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動文物

不可移動文物

不可移動文物是指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是針對可移動文物而言。不可移動文物(或稱古蹟、史跡、文化古蹟、歷史遺蹟),是先民在歷史、文化、建築、藝術上的具體遺產或遺址。包含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涵蓋政治、軍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娛樂、勞動、社會、經濟、教育等多方面領域,彌補文字和歷史等紀錄不足之處。

簡介

不可移動文物不可移動文物

【注音】bùkěyídòngwénwù
【釋義】是指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是針對可移動文物而言。

分類

由於各地政府認定的標準不同,目前不可移動文物大約可以分為:

城郭
關塞
考古
公共建築
藝文空間
產業建築
衙署
書院
宅第
園林
寺廟
教堂
牌坊
碑碣
陵墓
橋樑
其他

保護情況

2011年12月29日,國家文物局公布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結果。普查數據顯示,內地共登記不可移動文物總量766722處。

普查顯示,中國文物保護工作不容樂觀。普查成果顯示,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中,17.7%保存狀況較差,保存狀況差的占8.43%。

2012年7月10日,國家文物局召開會議貫徹全國文物工作會議精神,部署下半年工作重點。文化部副部長、國家文物局局長勵小捷表示:面對文物保護與城鄉建設之間長期存在的矛盾,文物系統的執法能力尚未完全適應。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發現消失的4萬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是由於各類建設行為毀掉的。50萬元最高限額的行政處罰阻止不了房地產開發的利益衝動。

而目前國家文物局的編制仍是上世紀80年代初的水平,全國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約為7000人,管理著近77萬處不可移動文物;全國3000多萬件館藏文物中,有病害的占到近一半,而全國從事這一行當的修復人員僅有2000人。

管理條例

大陸

根據2007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該法還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等內容。

台灣

根據台灣《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不可移動文物分為三種,分別為國家不可移動文物(一級不可移動文物)、直轄市不可移動文物(二級不可移動文物)及縣市級不可移動文物(三級不可移動文物),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
不可移動文物分級的意義,取決於其所代表的歷史影響力,並且可以隨時代意義而調整其級別。不可移動文物分類由各級政府審查、指定、公告,之後再報內政部備查。由於保存文化資產的風氣愈來愈盛,所以許多市定不可移動文物根據文化上的意義,已有歷史不到50年的不可移動文物出現,不可移動文物已經不再等於百年老屋。
至2003年底台灣的不可移動文物共有556處,分別為:
一級不可移動文物25
國定不可移動文物12
二級不可移動文物50
直轄市定不可移動文物60
三級不可移動文物222
縣、市定不可移動文物187
總計556

香港

在香港,不可移動文物則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古物不可移動文物辦事處負責認定、管理,目前已經認定了101件法定不可移動文物,同時也規畫了三條文物徑,分別是中西區文物徑、屏山文物徑龍躍頭文物徑

相關規定

2007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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