | ||
12 | 羅榮桓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主任 | 1963年 | ||
13 | 格奧爾基·喬治烏-德治 | 羅馬尼亞部長會議主席、國務委員會主席 | 1965年3月24日 | ||
14 | 胡志明 | 越南勞動黨中央委員會主席、越南民主共和國主席 | 1969年9月9日 | ||
15 | 阿卜迪拉希德·阿里·舍馬克 | 索馬里共和國總統 | 1969年10月19日 | ||
16 | 戴高樂 | 原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總統 | 1970年11月11日 | ||
17 | 謝富治 |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共北京市委第一書記、原中國人民解放軍上將 | 1972年 | ||
18 | 何香凝 | 民革中央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政協副主席 | 1972年 | ||
19 | 鄧子恢 | 原國務院副總理 | 1972年 | ||
20 | 李富春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 | 1975年 | ||
21 | 董必武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 1975年 | ||
22 | 康 生 | 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 1975年 | ||
23 | 周恩來 | 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 | 1976年1月 | ||
24 | 朱 德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 | 1976年7月 | ||
25 | 毛澤東 | 中共中央主席、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全國政協名譽主席 | 1976年9月9日至18日 | ||
26 | 郭沫若 |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 1978年 | ||
27 | 羅瑞卿 | 國務院副總理、原中國人民解放軍大將 | 1978年 | ||
28 | 蘇振華 |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第一書記、原中國人民解放軍上將 | 1979年 | ||
29 | 狄托 | 南斯拉夫總統 | 1980年5月5日 | ||
30 | 劉少奇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主席 | 1969年劉少奇逝世,1980年平反恢復名譽後補降半旗 | ||
31 | 宋慶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副委員長 | 1981年5月30日至6月3日 | 天安門、新華門,外交部和駐外機構 | 1981年5月29日《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公告》(宣布國葬) 1981年5月29日《宋慶齡同志治喪委員會公告》(決定下半旗) |
32 | 1981年6月3日 | 全國和駐外機構 | |||
33 | 廖承志 |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 1983年 | ||
34 | 劉伯承 | 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 | 1986年 | ||
35 | 葉劍英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 | 1986年 | ||
36 | 胡耀邦 | 原中共中央總書記 | 1989年 | ||
37 | 徐向前 | 原國防部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 | 1990年 | ||
38 | 聶榮臻 | 原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 | 1992年 | ||
39 | 李先念 | 全國政協主席、原國家主席 | 1992年 | ||
40 | 鄧穎超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政協主席 | 1992年 | ||
41 | 王 震 | 國家副主席 | 1993年 | ||
42 | 姚依林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 | 1994年 | ||
43 | 金日成 | 朝鮮勞動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1994年7月20日 | ||
44 | 陳 雲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 | 1995年 | ||
45 | 鄧小平 | 中共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核心 | 1997年2月20日至25日 | ||
46 | 彭 真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 1997年 | ||
47 | 楊尚昆 |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家主席 | 1998年 | ||
48 | 1999年五八事件遇難中國記者 | 1999年5月12日 | 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省級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新華社澳門分社 | ||
49 | 2008年汶川地震遇難者 | 2008年5月19日至21日(全國哀悼日) | 全國和駐外機構 | 1990年《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2008年5月18日《國務院公告》 | |
50 | 2010年海地地震遇難中國警察 | 2010年1月19日 | 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 | ||
51 | 2010年1月19日至21日 | 公安部 | |||
52 | 2010年玉樹地震遇難者 | 2010年4月21日(“全國哀悼活動”) | 全國和駐外機構 | 1990年《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2010年4月20日《國務院公告》 | |
53 | 2010年8·7甘肅舟曲特大土石流遇難者 | 2010年8月15日(“全國哀悼活動”) | 全國和駐外機構 | 1990年《國旗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2010年8月14日《國務院公告》 | |
54 | 香港旅行團在馬尼拉被挾持事件遇難者 | 2010年8月26日 | 香港特區政府及中央駐港機構 | ||
55 | 南丫島撞船事故遇難者 | 2012年10月4日至6日 | 香港特區政府 | ||
56 | 諾羅敦·西哈努克 | 高棉王國王父(中國官方稱“太皇”) | 2012年10月17日 | 天安門廣場、新華門,外交部、中國駐柬使館,北京醫院、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 |
57 | 喬石 |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 2015年6月19日 | 首都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 | |
58 | 萬里 | 國務院原副總理、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 2015年7月22日 | 首都天安門、新華門、人民大會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對外海空港口,中國駐外使領館 |
製作法
(1949年9月2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
國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五星兩面相對。為便利計,本件僅以旗桿在左之一面為說明之標準。對於旗桿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稱左均應改右,所稱右均應改左。
