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屬學會

上海市金屬學會,擁有鋼鐵及相關領域的企業、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共42個團體會員單位,圍繞上海冶金工業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組織科技人員開展一系列的學術交流活動。

學會概況

學會擁有鋼鐵及相關領域的企業、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共42個團體會員單位。學會設有煉鐵(含鐵合金、燒結)、煉鋼和連鑄、冶金材料、冶金設備(含鑄造)、壓力加工(含軋輥)、耐火材料、冶金規劃及技術經濟、冶金檢測、信息化(含冶金自動化)、能源環保、化工與碳素、粉末冶金、熱處理、半導體材料、冶金生產安全(含消防、三防)、鋼結構等16個學術專業委員會、4000餘名個人會員。
該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冶金科技工作者,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密切結合冶金生產建設的需要,促進冶金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冶金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冶金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促進冶金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冶金生產建設服務,為振興經濟,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業務範圍

1、學會圍繞上海冶金工業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組織科技人員開展一系列的學術交流活動,提出重要建議;
2、學會舉辦大型國際冶金展覽會、國際學術交流會,組織國內外專家來滬進行科技交流,提高科技人員的理論、業務水平;
3、學會承擔市政府下達的研究課題,對上海經濟區和上海冶金工業的長期規划進行研究和論證;
4、學會開展多種信息研究,為理事單位提供有科學價值和經濟價值的信息研究報告;
5、學會還組織專家開展多種技術諮詢,為社會各方提供技術服務,並促進中小企業的生產發展和技術進步。
6、學會充分開發社會資源,發揮橫向聯繫的優勢,使自己成為一支不可缺少的社會科技力量,為發展我國冶金科技事業服務。

理事會

理 事 長: 李海平
副理事長: 壽子琪 周建峰 凌 進 謝 蔚 翟啟傑 瞿志豪
秘 書 長:張 淼
常務理事: 毛大立 朱軍紅 壽子琪 李海平 嚴 彪 吳東鷹
余義彬 張 淼 陸匠心 陸祖英 周建峰 季學文
單愛黨 胡學發 凌 進 儲雙傑 魯雄剛 謝 蔚
翟啟傑 瞿志豪
理 事:
丁偉中 王 寧 王渠東 毛大立 叢力群 鞏宏良
朱仁良 朱孔林 朱軍紅 朱速建 向 敏 袁繼烈
孫 堅 壽子琪 嚴 彪 邱正宇 何汝迎 李海平
吳小弟 吳東鷹 吳曉春 余義彬 宋 齡 張 建
張捷宇 張 淼 陸匠心 陸祖英 陸江帆 陳元峻
陳在根 陳國平 陳國輝 陳豪敏 林秀貞 金學軍
周建峰 季學文 鄭 磊 鄭貽裕 單愛黨 胡學發
胡國奮 郝榮亮 郭明華 徐羕兒 唐文勝 凌 進
曹 清 曹祥軍 龔肇亨 程乃良 儲雙傑 謝 蔚
魯雄剛 翟啟傑 薛 春 潘世華 瞿志豪 魏立群
名譽理事: 鄒世昌 周邦新 周治國 徐祖耀 潘健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金屬學會。
英文名稱是Shanghai Society of Metals,縮寫 SHSM 。
第二條 本會是由依法登記的上海冶金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和動員廣大冶金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人才強國戰略,促進冶金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冶金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冶金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在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登記,接受寶鋼集團有限公司技術指導,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受中國金屬學會業務指導。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會註冊地址:上海市盧灣區南昌路47號3309室(郵政編碼:200020)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擴大學術交流範圍,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學術交流會和網上學術論壇;主辦«上海金屬»科技期刊。
(二)強化技術信息與情報研究能力,多種渠道向廣大會員提供技術動態、行業動態、學會動態等信息;重點開展冶金科技專題情報研究,為會員單位、社會提供有價值的參考資料。
(三)促進技術推介工作,主辦冶金工業展,提供技術貿易平台;通過網路平台促進技術成果的推廣與套用。
(四)參與社會合作,開展技術策劃、技術諮詢、技術評估、技術培訓和科技普及等多種技術服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冶金科技學術交流,四技服務,科學普及,科技攻關及冶金產品開發。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損害國家和會員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榮譽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條件: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具備下列相應的條件。
(一)個人會員:
1、具有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或相當於工程師及其以上的冶金
科技工作者;
2、在科研、技術,生產中有一定成就的科技、管理工作者;
3、大學畢業,並有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的冶金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在讀的學習成績優秀的相關專業研究生。
4、符合上述條件,居住在國外或港澳台的華籍科技人員。
(二)團體會員:
從事與冶金學科有關,而又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獨立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關民眾團體。
(三)榮譽會員:
榮譽會員是會員最高、終身的榮譽稱號,榮譽會員由中國金屬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並通過授予,凡具備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被提名:
1、學術上有突出成就並對促進本會有關學科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2、對冶金工業生產、建設或科研有突出貢獻者;
3、對本學會有特殊貢獻者。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中國金屬學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活動的權利;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利;
4、優惠取得本會有關資料和信息的權利;
5、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6、自願入會、退會的權利。
(二)團體會員:
1、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2、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信息資料等;
3、優惠獲取本會技術服務等;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學生會員免交)。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二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本會終止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常務理事;
(四)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
申請登記;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的設立,由本會秘書處提出,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八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採用民主選舉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或在冶金領域具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熱心學會工作,工作作風民主;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相關工作機構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秘書處為本會辦事機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組成,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十七條 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學組和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二級學術組織,其組織的設立、調整或撤銷,由理事會決定,其名稱不冠以“上海市”字樣,不另訂章程。應報上海市科協審核同意,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登記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寶鋼集團公司資助;
(二)會費;
(三)有關部門資助;
(四)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或捐贈;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投入人對投入本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受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
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18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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