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間斷審理原則

不間斷審理原則又稱集中審理原則,是指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應當持續地、集中地進行言詞辯論,待該案終了後再審理其他事件的一種方式。 不間斷審理原則(集中審理原則)首先是英美法系國家審理案件的一項原則。眾所周知,英美法國家審理案件採用陪審團制度(雖然現在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很少適用陪審團審理,但其歷史傳統所形成的審理特點依然存在),審理程式明顯地分為“審前程式(pretrial)”和“開庭審理(trial)”兩個階段。由於陪審團不可能被頻繁的召集,就使得開庭審理必須採取集中審理或連續審理的方式,即一旦開庭就必須在短時間內將案件審理完畢並作出最終的判決。為此,為滿足開庭連續、集中審理要求所作的審前準備就必須達到相當充分的條件,即必須是已經達到使案件的準備內容在開庭時適合連續、集中審理的程度。

基本含義

不間斷審理原則又稱集中審理原則,是指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應當持續地、集中地進行言詞辯論,待該案終了後再審理其他事件的一種方式。 不間斷審理原則(集中審理原則)首先是英美法系國家審理案件的一項原則。眾所周知,英美法國家審理案件採用陪審團制度(雖然現在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很少適用陪審團審理,但其歷史傳統所形成的審理特點依然存在),審理程式明顯地分為“審前程式(pretrial)”和“開庭審理(trial)”兩個階段。由於陪審團不可能被頻繁的召集,就使得開庭審理必須採取集中審理或連續審理的方式,即一旦開庭就必須在短時間內將案件審理完畢並作出最終的判決。為此,為滿足開庭連續、集中審理要求所作的審前準備就必須達到相當充分的條件,即必須是已經達到使案件的準備內容在開庭時適合連續、集中審理的程度。

價值

不間斷審理原則有其獨立存在的價值:首先,不間斷審理原則有利於實現訴訟公正。不間斷審理原則要求審判人員連續、集中一次開庭期日審理便作出最終判決,所有案件的訴訟資料都一次性地在法庭上加以展示,有利於法官全面地把握案情,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同時,連續、集中審理還可以避免間斷審理可能帶來的法官因調查案件而與當事人庭外所進行的私下接觸,可以儘可能地保證審判的公正;
其次,不間斷審理原則有利於提高訴訟訟效率。這一點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不間斷審理往往要求案件在一個開庭期日內就能夠等到解決,對於複雜案件也可以在二個以上的期日進行,但要示儘可能地連續進行,從而保證案件一開庭便能迅速得到解決。二是從大陸法國家過去實行間斷審理原則來看,由於開庭前未作好充分的準備,在加上法官可以同時處理多起案件,從而導致審理程式的重複進行,反而降低了訴訟效率。因此,轉而採用不間斷審理原則的目的之一就在於提高訴訟效率;
第三,有利於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的貫徹實施。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的適用階段都是在開庭審理階段,連續、集中地案件進行審理,原則上要求對案件的開庭調查、辯論只有一次,進行充分集中的審理後即作出最終判斷以終結案件,由於審理的集中性,這樣就可以給主持審理的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從而有利於判決的作出。特別是不間斷審理原則要求辯論期日前必須作好充分的審前準備,這樣就為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的適用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第四,不間斷審理原則還具有最佳化程式結構的價值。如前所述,不間斷審理原則所形成的是“充分的審前準備+主要期日開庭審理”的程式結構模式,這就要求為實現連續、集中的不間斷審理,必須進行充實的審前準備,並達到能夠一次性開庭就能夠作出判決的程度。不間斷審理原則所要求的這種程式結構,使得訴訟的階段性功能得以界分,以及當事人與法官在訴訟中的角色、作用得以明昕。從而改變了過去“準備性”訴訟行為與“審理性”訴訟行為的交替進行所帶來的程式上的混亂,也明確了法官與當事人在審前準備和開庭審理中的角色負擔。在審準備程式中,當事人應當是程式的主角,通過雙方積極的準備,使準備活動能夠儘快達到提交審理的程度。但法官也被期望發揮作用促進訴訟的進行。

中國法院的判案期限

中國三大訴訟法均對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期限作了具體的規定,但是沒有對法庭審理的不間斷性作出 明確要求,未要求法官必須採取不間斷審理原則。這樣可能會造成準備程式與開庭審理界限不清,審前程式的程式功能未得到發揮,容易造成審理中證據突襲,使法官不能全面把握案件真實,因此,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確立不間斷審理原則具有現實性和必要性。
依據指引: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4月9日)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30日內完成
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1993年11月16日)
1.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予以告知,如果已經確定開庭日期的,應當一併告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開庭的時間、地點。舍議庭組成話,應當在3日內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告知後,因情事變化,必須調整舍議庭組成人員的.應當於調整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在開庭前3日內決定調整合議庭組成人員的。原定的開庭日期應予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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