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服務管理辦法

(2012年5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3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服務,保障清掃保潔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服務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的道路,具體包括:

(一)城市道路;

(二)經區(縣)人民政府認定,在城市化地區內按照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標準進行作業的特定公路路段(以下簡稱“特定公路路段”);

(三)未納入物業管理區域的街巷、里弄內的通道(以下簡稱“街巷裡弄內通道”);

(四)連線同一行政村內的村民小組與村民小組,供行人或者車輛通行的村內通道(以下簡稱“村內通道”)。

第三條(管理部門職責)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服務的主管部門。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所在行政區域內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服務的管理。

第四條(責任主體)

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服務的責任人,分別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場所,由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街巷裡弄內通道,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村內通道,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第五條(管理原則)

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服務的管理,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確保質量、規範服務”的原則。

本市建立清掃保潔作業人員收入正常增長機制。

第六條(發展規劃)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將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服務的發展納入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七條(清掃保潔區域等級劃分和質量標準要求)

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區域按照道路、商業網點和居民區分布、人流量、車流量等因素,劃分為四個等級。各等級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並公布。

各等級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區域的清掃保潔質量應當符合對應等級的清掃保潔質量標準要求。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質量標準,由市質量技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八條(作業服務單位和清掃保潔隊伍的確定)

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作業服務項目的作業服務單位,由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具備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許可證。

街巷裡弄內通道以及村內通道,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清掃保潔隊伍或者專人進行清掃保潔。

第九條(資金保障和監管)

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作業服務項目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所需要的資金應當按照本市環衛作業養護預算定額編制預算,由區(縣)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街巷裡弄內通道清掃保潔所需要的資金,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安排。

村內通道清掃保潔所需要的資金,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籌集。

本市環衛作業養護預算定額,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一定額、分類指導、差別管理”的原則制定。

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財政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招標檔案)

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作業服務項目的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清掃保潔作業服務項目名稱、區域、期限、作業方式、作業頻率、質量標準和付款方式;

(二)與清掃保潔作業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設施、設備、車輛和場所以及相關管理制度;

(三)與清掃保潔作業服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一條(作業服務協定)

作業服務單位確定後,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中標的作業服務單位簽訂作業服務協定。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清掃保潔作業服務協定示範文本。

第十二條(作業服務規範要求)

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場所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作業方式、作業頻率進行清掃保潔作業,並遵守下列服務規範:

(一)作業人員統一著裝;

(二)作業設施、設備清潔、安全、有效;

(三)車輛的作業噪聲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噪聲標準;

(四)機械清掃保潔作業避開早晚交通尖峰時間,減少對道路交通的影響;

(五)作業時無明顯揚塵現象;

(六)作業時使用的清洗劑等產品符合有關產品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

(七)及時收集作業產生的垃圾並投入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不將其混入廢物箱或者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中。

街巷裡弄內通道以及村內通道的清掃保潔隊伍或者專人應當每日定時進行清掃保潔。

第十三條(應急處置)

市、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服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在重大活動、惡劣天氣等情況下的清掃保潔服務保障工作。

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區域清掃保潔服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的應急處置具體方案,並向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評議)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對作業服務單位的清掃保潔作業服務質量的評議活動,並公布評議結果。評議過程中,應當聽取清掃保潔作業服務區域內單位和個人的意見,並作為評議結果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社會宣傳)

市和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的相關知識,增強市民自覺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尊重作業人員勞動、配合清掃保潔作業的意識。

第十六條(投訴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作業服務單位或者作業人員損害清掃保潔服務質量的現象,有權向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進行投訴。

市或者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5日內,將處理意見答覆投訴人。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或者第十四條規定,作業服務單位未按照要求進行清掃保潔作業或者經評議未達到清掃保潔作業服務質量的,應當按照作業服務協定的約定進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後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作業服務協定予以解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作業服務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作業服務單位未遵守服務規範的,由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區(縣)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法確定作業服務單位;

(二)不依法處理違法行為,不依法履行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服務管理和監督職責;

(三)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執法;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條(公共設施保潔)

設定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公共設施,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單位負責保潔。保潔質量應當符合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質量標準要求。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發布的《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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