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的經濟思想

中世紀的經濟思想

中世紀的經濟思想,指的是西歐封建主義時代的經濟思想。

簡介

中世紀的經濟思想 中世紀的經濟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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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歐封建主義時代的經濟思想。西歐封建社會經歷了長達1000年左右的時間,相應於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的變化,它的經濟思想可劃分為早中晚三個時期。一般所謂中世紀的經濟思想,是指西歐封建社會盛期,特別是13世紀前後經院學派的經濟思想。
西歐封建生產方式形成於 6世紀,完成於 11世紀。這是西歐封建社會的初期,即封建化時期。這段時期的經濟思想的特徵是封建主為大地產辯護,而農民起義和各種神秘主義的宗教異端則力圖維護公社所有制。反映這種情況的重要史料有: 6世紀的《薩利克法典》,8世紀末查理大帝的《莊園敕令》(見彩圖),以及9世紀薩克森農民大起義的資料。《薩利克法典》一方面提供了農民要求保護公社土地所有制的直接證據,另一方面也表明國王已經有權干預土地的使用。《莊園敕令》詳細記載了領地的管理規則,規定了封建主的權利、義務以及農民應盡的職責,它表明到 8世紀,封建土地所有制已經得到充分肯定。薩克森農民的起義資料,則從另一側面反映了9世紀農民要求恢復村社制度的鬥爭。
中世紀的經濟思想

