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
2001年以來,沅江市私營企業主夏順安以生產和銷售蘆葦的名義,先後多次與湘陰縣湖洲管理委員會和沅江市漉湖蘆葦場簽訂契約,在下塞湖開溝挖渠,築圍修路,經營蘆葦。
事件經過
2008年至2011年,夏順安與湘陰縣和沅江市湖洲管理部門違規續簽長期承包契約,非法圍墾湖洲、河道,擅自修建矮圍,從事非法捕撈養殖、盜採砂石等;尤其是2011年以來,夏順安開始大規模加高、加寬和加固矮圍,並修建3個鋼筋混凝土節制閘,嚴重影響行洪安全,嚴重破壞濕地生態。
2014年3月,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通過遙感衛星發現下塞湖非法矮圍後,省委、省政府多次作出部署,開展專項整治。對省委、省政府三令五申的整治要求,湖南省畜牧水產局、湖南省水利廳、湖南省林業廳等省直部門和益陽、岳陽兩地市縣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態度不堅決、行動不積極、履職不到位,少數領導幹部甚至嚴重違紀違法、失職瀆職,為夏順安違法行為提供幫助,充當“保護傘”。
事件處理
為嚴肅黨紀政紀,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權責一致、抓住關鍵,終身問責、越往後越嚴”的原則,經省委研究並報中央紀委批准,決定對省畜牧水產局等25個單位的62名國家公職人員進行問責。
社會影響
致使下塞湖矮圍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整治,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