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上海肥料農藥行業協會,英文名Shanghai fertilizer pesticide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FPTA。上海肥料農藥行業協會成立於1986年12月24日,是本市肥料、農藥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贏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現有會員單位(有肥料企業、農藥企業、農資連鎖企業、科研設計、大專院校,隊及相關設備製造企業等)舯家。
本行業協會的宗昔和職能是為政府、為行業服務,溝通金員與政府的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發展,同時維護廣大消費者的權益,提高行業誠信度,增強盤業市場競爭力。
協會設秘書處、辦公室、農藥受理處、綜合服務部。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工作,辦公室負責協會的會員入會、收費、信息、辦刊、檔案收發檔案;農藥受理處對農藥生產企業批准證書的初審、申報:綜合服務部負責行業統計、價格協調、展覽展銷、行業發展規劃、技術培訓、評選名優產品、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利盞等工作。
本協會擁有自己的網站和內部期刊《上海肥料農藥信息》。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肥料農藥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譯名:shanghai fertilizer pesticide trade ass0Ciation
英文縮寫:SFP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精神組建,為本市肥料、農藥行業企事業法人和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服務、協調、維權、自律功能,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規範流通秩序,最佳化產業結構,以促進肥料農藥行業發展,提升市場競爭力。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主管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黃浦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政府關於肥料、農藥行業的政策、法令、規定,督促會員貫徹執行。
(二)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委託本會承擔的與本市肥料農藥行業相關的發展規劃的制訂,以及行業內統計調查、評估論證、公信證明、資質考核、市場準入制訂、質量管理獎評選和“重契約、守信用”推薦等職能。
(三)收集、整理國內外肥料農藥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並辦好會刊《 上海肥料農藥信息》 和《 上海肥料農藥行業協會網站》 等。開展“四技”與中介服務,組織會展、招商及產品推介活動。
(四)制定行規行約和有關標準,規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督促會員嚴格執行。
(五)代表本行業向政府有關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以及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與建議;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代表本行業就有關涉及行業整體利益事宜爭端與相關企業、行業組織開展交涉、談判、協調;協調會員關係。
(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七)交流、推廣科技成果與經營管理先進經驗。
(八)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組織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九)接受會員單位委託,提供各種培訓、諮詢和法律服務。
(十)理事會授予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協調、制訂規劃、調研評估、中介諮詢、四技服務、專業培訓、學術交流、會展招商。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由企事業單位會員和相關經濟組織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的企事業法人或經濟組織;
(三)在本會的肥料農藥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依法從事與肥料、農藥相關的企事業法人或經濟組織,包括肥料農藥製造、加工、分銷、連鎖配送、農化服務、科研設計、大專院校、設備製造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中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的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行規行約;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通過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
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書面勸告無效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同意並報市社團管理局批准。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無記名投票方式民主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理事人數應當不少於7 人,但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 / 3,且為單數。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和批准協會的財務報告;
(六)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 / 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 年,可連選連任。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民主選舉或者罷免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根據理事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聘免;聘請名譽理事長和顧問;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中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章程修改方案;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會員大會授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卜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卜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土持。
有1 / 3 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
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正、副理事長產生,常務理事人數應當不少於五人,但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 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條 本會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理事會根據理事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聘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 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經市社會服務局審杏同意並經報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和較高的聲譽,擁有高級職稱。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期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秘書長最高任期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六)理事長和副理事長應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中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l月1日至12 月31 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書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
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8 年12 月16 日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