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辦法

主考高等學校由市考試委員會指定。 各主考高等學校可按照本辦法擬訂簡章,並由市考試委員會在考試前一年統一公布。 由主考高等學校根據專業和科目的性質,規定某些學科考試的順序。

發文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1981-5-9
執行日期:1981-5-9
失效日期:2001-1-9
為了鼓勵廣大職工和知識青年學習科學文化的積極性,廣開學路,通過多種途徑,培養和選拔四化建設所需要的各種專門人才,根據《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法的報告》的批示精神,上海市人民政府決定建立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並制訂暫行辦法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

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設立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考試委員會),它的任務是制訂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有關方針、政策和考試標準,頒布考試專業,指定主考高等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市考試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市高教局。

二、主考高等學校

主考高等學校由市考試委員會指定。它的任務是公布考試專業和考試科目,介紹自學參考書目,提出考試的具體辦法,主持考試,評定成績,頒發單科成績證明,在畢業證書上副署。
各主考高等學校可按照本辦法擬訂簡章,並由市考試委員會在考試前一年統一公布。為了幫助應考人員自學和準備考試,主考高等學校可以選定、出版各種教學材料(如教學大綱、自學指導書、習題集、輔導讀物等)。

三、考試對象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屬於本市常住戶口或市屬在外地的廠礦、企業、農場職工,不受學歷、年齡的限制,均可以按照本辦法申請參加考試。
某些專業,經市考試委員會批准也可以試行在專業對口的部門、人員的範圍內,組織自學考試。

四、報考手續

在職人員報考,應持所在單位證明,待業人員報考,應持所在街道辦事處或人民公社證明,在指定時間內到市考試委員會指定的地點辦理報告手續,經審核符合條件後,交納報名費,領取准考證,參加考試。
報考人的報名費、教材費、來往交通費、食宿等費用均由本人自理。

五、考試辦法

考試由市考試委員會會同主考高等學校統一組織,每年舉行一至二次。應考人憑準考證參加考試。
由主考高等學校根據專業和科目的性質,規定某些學科考試的順序。基礎課程未通過者,一般不能參加後續課程的考試。
採用學分累計制辦法,按照各專業教學計畫要求,分學科進行考試。考試合格者,由學校發給單科成績證明書。考試不及格者,不予補考,可參加下一年的考試。
凡所得學分總數達到規定要求,並經所在單位、地區進行政治情況、工作表現鑑定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承認其學歷。

六、學歷、使用和待遇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學歷分為專科和本科二種。經過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合格,獲得畢業證書者,承認其學歷。在職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適當調整其工作;待業人員由人事、勞動部門根據市區和郊縣以及外地的全民或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需要擇優錄用,按其所學專業安排適當工作。其工資待遇,待業人員與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低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標準的,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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