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信製造業行業協會

上海市通信製造業行業協會成立於2002年3月26日,是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登記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行業社團組織,英文名稱為:Shanghai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CIA。行業業務主管單位為上海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和管理。

基本信息

目的作用

“十五”期間,上海把發展電子信息產業作為上海國民經濟的先導產業和支柱產業,力爭建成國內最大的電子信息產業基地。為此,在上海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的指導下,由上海貝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唐移動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上海郵電通信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光通信公司和上海捷普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共同發起成立了上海市通信製造業行業協會。協會成立,其目的是通過內部自律機制,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業有序、規範發展,在政府和企業之間架起一座橋樑;及時把政府的指令、政策、法規、行業導向等傳達給會員單位,把會員單位對行業建設的要求,企業共性問題等上報政府;協助政府在國民經濟戰略方針部署下規範市場作出科學的決策;使企業在市場運作中可以根據政府巨觀調控來調整自己的經營決策;並且協會也能利用自己的優勢,把握市場熱點,抓住市場契機,為企業產品更新、行業發展創造有利條件。總之,協會是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符合政府職能轉變要求,全面為會員服務的行業組織。

業務範圍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自律、代表、協調”。通過服務會員單位,行業自律管理,代表行業整體利益,協調會員單位及其內外關係,促進上海通信產業的快速、健康和規範發展。協會的業務範圍是:建立行業自律信用體系,進行業內統計和課題研究,開展經濟技術和信息交流、維護會員智慧財產權不受侵犯,推進業內外合作,逐步實現通信產業從生產、運營到套用產業鏈的和諧發展。

會員條件

凡經正式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或有獨立經營權利的,從事通信產品製造和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不論所有制形式,只要承認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組織機構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是執行機構,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和副理事長若干名,負責協會工作。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機構,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協會下設商用終端、光通信、移動通信、定位導航、IPV6等分支機構。為了科學的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協會還組建了由名牌高校、大型研發機構和生產企業中的資深專家和高級研究員等參與的專家委員會。本會現有會員中大、中型通信設備製造商和研發機構占了較大比例,如上海貝爾阿爾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唐移動通信設備公司、上海普天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光通信公司、上海市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發展總公司、諾基亞西門子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廣電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英華達(上海)電子有限公司和上海飛樂股份公司等企業。據初步統計,申請參加本會會員單位的產值約占上海通信製造業產值的80%以上。

協會章程

上海市通信製造業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通信製造業行業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SC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通信製造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組織和會員單位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公正競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促進行業經濟快速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二)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通信製造行業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本協會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定等職能;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五)可以對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可以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可代表本行業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產業發展導向的意見和建議;

(七)制定並監督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反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八)行業協會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調研、企業協調、信息統計、政策研究、研討培訓、產品推介、會展招商、諮詢服務、信息交流等。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同意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服從行規行約;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 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投票方式進行。

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一)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二)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

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4月8日第三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