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發〔2000〕3號2000年1月11日)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發〔1999〕14號),深入實施科教興湘戰略,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特作如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的重要意義,明確發展目標
1.民營科技企業是科技人員為經濟建設服務的重大創舉,是發展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的一支生力軍,在我省經濟和科技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進一步加快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對於堅持和完善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促進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成果轉化,加速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發展民營科技企業作為實施科教興湘戰略的大事來抓,帶動國有企業和科研院所的改革,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促進我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2.民營科技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創辦的,採取集體經濟、合作經濟、股份經濟和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形式,實行“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營機制,主要從事科技成果轉化以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或實行高新技術研製、生產、銷售一體化的經濟實體。
3.發展民營科技企業必須堅持鄧小平同志提出的“三個有利於”的標準,遵循“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和“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戰略思想,堅持抓大育小,堅持量的擴張和質的提高並舉的方針,突出重點,最佳化環境,加強服務,在電子信息、生物技術、新材料、光機電一體化等重點高新技術領域,實現產業規模化、企業集團化、資本多元化、市場國際化。
4.全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總體目標是:民營科技企業技工貿總收入從2000年開始,5年內按年增長50%左右的速度增加;其高新技術產業的產值占全省高新技術產業產值的60%左右;培育一批產值過10億元的明星民營科技企業和一批名牌產品;培養和造就一批民營科技企業家。
二、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民營科技企業
5.鼓勵、引導和支持國有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國有企業和社會團體創辦、領辦、聯辦民營科技企業。
6.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會團體的科技人員創辦、領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利用自有科技成果,通過技術入股等方式發展民營科技企業。
7.鼓勵和支持國外、境外、省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科技人員來我省創辦、領辦、聯辦民營科技企業。
8.鼓勵和引導國有科研機構改制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民營科技企業,或通過租賃、承包經營等方式改組為民營科技企業。
9.鼓勵有實力的民營科技企業採取高新技術作價入股、租賃、兼併、收購、承包經營等方式,積極參與國有中小企業的改制改造,通過資產重組、產權置換,利用高新技術增量,盤活資產存量,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規模化水平。
三、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政策扶持力度
10.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民營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民營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或免徵企業所得稅2年。
11.民營科技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民營科技企業從事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企業所得稅;年淨收入30萬元以上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12.民營科技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體產品,可按法定17%的稅率徵收後,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屬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生產銷售計算機軟體按6%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屬於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體按4%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並可由稅務機關分別按不同的徵收率代開增值稅發票。
13.民營科技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技術開發費用,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民營科技企業當年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14.放寬民營科技企業的員工工資總額限制。經有關部門批准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民營科技企業,其工資發放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所得稅稅額時準予扣除。軟體開發企業實際開發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所得稅稅額時準予扣除。其他它行計稅工資的,月扣除最高限額為每人每月800元。
15.民營科技企業同國有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聯合興建的中試基地、工業性試驗基地、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重大項目,經有關部門認定,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16.科技人員離崗創辦和領辦民營科技企業的,應與原單位簽定協定,在規定的離崗期限內(一般為2年),原單位應保留其檔案工資,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工齡連續計算;允許其回單位競爭上崗,保證重新上崗者享有與連續工作的工作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待遇。離崗2年以上的,委託人才流動服務機構進行人事代理。
17.鼓勵科技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到民營科技企業就業,對民營科技企業所需科技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由用人單位直接與所在學校和單位聯繫,有關部門應優先辦理有關調入和就業手續。
18.允許民營科技企業註冊資本金分期注入,允許智力成果等無形資產為註冊資本。經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民營高科技企業,其中工資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占註冊資本的比例,可達到35%。
19.凡以協定出讓方式取得的存量土地使用權的民營科技企業,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以分期繳納,具體辦法由出讓方即市州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受讓方即民營科技企業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時約定,原則上首期繳納的出讓金應不低於50%,其餘部分按出讓契約約定在15年內繳清。民營科技企業被取消科技企業資格出讓金尚未繳清的,應補繳剩餘的出讓金。
四、積極拓展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投融資渠道
20.建立湖南省民營科技企業風險擔保資金。資金主要來源:①財政投入;②民營科技企業籌集;③吸引社會資金和海外資金等。
21.支持有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或上市融資,推薦一批潛在高成長性的民營科技企業進入證券市場高科技板塊。鼓勵有實力的民營科技企業通過資產重組,對上市公司進行控股,實施資產置換並改變其主營業務。
22.大力發展科技風險投資事業,逐步建立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加大對成長中的民營科技企業的扶持力度。鼓勵國內外風險投資機構來湘設立風險投資機構,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從事科技風險投資。
23.金融機構要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扶持力度,改進信貸服務,增加信貸品種,擴大信貸投入規模。各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把民營科技企業列入擔保服務範圍。
五、最佳化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環境
24.民營科技企業在申請政府科技計畫項目、成果鑑定與獎勵、高新技術企業及產品認定、申請科技創新資金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等方面,享有與國有科研機構及國有企業同等待遇。各級政府和部門組織實施的重大科技項目和重大工程項目,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鼓勵民營科技企業參加競標。
25.民營科技企業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國、出境,向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
26.民營科技企業開展自營進出口業務,參照國家外經貿部《關於對國有、集體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術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登記制的通知》和外經貿部發布的《賦予私營企業生產和科研院所自營出口權的暫行規定》辦理。
27.民營科技企業員工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工作,由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按照管理許可權申報。
28.民營科技企業應為本企業的員工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已辦理社會保險的,不再重複辦理。
29.加強民營科技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大力發展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技術創新、管理諮詢、科技評估、技術經紀、市場信息服務和貸款擔保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加快生產力促進中心和創業服務中心建設,把培育民營科技企業作為其一項重要職能,拓寬服務領域,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
30.理順和明晰民營科技企業產權關係,推進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國有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其投資創辦的民營科技企業,要本著有利於鼓勵成果轉化、支持科技人員創業、保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原則,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
3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民營科技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不得向民營科技企業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亂攤派和亂檢查。
六、加強對發展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領導
32.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發展民營科技企業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及時研究和解決民營科技企業發展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統一協調,強化服務,形成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的合力。
33.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歸口管理民營科技企業。要加強巨觀管理和指導,嚴格按照標準和條件做好民營科技企業的認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對民營科技企業的統計和年審。建立健全民營科技企業指導和管理服務機構。
34.加強執法檢查和督查。充分發揮新聞輿論、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加大督查督辦力度,確保國家和省有關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的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要切實保護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經濟環境和社會氛圍,促進民營科技企業健康、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