中世紀的經濟思想 自11世紀至15世紀,是西歐封建社會的繁榮時期。由於生產的發展,特別是城市和商業的繁榮,使得這一階段的經濟思想與前期有著明顯不同的特徵。一些與商品經濟有關的經濟範疇如價值、價格、貨幣、利息等成了討論的主題。這個階段也是歐洲中世紀教會的全盛時期,教權已經普遍確立。在意識形態領域,它幾乎統治一切,使得包括經濟思想在內的各類學科都成了神學的“侍婢”,這嚴重製約著經濟思想的發展。
在長達幾個世紀的時間內,經院學者爭論最多的是兩大問題:“公平價格”與高利貸。
“公平價格”學說 在古希臘和羅馬的著作中已經見到公平價格的用語。根據羅馬法,它是指在某一階段內不受行情變化影響的價格,實質上是指與價值相符的價格。到中世紀中期,由於大商業的存在以及大量不等價交換現象的出現,公平價格問題成為社會普遍關切而教會不得不過問的問題。
西歐中世紀的市場上有兩種價格:由市場決定的價格和由價格管制機構規定的價格。究竟何者是“公平價格”,在經院學者中意見並不一致。多數神學家主張價格應由市場確定。13世紀學者大阿爾伯特 (約1200~1280)明確宣稱,產品售出時的價格即是公平價格。聖貝納迪諾(錫耶納的,1380~1444)和J.尼德(約1380~約1438)認為,“公平價格”應“共同估定”,亦即由市場決定。另一些學者認為,在法定價格條件下,市場價格方可視為“公平價格”。中世紀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默認了這一點。價格應由管制機構規定的主張在經院學派的唯名論者中得到了廣泛支持,13世紀曾任巴黎索邦神學院院長的J.de熱爾松(1363~1429)甚至主張應由公共當局確定一切商品價格。
關於成本在價格決定中的作用,大阿爾伯特及其弟子托馬斯·阿奎那並未忽略。他們認識到市場價格不能長期低於成本。13世紀唯名論者J.鄧斯·司各脫(約1265~1308)主張,“公平價格”應包括成本、正常利潤和風險。
“公平價格”理論也被套用於工資確定上。工資似乎被視為是勞動的價格。佛羅倫斯大主教聖安東尼(1389~1459)認為,工資應能維持符合工人及其家屬社會身份的生活水平。他堅持僱主不應拖欠工資或以實物、劣幣支付工資。
經院學者雖然在“公平價格”的觀點上不盡一致,但都反對壟斷。認為壟斷造成商品稀缺,抬高物價,壟斷利潤屬於應歸還的非法所得。
高利貸 關於高利貸的定義,中世紀教會並未作明確規定。由於放貸取息明顯與教義牴觸,教會早在封建社會初期便曾明令禁止。後來查理大帝把教會的這一律令推廣到世俗人民之間。到中世紀中期,教會也仍然在口頭上反對高利貸,大肆宣講高利貸的罪孽。但當時商品經濟已相當發展,要完全禁止放貸取息已不可能。何況借債人除平民之外,還包括封建王公貴族,放債人也不僅僅是趁人之危的投機商。教會迫於經濟現實,於是提出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允許收取利息:①貸者因出貸蒙受損失;②借主逾期不還;③貸者因出貸而失去獲利機會。對此,有些經院學者提出了其他的限制條件,或持有不同的看法。
中世紀的實踐廣泛利用了教會所開方便之門,借貸雙方或將契約訂得很短,造成逾期不還情況;或託言貸款風險大;或訂立假入伙契約以收取利息。中世紀認為地租是合法收入,在德國地區曾出現以土地作抵押的貸款形式。契約期間貸款人收取地租,契約期滿後再歸還土地。這實際上是一種偽裝的高利貸形式,教會還利用這種手段,把大量土地兼併到自己手中,到16世紀上半葉,教會名義上雖然仍反對取息,實際上一切利息收入都被認可了。
中世紀的經濟思想存在著兩條路線的鬥爭。經院學派所代表的是居於統治地位的正統教會的觀點,與之相對立的則是表現人民民眾反封建要求的宗教異端。
人民反封建的政治和思想鬥爭之所以用宗教異端的形式出現,是由特定的歷史條件所決定的。在中世紀很長一段時期內宗教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思想體系的一切形式都由教會控制,而人民民眾的感情也是由宗教的“食糧”來滋養的。在這種情況下,要引起暴風雨般的運動,就必須使民眾的利益披上宗教外衣。
中世紀的宗教異端,根據其階級內容可以嚴格區分為兩類:市民異教與農民平民異教。它們各自提出了性質上不同的經濟要求。
市民異教代表城市商人、行會和一部分下層貴族的利益,屬於溫和派。代表人物有出生於義大利的阿爾諾德(布雷西亞的,約1100~1155)、英國的J.威克利夫(約1330~1384)、波希米亞的J.胡斯 (1372/1373~1415) 。15世紀胡斯領導的運動是規模最大的一次異教運動。他主張把教會財產收歸國有,認為教會占有大量土地是一切罪惡之源。胡斯運動的左翼塔波爾派後來發展成為捷克農民戰爭。
各國市民異教產生的歷史條件不同,各有特點。但都反對教會,抨擊教會的貪婪與腐化。它們要求恢復原始基督教的簡單教會制度,禁止教會中的奢侈浪費,一般並不攻擊整個封建制度,具有很大的階級局限性。
農民平民異教是反封建制度中的激進革命派,並且幾乎總是和農民起義結合在一起的。它代表農民和處於市民組織之外的城市手工業幫工、日工和流浪漢的利益。歐洲中世紀中期和晚期發生過幾次著名的農民起義。它們是14世紀末的英國W.泰勒(?~1381)起義,15世紀捷克胡斯戰爭,16世紀上半葉的德國農民戰爭。
J.保爾(?~1381)是泰勒起義的思想先驅,農民起義的思想家之一。他猛烈抨擊社會的不平等,主張殺掉為非作歹的封建主和官吏,提出了財產公有和普遍平等的要求。
胡斯戰爭中的塔波爾派不僅主張取消一切貴族特權和等級區別,取消私有制、實行公有制,而且模仿早期基督徒,組織了財產公有、人人平等的社團。
德國農民戰爭的起義領袖是茨維考城的神甫T.閔採爾(約1490~1525)。他宣傳“千年基督王國”的思想,主張建立沒有階級差別,沒有私有財產的社會;對基督教義作了最激進的解釋,幾乎攻擊了教會的一切主要論點。

作用

農民平民異端和農民起義的經濟要求在鼓勵人民民眾反封建鬥爭方面起了積極作用。但它不僅超出了反封建的要求,而且也越出了往後資產階級社會的範圍,因此不可避免地流於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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