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商會成立多年來,商會全體會員團結一致,圍繞“打造平台、維護權益、促進聯合、共同發展”的宗旨,發揚閩西人的敢闖敢幹,勇於拼博的精神,加強商會自身建設,增強整體工作活力,積極探索企業發展路子,拓寬會員交流平台,引導企業回鄉投資,積極參與海西建設,塑造了龍巖商會的良好形象,為龍巖上海兩地的經濟和文化的交流與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發展
上海龍巖商會首屆共吸收會員130多人,選舉了會長、副會長17人,常務理事13人。在龍巖市委、市政府的關心和市委統戰部、市工商聯、市政府駐滬聯絡處的領導下,經過第一屆會長林金星先生和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上海龍巖商會從無到有,從小到大,走過了不平凡的歷程,第一屆理事會在團結凝聚龍巖商界力量,協調各方關係,引導會員做大做強,促進上海和龍巖兩地經濟交流合作等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2012年元月,上海龍巖商會進行換屆選舉,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並在今年5.28日隆重舉行新一屆理事會就職慶典。龍巖商會面貌煥然一新,實力日益增強。 在各級領導的關心下,上海龍巖商會今年創辦了《上海閩西人》會刊,開通了上海龍巖商會網站,商會也經常組織各種交流和培訓活動,聘請了法律顧問、健康顧問等,並為會員的融資創業、團結互助做了很多的工作。龍巖商會活力四射,生機勃勃,這個平台日臻成熟完善,走向繁榮。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龍巖市總商會上海商會”,簡稱“龍巖上海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龍巖籍和曾在龍巖工作、學習、生活過的人士在上海地區(含江蘇、浙江省)投資,依法註冊登記的非公有制企業、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改革開放以及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各項法律、法規、政策,認真履行統一戰線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的職能,廣泛團結龍巖在上海非公有制工商界人士,積極開展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繫,互相學習、互相幫助,努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為促進龍巖和以上海為中心的長三角地區的經濟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龍巖市工商聯(總商會);同時,接受福建省上海商會和龍巖市政府駐滬辦的工作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場所設在上海市虹橋路996弄45號4幢。
第二章 主要職能和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職能和任務如下:
(一) 宣傳政策。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二) 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暢通渠道,積極反應會員合理訴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 通過內引外聯和有關投資貿易服務,幫助企業會員開拓市場、發展經濟;適時組織國內外經貿考察活動,加強與海內外企業和工商界人士聯繫。
(四) 協調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關係,加強龍巖與上海及其他地區的協作和聯繫。
(五) 組織會員交流經驗;開展聯誼活動,增進和聯絡感情,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光彩事業和社會公益活動,造福回饋社會。
(六) 積極引導企業會員開拓創新,健康發展。辦好商會會刊《上海閩西人》和“龍巖上海商會”網站,為會員及時提供交流各類信息。
(七) 完成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交辦的事項。
(八) 積極創造條件興辦和管理商會所屬各類事業和經濟實體。培育和壯大商會經濟實力。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企業會員是指龍巖籍以及曾在龍巖學習、工作、生活過的人士在上海地區(含江蘇、浙江省)投資,依法建立、註冊、登記的各種經濟組織。
團體會員是指龍巖市各縣(市、區)在滬的商會組織、行業商會、行業協會等經濟類社團。
個人會員是指龍巖籍以及曾在龍巖學習、工作、生活過,在上海地區(含江蘇、浙江省)從事與經濟活動有關的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講信譽、善經營,社會責任感強,熱心商會工作;
(四) 屬於本商會所在的業務領域和區域;
(五) 自願繳納會費,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是:
(一) 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表;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四) 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 有權通過本會向龍巖市總商會及有關部門反映意見、要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五) 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按時繳納會費,關心本會工作;
(三) 承辦本會委託的事務和提供本會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四)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第一年不交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根據需要設立常務理事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三) 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 討論決定本會重大工作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成員產生。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大會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會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人數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屬於本會會員,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社會活動能力強,有領導和處理商會工作的能力,責任心強,有奉獻精神。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續任。
第二十三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執行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名常務副會長及聘任秘書長人選;
(五) 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
(一) 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
(三) 研究需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 其他需提交會長辦公會研究的事項。
會長辦公會須有組成人員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應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處理日常會務工作,重要事項商請會長決議;
(二) 聽取秘書處會務工作情況匯報;
(三) 協助組織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及講座培訓、聯誼考察會等各項會務活動;
(四) 接受會長的委託,負責審批本會的日常經費開支。
第二十七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 根據會長的安排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在會長辦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 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辦公室研究決定。
(五) 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其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人選須經過業務主管單位綜合考察。監事會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沒有條件設立監事會的,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只設監事。
第三十條 理事會成員、秘書處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但不參與表決。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負責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其職權是:
(一) 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或秘書長等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 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履行決議情況;
(三) 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紀要報業務主管單位。監事長(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參加業務主管單位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考核。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贊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性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每屆會費收取的標準如下:會長的會費為50萬元;常務副會長的會費為6萬元;副會長的會費為3萬元;常務理事的會費為1萬元;理事的會費為5000元;會員的會費為1000元。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收支由秘書處代辦,會長審批。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業務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立即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