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滿洲條約
中國內蒙古東北部呼倫貝爾地區與俄羅斯毗連的水界和陸界,是1689年中俄《尼布楚條約》和1727年中俄《恰克圖條約》劃定的。但隨著沙俄侵略勢力的擴張,這一帶界務糾紛日漸增多,俄國人非法越界侵占中國領土的事件屢有發生。清政府為防止沙俄擴大侵略,於1909年由外務部照會沙俄政府,提議雙方派員會勘邊界。1910年4月,沙俄同意清政府的建議。
1910年5月,清政府命黑龍江呼倫道宋小濂為勘界委員,與沙俄勘界委員儒達諾夫在滿洲里舉行會議。此次會議歷經3個月,會談10餘次,決定先勘水界後勘陸界。滿洲里一帶的水陸國界,由於清俄雙方長期未予會勘,水路國界河身淤積,港汊紛歧;陸路國界,界點毀失,界線不清,而且舊約條文簡略,又無當時圖籍可憑。這些客觀因素成了沙俄任意侵占大清國領土的藉口。對水路,俄方舍條約不據,硬說歷史上河流曾改道西移,強指右岸河汊為額爾古納河舊河道,並欲將靠近中國岸邊許多河中洲渚劃入俄境。會勘陸路界址時,俄方往往遠離歷史上習慣的邊界線,而深入中國境內十數里或數十里尋找邊界點,牽強附會指某地為舊約所定的界點,並以武力恐嚇要挾,迫使中方認可。宋小濂據理駁斥,並向俄方的武力威脅提出抗議。但清政府對沙俄的侵占意圖,一味採取妥協退讓的態度,唯恐交涉破裂。1911年5月,清政府派黑龍江巡撫周樹模為會勘中俄邊界大臣,與俄方代表菩提羅夫在齊齊哈爾進行談判。會議之前,沙俄在滿洲裡邊界附近多次增兵,進行武力威脅。會議中,俄方要求將滿洲里劃歸俄國,周樹模據理力爭,堅決不讓。俄方又提出大清國應在水陸兩界其他地方作出讓步,作為俄國不侵占滿洲里的交換條件。12月20日,周樹模被迫同俄方簽訂了《滿洲里界約》。此時,辛亥革命已爆發,清朝覆滅在即,沙俄有鑒於此,遂照會清外務部,以該界約“無須由兩國政府批准,政府視為完全了結”。《滿洲里界約》就如此匆匆地成為了“定案”。
條目
第一條
俄國交還滿洲於中國,行政之事,照舊辦理。
第二條
俄國留兵保護滿洲鐵路,俟地方平靜後,並本條約之樞要四條一概履行後,始可撤兵。
第三條
若有事變,俄國將此兵助中國鎮壓。
第四條
若中國鐵路(註:疑指滿洲鐵路)未開通之間,中國不能駐兵於滿洲。即他日或可駐兵,其數目亦須與俄國協定,且禁止輸入兵器於滿洲。
第五條
中國雖得置兵於滿洲,其兵丁多寡,與俄國協定,俄國協定多少,中國不得反對。然仍不得輸入兵器於滿洲。
第六條
若地方大官處置各事,不得其宜,則須由俄國所請,將此官革職。滿洲之巡察兵,須與俄國相商,定其人數,不得用外國人。
第七條
在滿洲企圖開礦山修鐵路及其他各等之利益者,中國非與俄國協定,則不許將此等利益許他國臣民為之。
第八條
俄國所有之軍事費用,一切皆由中國支出。
第九條
若滿洲鐵路公司有何損害,須中國政府與該公司議定。此乃駐紮北京之各國公使協定,而為各國所採用之方法字樣。
第十條
現在所損害之物,中國宜為賠償,或以全部利益,或以一部利益以為擔保。
第十一條
中國得由滿洲鐵路之支路修一鐵路至直隸疆界之長城而止。
第十二條
許中國由滿洲鐵路之支路修一鐵路以達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