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機動車道路停放管理規定

上海市非機動車道路停放管理規定是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本市非機動車道路停放管理,確保市容環境整潔、文明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制定本規定。

法規頒布

上海市非機動車道路停放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6-1

法規內容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非機動車道路停放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非機動車道路停放管理規定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本市非機動車道路停放管理,確保市容環境整潔、文明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外環線以內人行道以及與人行道相連公共區域的非機動車停放管理。

第三條(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設定和管理)

市建設交通委會同市公安局、市綠化市容局編制本市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設定規範。

各區、縣政府根據本市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設定規範,編制本區、縣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設定規劃,並指定專門管理部門落實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設定工作。同時,組建專門管理隊伍,加強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非機動車停放規範)

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停放,不得隨意停放、影響市容環境。

停放非機動車時,應當下車推行,並在劃定的停車線內規範、有序停放。

第五條(沿街單位責任區制度)

沿街單位應當加強自律,規範、有序停放非機動車,不得隨意停放。

對在本單位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隨意停放非機動車的,沿街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引導行為人停放至非機動車停放點;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向區、縣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處罰措施)

道路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下列行為實施處罰:

(一)擅自占用人行道設定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實施處罰,未造成人行道損壞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行道損壞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或者修復費3-5倍的罰款。

(二)占用道路退紅線且與人行道相連的區域、廣場設定非機動車停放點,影響市容環境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拆除。

(三)非機動車不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停放,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影響市容環境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行為人不在現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現場予以清理,恢復市容整潔。

第七條(其他)

外環線以外的非機動車道路停放,可參照本規定實施管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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