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於企業黨組織活動經費問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於企業黨組織活動經費問題的通知
(1989年1月6日)

為適應企業領導體制改革、轉變企業黨組織職能的新情況,保證企業黨組織正常地開展活動,現就企業黨組織活經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黨組織活動經費(包括召開黨內會議,進行黨內宣傳教育活動和組織活動,培訓黨員和申請入黨的積極分子,開展表彰優秀黨員和先進黨支部活動等費用),應按照中央組織部關於黨費用途的規定,先由留用的黨費中開支,不足部分從企業管理費中解決。

二、黨組織活動經費中從企業管理費列支的部分,每年初由企業黨委(總支、支部)根據工作需要和節約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列入企業財務計畫。在計畫範圍內,日常開支由黨委書記審批,財務部門報銷。

三、遇有特殊情況需追加經費時,應經黨委會議討論,向財務部門提出,由廠長決定。

四、企業黨委要定期向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報告黨組織活動經費開支情況,接受監督。由企業管理費列支的部分還要接受財務部門的監督。

五、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上級黨組織要加強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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