(一)旗面為紅色,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一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較小,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一,環拱於大星之右。旗桿套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與畫法如下:
(1)為便於確定五星之位置,先將旗面對分為四個相等的長方形,將左上方之長方形上下劃為十等分,左右劃為十五等分。
(2)大五角星的中心點,在該長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處。其畫法為:以此點為圓心,以三等分為半徑作一圓。在此圓周上,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一點須位於圓之正上方。然後將此五點中各相隔的兩點相聯,使各成一直線。此五直線所構成之外輪廓線,即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個角尖正向上方。
(3)四顆小五角星的中心點,第一點在該長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處,第二點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處,第三點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處,第四點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處。其畫法為:以以上四點為圓心,各以一等分為半徑,分別作四個圓。在每個圓上各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中均須各有一點位於大五角星中心點與以上四個圓心的各聯結線上。然後用構成大五角星的同樣方法,構成小五角星。此四顆小五角星均各有一個角尖正對大五角星的中心點。
(三)國旗之通用尺度定為如下五種,各界酌情選用:
(1)長288厘米,高192厘米。
(2)長240厘米,高160厘米。
(3)長192厘米,高128厘米。
(4)長144厘米,高96厘米。
(5)長96厘米,高64厘米。
國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的國旗製法說明製作。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範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製作。
第五條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第七條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
不以春節為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第八條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第九條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十條軍事機關、軍隊營區、軍用艦船,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升掛國旗。
第十一條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公安部門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第十三條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並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
全日制中學國小,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第十四條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第十五條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六條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第十七條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第十八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條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顏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布的《GB 12983-2004:國旗顏色標準樣品》規定了國旗所使用的顏色。該標準按照CIE標準照明體D和CIE 1964補充標準色度系統給出了下列的色度數據。
國旗顏色標準樣品的色度
項目 | 刺激值Y | 色度坐標 | 允許誤差 | ||
化學纖維織物 | 紅色 | 9.4 | 0.555 | 0.328 | 均為 |
黃色 | 41.2 | 0.446 | 0.489 | ||
絲綢 | 紅色 | 12.3 | 0.565 | 0.325 | |
黃色 | 32.4 | 0.450 | 0.463 | ||
棉布 | 紅色 | 9.2 | 0.595 | 0.328 | |
黃色 | 33.0 | 0.467 | 0.463 | ||
旗桿套 | 白色 | 78.0 | - | - | 刺激值 Y不得低於78 |
國旗相關
重要人物
曾聯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五星紅旗設計者。
王大珩——國旗標準倡議人,國旗和國旗顏色國家標準主要起草人。
李玉坤——國旗法倡議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提案人。
孫秀如——國旗和國旗顏色國家標準主要起草人,國旗升掛裝置國家標準主要起草人,香港、澳門區旗國家標準主要起草人。
賀嗣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標準化的設計與製作的參與者。
國徽
1950年6月23日,全國政協一屆二次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天安門、齒輪和麥稻穗組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1990年2月16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選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為“五星花蕊的動態紫荊花紅旗”。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
1990年2月16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選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模仿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的設計,內圓有一朵白色洋紫荊花,紅色底色。外圈則為白底紅字,寫有繁體中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英文“HONG KONG”。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
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並頒布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為“五星蓮花綠旗”。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並頒布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上有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以綠為底色。區徽中間是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周圍以繁體中文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為澳門的葡文名“MACA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