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轉讓背書

不得轉讓背書屬於“背書禁止”範疇,就是法律賦予票據有關當事人有權對票據權利的轉讓性加以限制。

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票據即失去流通性,即使該票據轉讓,也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受讓人不享有票據權利。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人在背書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並不會使票據喪失流通性。它的效力僅在於背書人只對其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而對此後的一切當事人,包括以後的被背書人、背書人、最後持票人等不負擔保責任。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銀行不能進行貼現,持票人也不能作質押背書,向銀行申請質押貸款。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商業匯票,貼現或質押後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商業匯票,貼現或質押後的持票人不得對此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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