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餐飲行業協會章程

上海餐飲行業協會章程

上海餐飲行業協會章程,是為了上海市餐飲業更好的發展而起草的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上海餐飲行業協會上海餐飲行業協會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上海餐飲行業協會。英文名稱:ShanghaiRestaurants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餐飲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以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宗旨。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發揮政府和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本市餐飲業與時俱進,持續穩定發展。
第四條上海市經濟委員會是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部門;上海市社會服務局是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是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上海餐飲行業協會上海餐飲行業協會

第六條本會的任務是:
(1)開展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統計和整理工作,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規劃、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2)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3)組織諮詢服務、人員培訓、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活動。
(4)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業務技術考核、授予技術職稱、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工作。
(5)組織制訂和貫徹行規行約、質量規範、服務標準、產品標準,評定企業經營等級,組織產品質量交流和鑑定。
(6)發展與國外同行之間的聯繫,推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7)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督促會員執行政府的有關法令法規。對於違反行規行約和政府有關規定致使行業形象受到損害的會員,本會有權按章程規定進行處罰。
(8)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和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從事餐飲業的業務指導、標準制訂、行業管理、國際交往、人才培訓、技術考核、諮詢服務、協調仲裁。
第八條本會活動原則:
(1)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2)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3)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開辦經營實體不與本行業企業爭利;
(4)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上海餐飲行業協會上海餐飲行業協會

第九條本會會員均為單位會員。凡在本市依法取得工商執照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餐飲企業和與餐飲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經濟團體,均可申請入會並由法人或法人委託的代表參加成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發生變化,須由會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本會秘書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餐飲業的連鎖、連號企業在總部加入協會成為會員單位後,其下屬連鎖店、分店也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培訓和諮詢等方面的
服務;
(5)會員正當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提供幫助;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支持協會工作,維護協會聲譽;
(2)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執行協會各項決議;
(3)提供協會需要的資料,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工作任務;
(4)對協會不公開的數據、資料協助做好保密工作;
(5)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申請入會須按規定辦理手續,退會也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會員入會及退會手續。
第十四條會員不履行義務有違法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核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換屆大會,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討論並決定協會重大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從正式會員中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可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其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協會的工作,對外代表協會。
理事會決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主持理事會的工作。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除名;
(5)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7)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8)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聘免;
(9)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10)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
(11)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1、4、5、9、10、11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名譽會長,由餐飲業專家或學者擔任並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2)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為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第三十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會費,標準由理事會決定;
(2)本會舉辦有償服務的收入,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單位委託工作取得的收入;
(3)會員及有關單位、個人的資助、捐贈;
(4)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專業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委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因故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2007年9月5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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