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問題的批覆》在2004.07.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6日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2004]225號《關於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定的精神,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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