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神經科學學會

上海市神經科學學會經批准於 1985年在上海正式成立,它是具有法人代表的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的社會組織。遵循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團結上海廣大神經科學工作者,為發展神經科學事業作出貢獻。目前學會會員人數為296名。

學會概況

學會的宗旨:舉辦各種的神經科學學術活動,包括學術會議和各種專題討論會、講習班、培訓班、技術諮詢服務等;編輯出版神經科學的刊物和書籍;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向全社會普及神經科學知識,傳播先進技術;開展神經科學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跟蹤世界神經科學發展動態,參與國際科技競爭;對國家有關科技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積極提出建議,發揮諮詢作用。掛靠在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學研究院。
學會功能:開展學術交流、促進科研創新、推動科學普及、提供科研等業務的諮詢。

理事會

第三屆理事會
理事長: 趙志奇
副理事長: 路長林
秘書長: 馮林音
常務理事: 孫鳳艷李朝義
理 事: 王 堯、呂傳真壽天德陳生弟、金文橋、施玉梁
第四屆理事會
理事長: 路長林
副理事長: 孫鳳艷
秘書長: 何 成
理 事: 壽天德吉永華馮林音、施玉梁、景乃禾、
張玉秋袁崇剛、<!--朱劍虹-->朱劍虹,朱興族、陳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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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理事會

理事長:孫鳳艷
副理事長:何 成,張 旭,朱劍虹,陳生弟
秘書長:黃芳
常務理事:周嘉偉,朱興族,馮林音,張玉秋,吉永華,袁崇剛,路長林
理 事:段樹民,徐天樂,鮑 嵐,周國民朱大年梅岩艾陸佩華,梁培基
許文燮林龍年,董 強,汪 昕,肖世富沈建康,劉振國,李焰生
李 威,趙永波李世亭孫曉江盧亦成,趙忠新,丁素菊周曉平
江基堯,程 琦。
副秘書長:韓 雪

第六屆理事會

理事長:孫鳳艷
副理事長:張 旭,何 成,朱劍虹,陳生弟
秘書長:黃芳
常務理事:周嘉偉,馮林音,張玉秋,吉永華,林龍年
理 事:袁崇剛,段樹民,徐天樂,鮑 嵐,朱大年,梅岩艾,梁培基,許文燮
程 琦,汪 昕,肖世富,劉振國,李焰生,盧亦成,趙忠新,鎮學初
王彥青樂衛東,李 勇,徐 磊,柯尊記,肖保國,趙衛國,鍾春龍
管陽太,劉建民,向正華李勝天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神經科學學會。英文名稱是The Shanghai Society for Neuroscience,縮寫SSN。
第二條本會是由本市神經科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上海市廣大神經科學工作者提供一個學術交流、討論和報告的場所,普及神經科學知識,傳播先進技術,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協技術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社在上海市徐匯區。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為神經科學工作者提供學術交流的平台;
普及神經科學知識,傳播先進技術;
出版學著雜誌;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開展學術交流,出版學著雜誌,普及神經科學知識。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團體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承認本團體的章程;
自願加入本會;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具有講師、助研、主治醫師、工程師或主管技師以上水平,從事神經科學工作(包括解剖、生理、生化、病理、藥理、生物醫學工程、神經和神經病學等學科)並有一篇以上本人負有學術責任的論文發表於全國性專業雜誌。
與本學科有關的在讀研究生可作為學生會員加入本會。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由秘書處等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有參加本會活動權;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的章程;
執行本會的決議;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按規定交納會費;
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科普活動。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於除名。會員如有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
制定會費標準;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選舉或罷免本會負責人;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是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收入來源:
會費;
捐贈;
政府資助;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利息;
掛靠單位資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三條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八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發生分立、合併的;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2008年9月20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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