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猶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一)負責全縣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四)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聘和上報工作。 (五)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工作。

劃入的職能

1、原縣科委承擔的國外智力引進工作的管理職能。
2、原縣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職能。
3、原縣財政局承擔.的公費醫療及離退休人員醫療保健管理職能。

增加的職能

人事爭議仲裁工作職能。

劃出的職能

1、原縣人事勞動局承擔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職業和礦山安全監察職能,交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
2、原縣人事勞動局承擔的職業衛生監察、礦山衛生監察職能,交由縣衛生局承擔。
3、原縣人事勞動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職能,交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

轉變的職能

1、不再對企業招工進行審批或備案,改為依據勞動力市場管理法規政策和勞動契約制度進行管理。
2、不再審核新建企業定員標準及企業職工獎懲行政規定,改為調控企業的工資總額及工資水平和制定適用於各類企業的基本準則,作為企業制定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處理勞動關係的依據。
3、將國家公務員錄用、初任、任職培訓、職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考試事務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鑑定、職業技能競賽組織實施,以及其它技術性、輔助性事務交由縣局屬事業單位或委託中介組織承擔。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縣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擬定全縣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規劃、制度,並進行督促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研製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分流的政策規定。
(二)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巨觀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計畫,編制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畫;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基金管理工作。
(三)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培養和選拔工作;負責碩士研究生工作站和專家信息庫的建立、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留學回國人員在我縣的安置、工作調整和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負責組織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為經濟建設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縣緊缺人才和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工作;研究擬定引進專業技術人員來縣工作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
(四)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聘和上報工作。擬定全縣職稱改革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五)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工作。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各項政策、法規擬定我縣的實施細則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縣直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實施和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審核有關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的表彰、獎勵工作;承辦人事任免的有關事宜.
(六)擬定人才流動、人才代理、人才市場管理的實施辦法,規範全縣人才市場,綜合管理人才中介機構、人事代理和全一縣人才交流活動;建立人才市場的準入制度;建立完善全縣人事爭議制度,受理縣政府各部門、縣直機構和跨鄉(鎮)的人事爭議案件;負責縣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規定,承辦全縣特殊人才的選調工作。
(一七)負責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和工資福利工作。擬定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津貼、福利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法規的實施方案,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和考試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全縣軍轉幹部安置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軍轉幹部安置政策,制定軍轉幹部安置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做好自主擇業的軍轉幹部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縣引進國家智力和本縣所需特殊人才和智力的工作。擬定全縣國外、縣外智力引進規劃、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全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出國(境)培訓工作,承辦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審核和備案。
(十)負責對全縣政府系統和政府部門的人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負責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宣傳、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一)根據國家、省、市政府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結合本縣實際,擬定相應規定和具體改革方案,編制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二)起草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規定和基本標準並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縣勞動和保險政策諮詢服務機構的管理規劃,代表國家行使勞動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及執法監察職權,制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
(十三)擬定全縣促進城鄉就業和再就業規定和措施;規劃全縣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全縣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定和措施,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對全縣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各類企業進行認定;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全縣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流動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按分工制定縣內中國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境就業的管理規則;制定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縣代表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和外國在上猶機構從事勞動招聘中介、諮詢和培訓業務的資格管理辦法;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政府、民間及國際經援機構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以及涉外
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
(十四)根據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擬定具體實施方法;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全縣工一人技術等級考核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制定全縣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全縣職業技能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規定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制定全一縣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規則和措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就業準入制度實施辦法。
(十五)制定全縣勞動關係調整的規定;制定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制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根據國家制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縣級勞動模範。
(十六)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規定,執行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指導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執行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負責企業提前退休工種人員的審查報批工作;辦理企業職工退休及待遇的審批。
(十七)擬定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規定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對工傷認可發證進行審核報批。對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進行審核報批及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十八)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具體辦法;對社會保險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施行監督;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和促進就業贊金的預算使用進行審核和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全縣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九)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定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業務保險的資格。
(二十)承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二十一)組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二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內設6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事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綜合性檔案、材料的起草和會議的組織;負責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安全保密、機要檔案、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新聞宣傳、報刊發行、建議提案辦理以及機關人事、檔案、財務、後勤管理及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局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職稱評定、工資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公務員管理股(人事爭一議仲裁辦公室、軍轉辦)
擬定全縣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職務升降、職務任免、調動、轉崗、競爭上崗、迴避、紀律、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政策法規的實施細則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縣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實施和完善公務員制度工作;負責全縣各級用人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考試、錄用審查報批工作;擬定全縣政府機關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設定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辦理一縣直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的選任、調配工作;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審核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的獎勵表彰工作;參與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和就業政策的制定;研究擬定人事爭議仲裁的規定和辦法;受理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單位和負責鄉(鎮)單位人事爭議仲裁案件。負責全縣軍轉於部安置工作;貫徹落實軍轉幹部安置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年度安置計畫並協調落實軍轉幹部及其家屬、女子安置工作;組織縣直單位和中央、省、市駐縣單位接收和選調軍轉幹部的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再就業的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負責全一縣軍轉幹部的培訓工作;承辦縣軍轉安置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
(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職改辦)
研究擬定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和專亞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以緊缺人才、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工作;負責全縣有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與管理工作;擬定留學人員和縣外特殊人才到縣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負責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的年度考核和為經濟建設服務工作,負責企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協調專家聯誼會工作,負責建立和完善縣內專家信息庫;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和職稱改革工作;負責各系列(專業)初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與管理;指導監督全縣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考核,執業資格考試和其他職稱考試及成績的管理,研究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負責全縣各類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的管理;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對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和聘後管理進行監督指導。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制定和實施,並指導協調培訓、考試工作。
(四)工資福利股(工改辦、勞動鑑定委員會)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和離退休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職務、職稱、工作變動後的工資核定審批工作;制定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考試的實施細則,指導協調培訓考核工作;負責管理、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的福利工作;負責辦理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審批和服務管理工作。擬定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負責勞動契約管理,辦理集體契約審查備案;負責政策性安置和勞動契約制工人正常轉移工作;參與縣級企業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根據國家有關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一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定;執行國家、省、市一有關企業職工工資政策;執行全省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作標準;指導發布勞動力市場工作指導導價位;組織指導全縣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的實施;負責工傷審核報批工作;辦理縣直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幹部人員退休審核報批及辦理養老保險待遇給付標準的審批手續;執行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給付標準。
(五)職業培訓股(仲裁辦、工考辦)
擬定全縣職業技能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全縣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和職業技能鑑定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勞動預備一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和考評人員的資格審核;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的規定措施;負責職業技能競賽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技工學校以及社會力益辦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並擬定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技工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有關工作;擬定外國企業駐縣代表機構從事勞動力職業培訓業務的資格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規則和辦法;負責縣本級勞動爭議處理及勞動契約鑑證工作;負責全縣專、兼職勞動爭議仲裁員和勞動爭議調解員的資格初審工作,負責處理與勞動爭議有關上訪的突發事件。
(六)勞動保障監察股(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擬定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基本方案,並組織實施;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執法監察職權;負責對縣屬企業和在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在勞動就業、勞動用工、工資分配,社會保險、職業技能開發等方面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日常巡視監察、定期檢查、舉報專查和年度審查;負責對受省廳、市局授權委託管轄的省屬駐縣單位實行勞動監察;負責組織實施全縣統一執法行動;組織協調全市重大勞動違法案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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