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民主集中制是無產階級政黨、社會主義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根本的組織原則。它規定了領導和民眾、上級和下級、部分和整體、組織和個人的正確關係,是勝利推進革命和建設事業的重要保證。無產階級政黨和社會主義國家機構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它的基本含義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與集中是辯證統一的關係,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礎,集中是民主的指導和結果。對無產階級政黨來說,民主集中制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民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具體運用。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與目標,就是要在黨內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通過發展黨內民主,積極推動人民民主的發展。
發展歷程
民主集中制最初的中文翻譯為“民主主義的集中權”、“民主主義的中央集權”、“德莫克乃西的中央集權”。包括李大釗、陳獨秀、瞿秋白等早期中國共產黨黨員,稱之為中央集權制。
1923年5月10日,施存統發表的文章中,提出了“民主的集中制”
1924年1月,劉仁靜發表的文章中,首次以民主集中制來描敘列寧創立的布爾什維克黨,這是民主集中制首次出現在中文文獻中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據潘志恆《論行政訴訟法的憲法基礎》一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採納權力分立互相制約的原則,而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該憲法第三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
1945年4月24日,毛澤東在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大會上,把民主集中制中“民主”與“集中”的關係概括為“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對我國社會主義國家機構來說,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現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和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和主動性的原則。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黨和國家生活的內在要求,堅持民主集中制,必須把堅持黨的領導同發揚人民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尊重客觀規律有機統一起來,進一步完善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和工作制度,防止和克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個人獨斷專行和軟弱渙散現象。
表現
1、在人民代表大會與人民的關係上,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在人民代表大會的活動中,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一些重大問題的決策,由人民代表充分討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民主決定。對違反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不稱職的代表,人民有權依照法定程式予以罷免。
2、在人民代表大會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係上,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但它所決定的事情不是自己直接去辦,而是由國家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去貫徹執行。國家的行政機關,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政府;國家的司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3、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的關係上,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的職權,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的兩個積極性。
4、民主集中制的具體表現就是極少數人對大多數人的絕對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