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團管理局

(三)社會團體管理處 (五)基金會管理處 (六)社會組織服務處(涉外社會組織管理處)


概述:

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副局級),為上海市民政局管理的行政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組織和參與起草本市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本市社會組織發展的全局性、方向性問題,提出社會組織發展的專項規劃和政策建議,做好規劃和政策落實的協調、服務工作。
(三)負責社會組織的籌備審批;社會組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審批;負責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和各類專項檢查。
(四)研究擬訂行業協會的改革發展方案、布局規劃和有關政策,承擔行業協會的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負責對行業協會負責人的教育培訓。
(五)指導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開展社會組織規範化建設;組織指導社會組織培訓工作;協助開展社會組織中黨組織的建設。
(六)指導開展民眾活動團隊備案工作;研究並負責涉外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監督管理社會組織的活動,查處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依法對非法社會組織實施查處和取締。
(八)協調有關部門整合和利用各方資源,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為社會組織提供政策諮詢、信息發布、人才開發、合作交流等服務。
(九)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及市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二)登記處
(三)社會團體管理處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處
(五)基金會管理處
(六)社會組織服務處(涉外社會組織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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