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對於只有A股的上市公司增發A股的除權定價公式中是以原總股本還是以原流通股本為權數。以原總股本為權數,表面上看來是為了維護總市值不變的原則,在實際操作中帶來了以下危害:
第一,給市場帶來了不必要的動盪。由於A股市場中總股本的結構中含有非流通股,而該部分非流通A股的價值如果按照流通A股的價格計算,顯 然是偏高的。市值高估必然導致增發新股除權後的除權價總是高於投資者的成本價,致使該股票除權後價格持續下滑。
第二,給部分金融創新活動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隨著黔輪胎和中國嘉陵在年內以不低於淨資產值的價格配售給社會公眾股東的決定出台,市場在將來不可避免地面臨這樣一個難題:配售後上述兩股票是否需要除權?實際上,由於投資者在配售後整體成本的下降,如果不做除權處理,股票價格將會大幅下挫。
在本年度大眾交通以淨資產值定向增發法人股1.4億股給大眾科創這 一金融創新活動中,按照交易所現行的原則,由於大眾交通總股本發生變化,其A股價 格應進行相應的除權處理。但這必將使該公司股票價格遠低於原有二級市場投資者成本,給原有投資者帶來巨大的賬面損失。
由此可見,定向增發非流通股時是不應對流通A 股進行除權的。所以籠統採用總股本作為增發新股除權公式中的權數在目前也有一定的缺陷。
採用流通A股作為增發流通A股除權公式中的權數,不僅計算出的除權價與原流通A 股股東的成本價相等,避免了證券市場的不必要波動,而且也保持了成份指數和30指數的延續性。因此採用流通A股作為增發流通A股除權公式中的權數有一定合理性。
由於目前增發新股的範圍擴大了,新老股東獲得增發配售的方式不同,致使新老股東的持股成本不一致,老股東的持股成本要高於機構投資者,老股東的權益受到傷害。認為這問題可通過適當的除權方法加以解決。
目前,根據深滬證券交易所採用的除權方法有以下二種:
Ⅰ)除權價=(登記日收盤價×原A股流通股股本+發行價×增發股本)/(原A股流通股+增發股本)
計算所得的除權價等於老股東的持股成本,僅適用於配售對象唯一(即原有股東)的配股除權。
Ⅱ)除權價=(登記日收盤價×原總股本+發行價×增發股本)/(原總股本+增發股本)
公式中的總股本不含B股股本,只要登記日收盤價大於發行價,所得的除權價就高 於老股東的持股成本。
但是,由於現時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對象已不再局限於老股東,且發行價格愈來愈接近市場價,無法彌補A股老股東因持股成本高於B股東、機構投資者而受到的傷害,建議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時,應首先保證老股東的優先認股權,只有在老股東放棄這一權利時,才可考慮向其它投資者配售,(這可通過認股權證交易來解決)。對於發行價折扣在30%以內且向機構投資者配售的增發股份上市時,也不必做除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