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市性專業性體育組織。本團體中文名稱為“上海市跆拳道協會”,簡稱“上海跆協”。英文名稱:SHANGHAI taekwondo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HTA。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上海市跆拳道協會是由上海市跆拳道愛好者、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民眾性社會團體,不以盈利為目的,是上海市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體育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廣大跆拳道運動愛好者開展活動,為上海體育事業作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上海市體育局、上海市體育總會、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且接受中國跆拳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150號體育大廈內。
第二章 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主要任務:
(一)宣傳和指導本市開展跆拳道運動,推動民眾性跆拳道活動的廣泛開展,不斷提高跆拳道運動的技術水平;
(二)組織全體會員和從事跆拳道運動的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科研人員學習黨的體育方針和政策,學習研究和介紹國際上開展跆拳道的經驗和技術,檢查和監督跆拳道運動開展的各項管理制度,舉辦由國內外有經驗的跆拳道教練、裁判講學的各種學術講座、研討會、報告會、培訓班、示範表演活動和中心教研組等活動,不斷提高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的教學訓練和裁判業務水平;
(三)對培養、選拔教練員、裁判員和運動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有關部門審查和考核各級(段)教練員、運動員和裁判員,同時發放有關的級(段)證明、證書、證件;
(四)推薦、選拔優秀教練員、運動員組隊參加國內外的各級各類比賽;
(五)推薦、選拔裁判員和科研人員參加國內外的競賽、訓練和科研工作;
(六)協助舉辦或承辦跆拳道的國內外各級各類比賽,廣泛與國內外跆拳道界人士進行交流活動,參與有關的外事接待工作;
(七)積極開展有關跆拳道的科研工作,收集資料,編寫跆拳道的教學訓練大綱和教材,編印有關參考資料,錄製有關音像資料;
(八)依靠社會,籌集經費,逐步走向協會實體化,開展跆拳道活動。
(九)根據國家職業鑑定規定,組織開展社會體育指導員(跆拳道項目)培訓,並協助做好鑑定工作。
第七條 業務範圍:培訓跆拳道社會體育指導員、裁判員、教練員和運動員,指導和組織跆拳道項目的競賽、科研和有關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和個 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擁護、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熱心和從事於跆拳道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協會執行委員會批准通過;
(三)由協會執行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享有對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團結跆拳道愛好者,積極開展跆拳道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協商、選舉和罷免本協會領導機構人員;
(三)審議執行委員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為委員會當然委員,其他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本協會主席推薦提名,在會員代表大會期間通過產生。
第十九條 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執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執委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執委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長一般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常務副主席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曾經擔任本協會領導職務並作出突出貢獻的,在其退出本協會領導職務後,可經有關程式審批後,授予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和顧問職務。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管理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會旗、會徽、智慧財產權與大眾傳媒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會旗、會徽、標識及相關智慧財產權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布,屬本協會獨有財產,未經本協會的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複製或用於商業活動。有關批准使用本協會會旗等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及其單位會員舉辦跆拳道競賽、培訓、對外交流等活動的電視、報紙、廣播、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的頒布(發布)權歸本協會所有。
第七章 比賽和活動管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對在其管轄範圍內進行的跆拳道比賽實行分級、分水平管理。
(一)全國和上海市各級正式比賽,世跆聯或亞跆聯委託本協會舉辦的比賽及各種形式的國家級、市級和涉外跆拳道活動,由本協會直接管理。
(二)單位會員之間的比賽以及與境外國家或地區進行的國際性比賽和活動,由其自行管理,但事先必須向本協會申報並備案,審核同意後方可舉行。
第四十一條 非本協會單位和個人會員以及未在本協會註冊的單位、個人,不得參加本協會及協會會員之間舉辦的正式跆拳道比賽和各類活動。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